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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2012年05月10日宁夏银行IPO审计项目银行法规体系1银行法规渊源与商业银行紧密相关的特殊税务规定目录2金融法金融法是调整金融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集合。金融交易关系金融监管关系金融调控关系银行相关法规狭义-金融法规的子集广义-一切与银行相关的法律法规金融法规银行法规3银行法规的渊源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国际条例或惯例4广义的银行法规涉及的部门银行法规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其他部门或机构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货币、支付结算、业务管理、反洗钱等银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局-外汇管理财政部-会计制度、财务规则税务总局-税务征收管理其他部门-涉及内容较广泛5银行相关法律-核心层次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1995年3月18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2003年12月27日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洗钱法(2006年10月31日颁布)5.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颁布,2004年8月28日修订)6银行相关法律-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8中国人民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9中国人民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10中国人民银行职能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设行长一人,副行长若干人协助行长工作。中国人民银行下设货币政策委员会,其职责、组成和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11中国人民银行具体职责发布与履行其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监督管理黄金市场;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经理国库;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12中国人民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可以运用下列货币政策工具(一)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比例交存存款准备金;(二)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三)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四)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五)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六)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13人民银行的禁止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14中国人民银行的检查监督行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152003年修订的背景和目的和变化职能发生转变2003年4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统一监管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人民银行不再履行上述金融监管职责后,其主要职能转变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构的运行规则,更好地发挥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经济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作用。”为了适应人民银行职能的转变和金融监管体制的一系列改革,对《中国人民银行法》进行修改。变化内容原人民银行法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主要有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实施金融监管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这次修改后,职责调整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和提供金融服务三个方面。强化了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责;由过去主要通过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直接监管的职能转换为履行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风险的职能,即维护金融稳定职能;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162003年修订的背景和目的和变化突出了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进一步体现了人民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其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作为最后贷款人在必要时救助高风险金融机构;二是共享监管信息,采取各种措施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三是由国务院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具体而言,《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第二条和第十三条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有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第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第三十条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再贷款化解金融风险;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测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对金融市场实施宏观调控,促进其协调发展”等等。172003年修订的背景和目的和变化保留部分监督检查职责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督检查职责。《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人民银行有权对与其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开展业务、从事金融服务等直接相关的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的9种行为直接进行监督检查。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在通常情况下不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的、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于人民银行为了实施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需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的,则可以建议银监会对其进行监督检查。例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利率管理规定、违反支付结算有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但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根据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全面检查监督。1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章对存款人的保护第四章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接管和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20商业银行定义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法定业务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21商业银行经营总体原则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商业银行依法向借款人收回到期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受法律保护。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监督管理的,依照其规定。22商业银行禁止经营行为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股票业务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投资。商业银行不得向企业投资借款人到期不归还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或者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23商业银行的设立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一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五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可以调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24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适用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产生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监事会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比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25商业银行组织结构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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