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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保险合同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1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3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4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5第六节保险合同的种类6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保险合同的概念是指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保险法》第十条: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一般的法律特征: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公共利益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必须合法独有的法律特征:有名合同(典型合同)——无名合同双务性合同——单务性合同(赠与合同)射幸性合同(单一保险合同)要式性合同——特定形式订立有偿性合同——无偿合同最大诚信合同附和性合同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利益)为什么不是保险标的?三、保险合同的内容(记载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一、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合同主体当事人关系人辅助人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代理人、经纪人、公估人1、当事人——保险人含义:又称承保人,即保险业务的经营人,是保险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保险人满足的条件:必须是法人各国《保险法》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形式只有两种:国有独资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1、当事人——投保人含义:又称要保人,是指对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投保人。投保人满足的条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能够承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关系人——被保险人含义: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满足的条件:《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被保险人财产保险中人身保险中自然人、法人有生命的自然人完全限制无案例分析:①财产保险中,如李某为自己买了一份家庭财产保险基本险,保障标的是其房屋和家财,那么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是?②人身保险中,如姚某为自己为了一份养老保险,保障其在年老退休时能获得一份稳定的养老金收入,请问投保人是谁?被保险人是谁?③如王某为其子买了一份少儿保险,保障其子在成人和上大学时支付一笔保险金。请问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是?④如李某为自己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保障李某在出现意外事故时得到一份保险金赔偿,请问投保人是?被保险人是?假设在①④中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突然死亡,那保险金请求权归谁?2、关系人——受益人含义:是指人寿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①法律资格: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甚至未出生的胎儿)都可做受益人。②受益人的产生由被保险人指定;投保人指定,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没有指定,由其法定继承人领受保险金。案例分析:2002年2月15日,曾为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董涛,偕同在平安保险公司工作的妻子李雪梅及保姆驾车外出,途中遭遇车祸。当晚6时35分李雪梅死亡,伤势严重的董涛于7时30分在医院死亡。夫妻俩生前购买了多份保险,保险金累计70万元,受益人均为李雪梅。另董涛有一年仅8岁的养女。保险金将如何分配?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③受益人的人数:可以是一人或数人。④受益人的权利受益权是一种期待权,而不是现实的权利;受益权的权限:只是领受保险金;受益权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权,而不是继承取得权;保险金不是遗产,不用偿还被保险人生前债务;受益权的转移——无权擅自转让受益权;受益权的消失。⑤受益人的变更在保险期限内,受益人可以变更。固定的指定不定的指定3、保险辅助人13Insuranceappraiser保险公估人2insurancebroker保险经纪人insuranceagent保险代理人3、辅助人——保险代理人概念:保险代理人(insuranceagent)是根据保险代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保险代理手续费,并以保险人的名义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人。种类:专业代理人、兼业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3、辅助人——保险经纪人概念:保险经纪人(insurancebroker)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人(单位)。3、辅助人——保险公估人概念:保险公估人(insuranceappraiser)又称保险公证人,是站在第三者的立场依法为保险合同当事人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及理赔款项清算业务,并给予证明的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是保险利益,而不是保险标的本身。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比如,王某有一辆奔驰轿车,并为爱车买了一份机动车辆保险,同时签订了保险合同。那么合同的客体是什么?如果这辆车安然无恙的话,王某可以享受到与车相关的权益;如果这辆车因车祸出现损失,王某的经济利益也会遭受损失,王某和这辆奔驰车之间法律上确定的经济关系就称之为“保险利益”——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法第十二条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2、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1、保险合同的基本事项《保险法》第十九条①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②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不保风险:道德风险、战争风险、核辐射风险等。不赔损失:正常磨损、自然消耗、间接损失等。不保标的:价值难以确定的、易丢失、风险责任大、无法鉴定的标的。如古玩、字画、珍宝等。③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按时间确定按事务的流程确定:航程、建筑工期我国保险实务中,采用“零时起保”例如,从2007年1月1日零时起,到2007年12月31日24时止或者2007年4月23日零时起,到2008年4月22日24时止④保险期限概念: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依据。根据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⑤保险价值(对财产保险而言)概念: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最高限额。(简称保额)财产保险:以保险价值为依据。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不得超过保险利益。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保险利益人身保险:由双方当事人约定一个金额。⑥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金额×适用的保险费率保险费由两个部分组成(纯保费和附加保费)⑦保险费率和保险费2、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③④基本条款附加条款保证条款协会条款①②①基本条款:又称法定条款,是指标准保险单的背面印就的保险合同文本的基本内容,即保险合同法定记载事项。②附加条款:又称任选条款,是指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特殊保险风险的需求,增加保障风险的条款。附加条款效力优于基本条款③保证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要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保证作为或不作为的条款。《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法》第三十六条④协会条款是保险同业协会根据需要,协商约定的条款。——国际保险水险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生效与履行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订立成立要约承诺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经历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建议的法律行为,是签订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程序。2、承诺承诺是当事人另一方就要约方的提议表示同意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般合同:要约——承诺不一般的合同:要约——新要约‥‥承诺一般的合同一经成立便生效,那么保险合同呢?答案是不一定的。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合同条款产生法律效力。1、财产保险合同(诺成合同)的生效条件财产保险以保险双方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时间和方式为生效条件——“零时起保责任制”例如:某单位于2002年4月22日16时投保。双方约定,于4月24日零时(5.1零时)合同开始,为期1年,保险公司允许投保人在合同开始日之后15天内交付保险费。企业于4月25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负赔偿责任吗?2003.4.252、人身保险合同(实践合同)的生效条件人身保险以投保人交付首期保险费为生效条件。3、保险合同的无效有效的保险合同(合同主体必须具备合同资格、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内容合法)无效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因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事项,而不发生效力。如保险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即全部无效;如善意的超额保险,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全部无效、部分无效如规定保险费欠交若干个时期,保险合同则无效,即约定无效;如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比如财产保险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失去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失去法律效力。约定无效、法定无效如保险合同从一开始订立变没有产生法律效力,比如保险主体不合法、一开始投保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等等,为自始无效;合同成立时有效,后因某种原因的产生导致合同失效。自始无效、失效保险合同的履行履行投保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方的权利和义务三、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方的权利与义务1、投保方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交纳保险费及时通知义务风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义务:保险单、批单、损失检验报告、第三者责任证明等防灾防损和施救义务《保险法》第四十二条2、投保方的基本权利保险条款了解知晓权《保险法》第十七、十八条保险金请求权(有时间效应:人寿保险与非人寿保险)解约权(退保)《保险法》第三十五条(二)保险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履行1、保险人的义务说明义务及时签单义务保密义务《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2、保险人的基本权利收取保险费解约权增加保费权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权四、保险合同的中止关键词:中止、终止、复效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内,由于某种原因使保险合同暂时失去效力。例如,王某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在交纳首期保费后,保险合同生效,因为人寿保险合同期限长,保费一般是年均衡保费。王某第二次交保费的时间定为2007年4月26日,保险合同中规定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超过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但中止并不同于保险合同的终止与无效,在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提出恢复保险合同的原有效力,即复效。在复效期内经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的效力即可恢复。复效申请有效期为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一、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财产保险1.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人身保险2.保险合同的内容的变更二、保险合同的终止1、保险合同期限届满终止2、保险合同履行终止3、保险合同违约失效终止《保险法》六十五条4、保险合同标的全部灭失终止(非保险事故)5、保险合同解约终止为什么保险合同会产生争议?保险合同是不等价有偿合同保险条款的专业性保险代理人的不合法行为保险合同主体的复杂性第五节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1、具体解释原则公正合理做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注:这种解释不能随意运用,只能运用于保险合同所用语言文字不清或者在一词多义的情况下,在尊重保险条款的原意的基础上解释。2、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例如,火灾、暴雨、暴风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事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暴风,指8级(风速为17.2米/秒)及以上大风意图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条款文义不清或者有歧义时,通过逻辑分析及其背景材料等判断合同当事人订约当时的真实意图,来解释保险合同条款的方式。补充解释是指在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对保险合同欠缺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继续履行。3、解释效力第一类根据《保险法》为基准指定的条款;第二类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
本文标题:5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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