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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7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
第7讲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概述•一、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概念•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也称民事诉讼法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操作流程。•二、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基本原则的关系•1、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关系•相同:都具有实在的操作性,从不同角度共同规范、调整民事审判工作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区别•(1)基本制度是从宏观的角度规范民事审判活动,关系到民事审判活动的全局,是对构筑民事审判的基本方式起到重要作用的制度;而具体制度是从微观的角度对民事审判工作进行调整。•(2)基本制度规定在民事诉讼法总则中,从立法体例上保证其宏观规范地位;而具体制度则分别规定在民事诉讼法的各有关部分。•(3)基本制度的核心是对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进行规范;而具体制度既规范人民法院的具体审判行为,也规范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的关系•相同:在本质、目的及作用方面都是一致的,在内容上互相联系又互相渗透。•区别:•(1)基本制度有一套基础性规范体系,有具体的内容和要求;而基本原则所反映的是民事诉讼法的根本精神和价值要求,具有很强的抽象性和概括性。•(2)基本制度主要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行为;而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立法、司法的准则,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与人均应遵守。•(3)基本制度由若干可供操作的规范组成,比较容易把握、评价和适用;而基本原则相对原则一些,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其内容往往不易把握、评价,实践中难以直接适用。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三、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种类•1、关于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的争议•争议焦点:我国民事审判基本制度是否包括巡回就审制度和陪审制度。•依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我们认为民事审判制度仅包括合议制度、回避制度、公开审判制度、和两审终审制度。第二节合议制度•一、合议制度的概念•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二、合议庭的组成•必须是三人以上的单数。•第一审普通程序合议庭,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三分之一)•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对选民资格案件以及疑难复杂案件,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在公示催告程序中,在公告审理阶段,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除权判决阶段,应当由合议庭审理;第7章链接2.doc合议庭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二审民事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员+陪审员审判员审判员原来是一审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发回重审案件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三、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评议时,若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意见作出决定,但少数人意见应当写入笔录。•对下列案件,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1)疑难、复杂、重大或者新类型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2)合议庭在适用法律方面有重大意见分歧的•(3)合议庭认为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或者本院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应当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四、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在各级人民法院设置的集体领导审判工作的法院内部组织。•关系:•审判领域的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第7章链接.doc回避制度•一、回避的概念•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遇有法定的情形时,避开或退出对该案审理或者协助工作的一种制度。•二、回避的适用条件•1、回避的法定情形:•A自行回避•《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一款:有关人员有下列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回避的适用条件•以上情形可以概括为:和人有关系、和事有关系、有其他关系。•B申请回避: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回避的适用条件•2、回避的适用对象•从理论上说,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凡是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均应属于回避的对象。•回避的人员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员、执行人员。•注意:(1)审判人员是包括人民陪审员的,审判员是指专职的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在参加审委会讨论案件中,如果符合回避情形的,也应当自行回避。(2)不属于回避的范围:1)证人,证人具有不可替代性和优先性,只要符合证人的条件,即使和当事人有密切关系,也应当作证人;2)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不存在回避问题。回避的适用条件•3、申请回避的时间•申请回避一般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当回避事由在开始审理后才知道的,可以在审理过程中提出,但必须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4、申请回避的形式•可以口头也可以书面三、回避的具体程序•1、回避的开始•自行回避: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发现自己有法律规定的回避事由,主动请求自行回避,或者审判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发现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回避事由,依职权决定有关人员回避。•申请回避:诉讼进行中,当事人发现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有回避事由,向审判组织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三、回避的具体程序•2、回避的决定•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法院院长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注意:(1)回避的决定人员在民事诉讼中是三级;而在《刑事诉讼法》中是两级,审判长没有决定权;(2)若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提出明显无理的回避申请,如某审判员审判水平太低,审判长可当庭作出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三、回避的具体程序•3、回避决定的复议•对回避申请,人民法院应该以决定方式作出。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应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申请复议仅限于一次。•注意:向原决定法院申请复议。四、回避的法律效力•申请阶段的法律效力: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决定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一般认为紧急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强制措施)•复议阶段的法律效力: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停止参加本案的工作。•决定同意回避后:回避决定一经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上诉。四、回避的法律效力•因回避需要更换审判人员的,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无需重新进行。•(这和仲裁是不一样的,在仲裁中因回避而更换仲裁员的,已经进行的程序可以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仲裁庭决定重新进行,当然也可以不重新进行)•在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停止而没有停止职务行为,其所作出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第7章链接.doc公开审判制度•一、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进行的基本制度。•二、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1、公开告示审判事项•2、公开审理过程•3、公开审理结果•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公开审判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的例外•1、法定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包括党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军队的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案件、法律另有规定不公开审理案件•2、经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案件:涉及商业秘密案件、离婚案件注:不开公审理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第7章链接.doc两审终审制度•一、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只要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第二审便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终审,即案件初审后可以上诉的法院层级数仅有一级。•二、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立法•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我们现行的四级二审制•三、有关我国审级制度的讨论•建立多元化的审级结构?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存在如下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2、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实行一审终审;•3、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确认婚姻效力的案件也实行一审终审。•4、小额诉讼: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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