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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本信息发布日期:2014-10-29字体大小:大中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第1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4年8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第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以及接受转包和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同时,将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
本文标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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