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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委托创作合同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与【】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合同编号:[]1委托创作合同(“受托方”)已经全部阅读并接受本委托创作合同(“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并于年月日确认签署,提交给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北京奥组委”)。本合同在受托方签字并提交至北京奥组委时立即生效。鉴于:1、根据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与北京市、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于2001年7月13日签署的《主办城市合同》的要求,北京奥组委将负责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筹备、组织和举办工作。2、年月日,北京奥组委向受托方及其它应征人发出《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设计邀请函》(“《设计邀请函》”),通过举办“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设计征集活动”(“本次征集活动”)的方式,委托受托方及其它参加本次征集活动的应征人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设计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作品。北京奥组委将从应征作品中最终选定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3、受托方愿意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参加本次征集活动,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设计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应征作品。秉承相互信任、真诚合作的原则,北京奥组委与受托方(“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在本合同中,除非另有规定,以下用语含义如下:“保密信息”是指:涉及北京奥组委、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奥委会”)、国际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国际残奥委会”)、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中国奥委会”)、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第13届残疾人奥林匹克运动会(“北京2008年残奥会”)的具有保密性质的信息、文件和资料,无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也无论通过何种方式取得,包括但不限于:(1)本合同的全部条款;(2)同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中国奥委会的事务、运作、活动、计划和决策等相关的信息;(3)与任何奥林匹克市场开发参加者相关的具有保密性质的2信息。但是,保密信息不包括:(1)由受托方合法持有且不违反任何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述)的信息或资料;(2)并非由于受托方成员违反保密义务而使之置于公共领域的信息或资料;(3)由受托方在未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并且未违反任何保密义务的情形下独立开发的信息、作品或其它智力成果。“不可抗力”是指,于本合同生效之日后发生的、受影响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瘟疫、罢工、骚动、暴乱、战争以及政府部门的作为或不作为等。“受托方成员”是指,受托方、受托方的关联机构以及受托方的管理层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等。“已有资料”是指,受托方拟为履行本合同而使用的、由本合同任何一方或任何第三方享有知识产权的已有信息、作品或其他智力成果。“隐性市场”是指,由个人或实体所进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与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国际残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北京2008年奥运会、北京2008年残奥会等之间,或者与上述机构组织的任何活动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性关联的,或虽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经上述机构授权的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活动。“知识产权”是指,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际条约、协定或合同的规定,相关方对智力成果享有的任何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应征作品”是指,受托方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根据本合同和《设计邀请函》及其相关附件中所述的要求而创作的颁奖礼仪服装设计方案及成衣样品(如有)。在本合同中,对应征作品及其知识产权(特别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的相关规定,及于应征作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应征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对应征作品予以表现的、二维或二维以上的任何(及全部)表现方式,也及于应征作品修改前、修改时和修改后的任何版本或形式(在应征作品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在创作过程中或正式提交北京奥组委后被修改的情况下)。第二条委托及委托事项的完成32.1应征作品的创作和提交2.1.1受托方同意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根据本合同和《设计邀请函》及其相关附件中的要求创作和提交应征作品。应征作品应当是受托方原创的作品。未经北京奥组委事先书面批准,受托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无论该第三方是法律实体还是自然人)创作应征作品的某一部分或全部。在本合同中,应征作品的提交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要求。在2007年6月25日前,受托人应提交1套应征作品。2.1.2为本合同第2.1.1款及第2.3款之目的,受托方将自费组织、聘请创作、修改应征作品所需的全部相关人员(“作品创作关联人员”),并将自费取得创作、修改应征作品所需的材料和设备等资源。受托方应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北京奥组委提交作品创作关联人员的名单(“创作人员名单”)。如受托方因应征作品创作(或修改)工作的需要而对创作人员名单的内容有任何调整,受托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将修改后的名单通知北京奥组委。受托方保证,参与创作、修改应征作品的全部有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创作关联人员)在开展对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之前,无论该等人员是否已列入受托方提交北京奥组委的创作人员名单中,受托方必须根据本合同相关条款项下的内容(特别是本合同第四条项下的内容)向该等人员明示应征作品的创作目的、用途和知识产权归属等问题(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应征作品是受托方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而创作,最终中选的应征作品将会成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北京奥组委将基于其对受托方的委托而对应征作品享有完全、充分、排他的知识产权);同时,受托方应要求每一位参与应征作品创作、修改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作品创作关联人员)均签署本合同后附的“确认函”一式三份(北京奥组委、受托方及参与人员各持一份),并于提交应征作品的同时将相关“确认函”向北京奥组委提交。双方确认,如受托方未按照本合同第2.1.2款第二段的要求及时对创作人员名单进行修改并向北京奥组委提交修改后的名单,或者,受托方允许任何未曾签署上述“确认函”的人员参与应征作品的创作、修改工作(不论该等参与对作品创作具有实质性意义还是辅助意义),均构成受托方对本合同的重大违约行为。42.1.3受托方应于《设计邀请函》相关附件中所规定的期限之前向北京奥组委正式提交相应的应征作品。2.1.4受托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开始的有关应征作品任何部分的创作,应当作为应征作品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列入本合同的范围并受到本合同的约束;相应的,上述创作应视为受托方基于北京奥组委委托的创作。2.1.5双方同意,除本合同第2.1.2款中所述的“确认函”外,北京奥组委还可根据本合同履行的需要,自行与参与应征作品创作、修改的相关人员或要求受托方与参与作品创作、修改的相关人员签署其它相关合同,以确保本合同的合同目的得以充分实现并促使上述人员充分遵守本合同的相关规定。2.2对应征作品的审查和评选双方同意并确认,在受托方根据《设计邀请函》及其相关附件的规定向北京奥组委正式提交应征作品后,北京奥组委将对应征作品进行评审。北京奥组委有权最终确认应征作品是否中选成为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a)北京奥组委将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通过初评,在受托方和其它应征人所提交的全部应征作品中,选出每类50套(共200套)应征作品进入复评。(b)复评委员会从初评入围的每类50套(共200套)应征作品中评选出每类不超过10套(共不超过40套服装)复评入围作品。(c)应征人根据专家意见对复评入围作品进行修改后上报北京奥组委执委会。(d)由执委会评出一等奖作品每类1套,二等奖作品每类2套,其余为三等奖作品。无论应征作品是否最终中选,均不会对本合同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影响。2.3对提交后的应征作品的修改52.3.1双方同意,在应征作品正式提交北京奥组委后,北京奥组委可视具体需要自行或要求受托方或另行委托第三方对应征作品进行修改。2.3.2当北京奥组委要求并委托受托方对提交后的应征作品进行修改时,受托方同意接受北京奥组委的委托并将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对应征作品进行修改。2.3.3当北京奥组委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提交后的应征作品进行修改时,受托方同意根据北京奥组委的要求对修改工作给予积极、合理、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并且不会因此向北京奥组委或该第三方收取任何费用。2.4对于存在或可能存在权利瑕疵(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权利归属方面存在瑕疵)的应征作品(例如受托方在违反本合同第2.1.2款相关要求的情形下所创作、修改的应征作品),或者受托方有任何其它违反本合同规定的重大违约行为,北京奥组委有权单方面取消该作品的候选资格并无须就此向受托方支付任何费用或作出任何赔偿。2.5北京奥组委在本合同项下就应征作品享有的权利以及受托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义务,及于任何由受托方创作的与应征作品实质相同或近似的作品。2.6非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受托方不得自行或为任何第三方创作内容与应征作品实质相同或近似的智力成果,无论该智力成果是否与应征作品属同一类型或是否采取同一形式。特别是,由于北京2008年奥运会的重要意义和影响,在2012年1月1日前,受托方将不以任何方式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应征作品或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为基础设计、创作、发表、公开、复制、发行任何形式的具有演绎性质的作品(即基于应征作品或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创作的作品)。2.7如为履行本合同之目的,受托方需派出(或授权)受托方成员或经北京奥组委同意转委托的第三方履行受托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义务或责任,则本合同中对受托方义务或责任作出规定的相关条款对受托方成员或该第三方同样适用,构成受托人与受托人成员或者该第三方之间的订立的任何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且,在该等情形下,受托方应对受托方成员或该第三方的行为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费用3.1受托方同意自行承担其因创作应征作品和(或)修改提交后的应征作品而支6出的全部费用。此外,受托方无权因本合同的履行享有任何特殊权利,或分享北京奥组委因本合同的履行而获得的任何权利和利益。第四条知识产权4.1受托方应当保证,其提交至北京奥组委的应征作品是由受托方独立完成的,同时在全球范围内未曾并永远无权自行或授权任何第三方对应征作品进行任何形式的发表、使用或开发。4.2受托方同意,在受托方创作应征作品和(或)修改已提交的应征作品而需要使用已有资料时,受托方应当在提交应征作品的时候向北京奥组委作出书面声明,说明哪些相关部分使用了何人的何等已有资料。在使用该等已有资料成为必需并经北京奥组委书面同意的前提下,受托方所使用的已有资料的相关部分应视为本合同第2.1.4款中所述的受托方在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经开始的应征作品相关部分的创作。对于受托方知道或应当知道由第三方享有知识产权的已有资料,受托方在创作应征作品和(或)修改已提交的应征作品时不得进行任何使用。受托方保证应征作品的任何组成部分或构成其基础的任何内容均不应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特别是任何在先知识产权或其它类似权利)构成侵害,任何第三方均无权对应征作品的全部或部分提出任何权利请求。在第三方对应征作品主张权利的情形下,受托方应当自费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相关的权利争议,并尽最大努力和可能使北京奥组委免受上述争议的影响。4.3自应征作品创作完成之时起,无论应征作品最终是否中选成为奥运会颁奖礼仪服装,北京奥组委作为委托创作和(或)委托修改应征作品的委托方,即在全球范围内对应征作品享有充分、完整和排他的著作权及其它随着作品完成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以及进一步获得其它形式知识产权的权利。4.4对北京奥组委根据本合同第4.3款所享有的相关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和利益,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决定为任何目的对上述权利和利益进行任何形式的行使、开发、授权、许可或保护等活动,特别是,北京奥组委有权自行决定将上述权利和利益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上述活动可针对任何载体(包括随社会发展而产生的、在目前认知领域下不可知的载体)进行,也可采用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形式的任何方式。受托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影响、对抗或阻碍北京奥组委根据本合同第4.47款规定所进
本文标题:委托创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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