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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综合/其它 > 保险学第四章保险合同
1第四章保险合同2本章教学目的帮助学生了解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及其特性,保险合同的一般分类,掌握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的履行及变更,以及保险合同争议处理的解释原则和解决方式。3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与一般合同的共性保险合同又称保险契约,它是保险关系双方之间订立的一种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即根据当事人的双方约定,一方支付保险费于对方,另一方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故发生时,履行给付义务的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2.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而不是单方的法律行为。3.保险合同必须合法,否则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4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二、保险合同的自身特点–1、要式合同: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和手续。对应不要式合同–2、附和性合同:合同条款事先由一方拟定,另一方只有接受不接受,无权修改变更。但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通过协商订立合同。–3、补偿性合同:主要指财产保险。–4、双务合同:合同双方均有一定权利义务。–5、最大诚信合同–6、射幸性:就单个合同而言,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财产合同明显,人身保险体现储蓄性。–7、条件性:满足合同条件后,保险人才会履行自己的义务。5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一、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即以财产(有形或无形)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即以人的生命、身体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合同。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都有许多区别。6二、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据保险合同的经济性质划分,可分为补偿性合同和给付性合同。–补偿性保险合同:财产和医疗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7三、指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根据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分类:分为指定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指定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风险的保险合同。指定险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一般在保险条款中都明确列举出所承保的风险。仅承保一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单一风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风险的保险合同,为多种风险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保除“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一切险保险合同以“除外责任”条款来确定不承保的风险,以此界定其承保风险的范围。8四、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根据保险标的的数量及其性质可分为:单个保险合同、团体保险合同和综合保险合同单个保险合同是以一人或一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又称单独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中,单个保险合同居多。团体保险合同是集合多数性质相似的保险标的,而每一保险标的分别订有各自的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即指保险人对承保的多数保险标的仅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而不分别规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凡是以一个总保险金额承保同一地方的若干项财产,或不同地方的某一项财产或数项财产的合同,都称为综合保险合同。9五、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根据风险转嫁层次划分,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直接订立的保险合同,是风险的一次转嫁形式。再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为基础,原保险人将其承担的风险责任部分或全部转嫁给再保险人,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10六、有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和无效保险合同根据合同的法律效力划分,分为有效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和无效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实施的保险合同;–可撤销保险合同:合同的一方具有因合同另一方违背合同而取消合同权利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国家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合同。(主体、内容、代理、形式等不合格)11七、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与定额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价值在合同中是否预先确定为标准,可将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一)定值保险合同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以确定保险金最高限额的保险合同。12在定值保险合同的场合,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保险价值作为给付保险赔偿金的基础。在实践中,定值保险合同多适用于以艺术品、矿石标本、贵重皮毛、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货物运输保险、海上保险等也多采用这种合同方式。13•定值保险合同的优点在于:一方面,由于保险价值事先确定了,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必再对保险标的重新估价,因此理赔手续简便;另一方面,保险金额的确定简便易行,也由此避免和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定值保险也有明显的缺点,这主要表现在:如果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缺乏估价的经验或特有的专业知识,被保险人容易过高地确定保险价值,进行保险欺诈。14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对保险标的不预先确定其价值,而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再估算价值、确定损失的保险合同。在此类合同中,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当事人双方需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在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的基础上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二)不定值保险合同15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三)定额保险合同16八、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根据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一)足额保险合同足额保险合同是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17•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通常来说: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如果保险标的物存有残值,则保险人对此享有物上代位权,也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中扣除该部分价值;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给付的保险金数额。如果保险人以提供实物或修复服务等形式作为保险赔偿的方式,保险人于赔偿后享有对保险标的物的物上代位权,或者当修复增加了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或其功能明显改善时,保险人在赔款中可扣除掉给被保险人的增加利益。18(二)不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合同,它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产生不足额保险的原因通常有以下三种:(1)投保人基于自己的意思或基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而对保险标的的部分价值进行投保。(2)投保人因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3)在订立保险合同以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上涨而产生不足额保险。19第二节保险合同的分类(三)超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合同。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指出,“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第五十五条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20通常来说,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以下四种:(1)出于投保人的善意。(2)出于投保人的恶意。(3)经保险人允许,或根据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条件,经保险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按照保险标的重置成本投保,从而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格。(4)保险合同成立后,因保险标的的市场价格跌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21•法理上,依据当事人对于超额保险的产生是否具有恶意与欺诈,将其区分为善意的超额保险与恶意的超额保险。善意的超额保险一般出现在不定值保险之中。或者由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出于善意,过高地估计财产的价值,或者由于保险市场价值的下降,使得保险标的出险之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对于善意的超额保险,各国保险法律均规定了,保险金可以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比例相应地减少。恶意的超额保险,是指超额保险的产生,由于当事人的欺诈所致。对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赔偿损失或者对于投保人多支付的保险费不予退还。也有国家法律规定,无论超额保险出于善意或者恶意,保险契约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可见,我国的保险法律对于超额保险的后果规定比较粗糙,未能区分善意与恶意,一律规定为超过部分无效。九、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23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1.保险人保险人是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在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事件发生时,对被保险人承担赔偿损失给付责任的人。《保险法》: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各国法律一般要求保险人具有法人资格,但并非任何法人均可从事保险业。只有依法定程序申请批准,取得经营资格才可经营;此外,还必须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进行。24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投保人投保人是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法》: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通常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第二,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第三,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25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或生命、身体和健康等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保险法》: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合同中做出明确规定。26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2.保单所有人在保单签发之后,对保单拥有所有权的个人或企业被称作保单所有人。保单所有人的称谓主要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的场合。其拥有的权利通常包括以下各种:(1)变更受益人;(2)领取退保金;(3)领取保单红利;(4)以保单作为抵押品进行借款;(5)在保单现金价值的限额内申请贷款;(6)放弃或出售保单的一项或多项权利;(7)指定新的所有人。在我国的人寿保险合同中没有保单所有人概念,通常保单所有人所拥有的权利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单独或分别享有。27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要素3.受益人受益人也叫保险金受领人,他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直接向保险人行使赔偿请求权的人。《保险法》: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1)受益人的构成要件第一,受益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但不负缴纳保费的义务)。第二,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第三,受益人的赔偿请示权只有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才产生。第四,不受行为能力和可保利益限制。人身保险中对受益人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第四十条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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