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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消防法》做了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一、火灾预防的规定1、消防规划《消防法》第八条规定了城乡消防规划,以及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的完善。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人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2、安全位置《消防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要求,要求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消防法》第十条对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和抽查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另有规定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消防法》第十二条对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消防设计不合格的法律后果提出了明确要求,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第十三条对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作出了规定,要求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依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消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4、公众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二十条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主要包括:(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该条款明确规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消防法》第十七条规定了重点消防单位的确定方法及其应当履行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一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消防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论证及技术鉴定制度,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第二十七条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产品及其安装、使用提出了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二、消防组织的规定《消防法》第三十六条对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消防队提出了具体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第三十七条明确了消防队的职责,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救援之外,还要承但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消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需要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及其职责,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前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三、灭火救援的规定《消防法》第四十三条明确了地方政府建立火灾应急预案和应急反应机制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公民的消防义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指挥,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四、监督检查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五、法律责任1、建设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1)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3)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4)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5)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人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2、消防设计与施工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3、单位与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4、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反消防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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