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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使用牌照稅(VehicleLicenseTax)甲、租稅實體壹、課稅範圍(§3)凡使用公共水陸道路之交通工具,無論公用、私用或軍用,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均應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請領使用牌照(以交通管理機關核發之號牌代替),繳納使用牌照稅。貳、課稅主體(納稅義務人)(§3)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99年稅收540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實際狀況,對船舶核定免徵使用牌照稅並報財政部核備。(§4)參、課稅客體機動車輛及船舶。使用牌照稅,按交通工具種類分別課徵,儲機動車輛應就其種類按汽缸總排氣量劃分等級,依第六條附表計徵外,其他交通工具之徵收率,由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並報財政部備案。(§5)3肆、稅額(§6)一、機動車輛小客車大客車貨車機器腳踏車二、船舶五噸以上$16,380未滿五噸9,900五噸以上$40,320未滿五噸17,550按汽缸總排氣量分等級營業用非營業用汽缸總排汽量(立方公分)稅額(每車乘人座位九人以下者)小客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自用(全年)營業(全年)500以下1,620900501-6002,1601,260601-12004,3202,1601201-18007,1203,0601801-240011,2306,4802401-300015,2109,9003001-420028,22016,3804201-540046,17024,3005401-660069,69033,6606601-7800117,00044,4607801以上151,20056,7004汽缸總排汽量(立方公分)大客車每車乘人座位十人以下者)貨車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500以下-900501-60010801080601-1200180018001201-1800270027001801-2400360036002401-3000450045003001-3600540054003601-420063006,3004201-4800720072004801-5400~(每+600)8100(+900)8100(+900)10201以上162,20016,2005機器腳踏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汽缸總排氣量﹙立方公分﹚機器腳踏車﹙新台幣元﹚150﹙含150以下﹚0151-250800251-5001,620501-6002,160601-12004,3201201-18007,1201801以上11,23067伍、減免範圍(§7)一、屬於軍隊裝備編制內之交通工具。二、在設有海關地方行駛,已經海關徵收助航服務費之輪船。三、專供公共安全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警備車、偵查勘驗用車、追捕提解人犯車、消防車、工程救險車及海難救險船等。四、衛生機關及公共團體設立之醫院,專供衛生使用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如救護車、診療車、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等。五、凡享有外交待遇機構及人員之交通工具,經外交部核定並由交通管理機關發給專用牌照者。六、專供運送電信郵件使用,有固定特殊設備或特殊標幟之交通工具。8七、專供教育文化之宣傳巡迴使用之交通工具,而有固定特殊設備及特殊標幟者。八、專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並領有駕駛執照者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人以一輛為限。但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每戶以一輛為限。九、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十、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之公路汽車客運業及市區汽車客運業,專供大眾運輸使用之公共汽車。十一、離島建設條例(89年4月5日公布,與台灣本島隔離屬我國管轄之島嶼)適用地區之交通工具在該地區領照使用者。但小客車引擎總排氣量超過2400CC者,不在此限。前項各款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應於使用前辦理免徵使用牌照稅手續,非經交通管理機關核准,不得轉讓、改裝、改設或變更使用性質。9乙、稽徵程序一、使用牌照稅之徵收方式如下:(§9)1.汽車每年徵收一次。但營業用車輛得分兩期徵收。2.機器腳踏車及其他交通工具每年徵收一次。二、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10)三、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領用臨時牌照;汽車運輸機構、汽車買賣、製造、修理行廠領用試車牌照;其應納稅額,按日計算。但領用臨時牌照,期間以十五日為限。(§11)交通工具未繳清使用牌照稅及罰鍰前,不得辦理過戶登記。(§12第2項)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數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之。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課徵使用牌照稅。(§13)新產製、新進口或新裝配開始使用之交通工具,應納使用牌照稅,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稅額,計算徵收。已納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如原所有人已納全期使用牌照稅者,新所有人免納當期之稅。(§16)使用牌照不得轉賣、移用,或逾期使用。(§20)11丙、處罰規定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逾三十日仍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25)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28)三、違反第十二條規定,新購未領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之罰鍰。(§30)徵收率是否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釋疑主旨:有關各縣(市)政府擬訂之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細則及徵收率是否應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乙節,請依說明辦理。說明:查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自治法規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同法第27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第28條規定:「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有關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細則之制定,依房屋稅條例第24條、使用牌照稅法第37條(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娛樂稅法第17條規定,由地方政府擬訂,送本部備案或核備,故徵收細則依照上開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自治規則,僅須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報部備案或核備,並發布或下達,即完成法定程序。至於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娛樂稅徵收率,依房屋稅條例第6條、使用牌照稅法第5條、娛樂稅法第6條規定,係由地方政府擬訂,提經同級民意機關通過,報本部備案或核備,故該徵收率係屬自治條例,應送經地方立法機關審查通過,始得據以實施。惟各縣(市)政府如將徵收率訂於徵收細則條文中,則該徵收細則仍須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後始可公布實施。(財政部88/09/07台財稅第881941732號函)違章行駛借用車輛仍應以所有人為處分對象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所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新購置或新裝修之車輛,應由納稅義務人於使用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請發使用牌照。未稅車違章行駛不論有無借用情形,仍應以車輛所有人為處分對象。(財政部44台財稅發第5575號令)轉售車輛未辦過戶以違章使用之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股份有限公司將車輛轉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新所有人(使用人)逾期使用違章被查獲,應以新所有人為處罰對象。(財政部83/12/10台財稅第831625627號函)未辦過戶車輛查獲滯欠稅款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公司所有車輛出售他人,未依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嗣未稅行駛公共道路被查獲,有關該車輛出售後,所滯欠之稅款及查獲年期起之使用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徵對象,個別列管開徵及繳納。(財政部87/04/10台財稅第871938822號函)未辦過戶車輛滯欠牌照稅處罰對象之認定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規定,交通工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均為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本案車輛輾轉出售3次,雖未依規定辦理過戶手續,惟該車輛滯欠85年使用牌照稅,既經查明係現持有人逾期使用被查獲,依上開規定,應以其為處罰對象。至於該車滯欠84年使用牌照稅部分,因現持有人非該年期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該年期持有人○○先生亦無未稅使用被查獲之事實,故兩者均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惟該年期之欠稅,仍應向該年期持有人○○先生追繳。(財政部86/05/30台財稅第861899608號函)遭侵占車輛之應納牌照稅以使用人為課稅對象依使用牌照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10條第2項規定,使用牌照稅之納稅義務人為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本案○○君所有車輛遭他人侵占,如經法院判決確定,其被侵占期間應納之使用牌照稅,應以使用人(侵占人)為課徵對象。(財政部87/10/23台財稅第871970815號函)拍賣之車輛以點交或拍定前後實際所有或使用情形分別向所有人或使用人核課主旨:以分期付款方式購入領照之車輛,因未按時繳納分期款,經法院點交債權人,由債權人進行拍賣,其後由拍定人拍定,但拍定人並無辦理過戶手續,其當年度使用牌照稅應如何課徵乙案。說明:二、查明點交或拍定前後實際所有或使用情形,分別向所有人或使用人核課。(財政部96/01/29台財稅字第09604500590號函)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之牌照稅按自用車課徵主旨:關於臺灣省橡膠製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函為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其使用牌照稅究應按營業用或自用車課徵乙案。說明:二、本案經洽據交通部89年6月20日交路89字第039296號函復:「依公路法第34條第1項明文規定:公路汽車運輸,分自用與營業兩種。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條亦規定:汽車依其使用目的,分為下列2類:(一)自用:機關、學校、團體、公司、行號或個人自用而非經營客貨運之車輛。(二)營業:汽車運輸業以經營客貨運為目的之車輛。是以上述所稱之『營業』車輛,係以『運輸營業』為範疇,如非以車輛經營客貨運輸,獲取報酬,尚難認定為營業車。」,參照上開交通部函,本案輪胎修補業者使用服務車既非屬汽車運輸業車輛,其使用牌照稅應按自用車課徵。(財政部89/06/29台財稅第0890453987號函)小型汽車附掛拖車登記為具「兼供曳引」功能其牌照稅之計徵方式小型汽車辦理「附掛拖車」變更登記為具有「兼供曳引」之功能,其使用牌照稅不比照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財政部90/06/20台財稅字第0900453046號令)他人偽刻印章冒領牌照該期間欠繳稅款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公司如經法院判決確定,係被他人偽刻印章,冒領汽車牌照,其被冒領期間欠繳之使用牌照稅,應以車輛使用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使用牌照稅。(財政部82/01/07台財稅第810558210號函)因監理站疏失未查明欠稅即過戶嗣後查獲滯欠稅捐應向原車主追繳監理站作業疏失,未查明欠稅即予過戶,新車主行駛公路被查獲滯欠使用牌照稅,因未稅車輛行駛者非原所有人,而新車主亦無過失,同意向原車主追繳欠稅,並免按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處罰。(財政部86/03/04台財稅第861886654號函)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牌照稅主旨:小客車租賃業之出租車輛應納之使用牌照稅,准予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自86年1月1日起按營業小客車稅額課徵。說明:二、本案經函准交通部85年7月29日交路85字第03456911號函復;「查公路法第34條規定小客車租賃業係屬營業汽車之一類,其車輛應係營業汽車殆無疑義。為符法令規定,本部原則同意省、市公路主管機關意見,小客車租賃業之車輛,自86年1月1日起改以『營業汽車』費率課徵汽車燃料使用費」,為期與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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