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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第一节基本原则概述•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特征和立法情况•(一)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是指贯穿于民事诉讼全过程,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和整个诉讼活动起指导作用的根本性准则。•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基础性•第二,导向性•第三,抽象性•(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立法情况•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规定,采用了明确揭示和集中规定基本原则的作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便是“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占11条,即从第5条至第16条(第10条为基本制度)。这种立法体例一目了然,便于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掌握和运用。•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1.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集中体现,是民事诉讼法学基本理论的条文化、法律化。•2.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中具体条文的统帅,是制定各项程序制度的依据。•3.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强、适应性强的特点,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三、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共有原则:根据宪法原则,参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有关规定制定的基本原则,既适用于民诉法,又适用刑诉法、行政诉讼法如:同等原则;对等原则;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检察监督原则等。•特有原则:根据民事诉讼的特殊要求制定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民事诉讼的特殊规律性,只适用于民诉法如:法院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等。•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即公民待遇;第五条•对等原则:我国法院对该外国主体加以同样的限制;第五条•审判权由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原则:第六条正义女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第七条•法院在审判民事案件中,既要认定事实,查明案件的发生、经过及争议焦点,忠于事实真相,又要正确适用法律,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正确认定事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两者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当事人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原则:第十一条•1)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2)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3)法院应当对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提供翻译。•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补充或者变通规定原则:第十六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原则,结合当地民族的具体情况,可以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自治区一级的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自治州、自治县一级的规定,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诉讼权利。•包括三项基本内容:•(一)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诉讼地位平等。•(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立法保障;是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第二节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适用•一是指适用的主体。适用于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二是指适用的案件。凡是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案件。非讼案件,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不适用这一原则。•三是指适用的程序。除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外,其他诉讼程序都适用该项原则。•四是指适用的人民法院。适用于审理民事案件的各级人民法院和各专门法院。•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完全相同?•原告与被告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对比如下:•原被告双方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申请调解、和解、进行辩论、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回避、查阅、复制笔录、上诉等权利•原告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增加、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撤诉的权利•被告单独享有的诉讼权利:反驳、承认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反诉的权利第三节法院调解原则•一、法院调解概述•(一)法院调解的概念与特征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诉讼当事人就争议的问题,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其民事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形式。是一种诉讼活动。•法院调解与其他调解比较,有以下三个特点:•第一,法院调解是一种诉讼活动。•第二,法院调解是法院行使审判权与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合。一方面,法院调解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法院调解还必须以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为前提和基础。•第三,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结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后,经法院审查认可,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从而终结诉讼程序。•(二)法院调解的意义•司法实践证明,法院调解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1.法院调解有利于及时、彻底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2.法院调解有利于化解矛盾,促进当事人的团结•3.法院调解有利于法制宣传,预防和减少诉讼。•二、法院调解原则的适用•(一)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法院调解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适用的案件。一般来讲,凡属于民事权益争议性质、存在调解可能的案件,人民法院均可以用调解方式解决。•2.适用的程序。法院调解原则适用于解决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但是,非诉讼程序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不能适用调解原则。•(二)法院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适用调解方式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三个原则:•1.自愿原则。•(1)程序上的自愿;•(2)实体上的自愿•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3.合法原则。•(1)程序上的合法;•(2)实体上的合法。•(三)理解调解原则应当注意的问题•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既可以根据自愿运用调解方式,也可以运用判决方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适用;•第二,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人民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在查明事实的前提下,直接作出判决;•第三,即使当事人愿意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也不能久调不决,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第四、调解书的效力。一般是,经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才生效。当事人一方拒绝签收调解书的,调解书不发生法律效力,法院要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第五、调解达成协议,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但是,以下可不制作调解书:1)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2)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3)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4)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第六,调解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与生效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2)一审的调解协议或调解书发生效力后,当事人不得上诉。•3)当事人在诉讼中争议的法律关系中的争议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依调解协议的内容予以确定。•4)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当负有履行调解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时,权利人可以根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调解原则,是否可以理解为调解是法院解决民事纠纷的必经程序?•调解中的合法性原则,是否是要求法院在调解中严格按照程序法以及实体的规定进行调解?•在执行程序中,为什么当事人可以和解,而法院不能进行调解?第四节辩论原则•一、辩论原则的内容•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就案件所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辩论、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与答辩,从而查明案件事实,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辩论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当事人辩论的范围:实体、程序、证据•(二)辩论权是当事人进行辩论的基本权能。•(三)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口头、书面。•(四)经当事人辩论所形成的“材料”应当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五)贯穿诉讼案件审判程序的始终。•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二、辩论原则的适用•(一)辩论原则的实施保障•第一,审判人员应当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机会,既要为当事人在开庭审理之前,提供书面辩论的机会,特别是要为被告答辩提供时间保障;又要为他们在庭审中提供平等的言词辩论机会。•第二,审判人员应恰当地组织和引导当事人的辩论活动,既不能限制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放任自流,使当事人能够紧紧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第三,在辩论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持“中立”地位,既不能参与当事人的辩论,也不能发表具有倾向性的意见。•(二)当事人辩论权与法院裁判的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作为裁判根据的事实、证据,必须经当事人的辩论、质证,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应当作为人民法院裁判民事案件的基础。惟有如此,才能保证辩论原则的实现,才能使当事人的辩论权充满实质性的内容。同时,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亦应受到必要的约束,例如法院可以指令当事人限期提出证据等。第五节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意义•这次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一个引人瞩目之处,是将诚实信用原则明文化、法定化。•民事诉讼中出现了大量的违反诚信原则的诉讼现象。最为常见的比如:提起毫无根据的骚扰性诉讼、双方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调解中虚构事实以达非法目的、妨碍对方当事人举证、与案外人串通合谋恶意逃债、滥用上诉权、滥用申请再审权、滥用申请检察院抗诉权乃至虚假作证、恶意鉴定等等。•尤为严重的是,实践中还出现了极少数法官与当事人恶意串通制造假案,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等现象。•社会诚信首先应当从诉讼开始。有鉴于此,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明确无误地向世人昭示了诉讼诚信原则,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提升诉讼公正和效率。•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新法明确规定进行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将此内容与当事人处分原则合并规定在第十三条中,重点强调了当事人诉讼行为的诚信规制。•还在诸多的条款中对诚信原则的落实作出了具体化的制度安排。主要有:•其一,禁止恶意诉讼。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且还要视其情节之轻重,为其课加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则要移送其他司法机关作为刑事案件来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其二,禁止恶意逃债。进入到强制执行程序的前后,债务人或者被执行人可能会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或虚假调解转移财产,逃避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同样要受到相应的处置和制裁。•诚信原则不仅在立法中有直接的体现,诉讼中也有间接的体现。举证时效制度是一个范例。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在人民法院根据案情所指定的时间限度内提供证据,则该种证据要么在情节严重时受到排除,要么在情节尚可宽宥时受到法院的训诫或者罚款,而证据尚可使用。•此外,为了给予因恶意诉讼等行为受到实际损害的案外人以有效的救济渠道,本次修法还特别增加了一个“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据此,如果恶意诉讼或恶意调解等骗取了法院的生效裁判,则除法院可以自行启动再审加以推翻或者检察院可以抗诉予以纠错外,受损害的案外人还可以行使其撤销诉权,由法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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