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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请问同学们12月4日是什么日子?12.4是全国法制宣传日也是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作出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国家宪法日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3/6/20202015年是第二个“12.4”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的主题是什么?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大力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社会经济发展,共筑伟大的中国梦”一、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于1949年9月通过的《共同纲领》—临时宪法五四宪法:1954年9月15日至28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七五宪法:1975年颁布了第二部宪法七八宪法:1978年颁布了第三部宪法八二宪法:1982年颁布的宪法即现行宪法并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做出了一些修改3/6/2020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国家机构构成3/6/2020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权利义务现代化建设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二、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根本的问题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3/6/2020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现行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归纳为以下四项:(1)一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保障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原则。(3)民主集中制原则。(4)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宪法还规定: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公民享有哪些基本权利?根据《宪法》第二章有关规定,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一)政治权利和自由。(二)宗教信仰自由。(三)人身自由。(四)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五)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六)文化教育权利。(七)婚姻、家庭、妇女、老人、儿童受国家保护的权利。(八)保护华侨和归侨以及侨眷的权益。公民的基本义务有哪些?(一)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这是我国宪法对公民要求的首要义务。(二)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宪法》第5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遵重社会公德。”这是公民遵纪守法和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宪法》第5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四)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宪法》第55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五)依法纳税。《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法纳税的义务。”(六)其他方面义务。《宪法》第49条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以及公民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三、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生活中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是国家立法活动的基础。因此,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3/6/2020基本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宪法二、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弘扬宪法精神建设和谐校园3/6/20201、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与普通法律被称为“母法”与“子法”的关系,即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2、宪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3、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习近平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四、宪法制定和修改的程序比普通法律更为严格宪法明确规定:“宪法的制定,需由国家成立专门委员会起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3/6/2020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提出修正案通过修正案修正案生效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3/6/2020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五分之一提议三分之二通过学好宪法勇当法治中国接班人五、青少年怎样对待宪法?宪法与我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要认真学习宪法,了解宪法的性质和基本内容,在日常生活中养成遵守宪法的习惯,树立宪法意识,自觉维护宪法的尊严。学会用宪法和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四川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1、学校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2、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中的相应责任。3、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学习安全知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不得参加赌博、吸毒、酗酒、威胁勒索、打架斗殴等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4、学校教职工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解聘,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5、学生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校可以按照学籍管理的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6、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人身伤害后果的事故,学校已经尽到管理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一)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或者期间发生的;(二)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三)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以案说法案例一:1990年,山东省滕州第八中学初中毕业生齐玉苓考上了济宁商校,却被同村同学陈恒燕盗用姓名就读直至毕业,毕业后陈继续冒用齐的名字参加工作。求学路突然中断,齐玉苓被迫卖早点。1999年1月29日,忍无可忍的齐玉苓在家人的帮助下将陈恒燕、山东省济宁商业学校、滕州第八中学、滕州市教委等推上枣庄中级法院被告席。1999年5月,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玉苓诉陈恒燕等四被告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一审判决后,没有认定齐玉苓的受教育权被侵犯,齐玉苓又上诉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而这起特殊的案件着实让法官感到为难,陈恒燕等人侵犯了齐玉苓的受教育的权利,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却苦于找不到具体的法律规定。所以决定向最高法院请示。2001年6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法[2001]25号批复,明确指出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他人依据宪法规定享有的受教育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对这场冒名顶替上学案作出了终审判决:判令陈恒燕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犯,济宁商校、滕州教委、滕州八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陈恒燕父女共同赔偿齐玉苓精神损失费5万元、赔偿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所造成的经济损失5万余元,总计10万余元。此案例说明:一个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只有得到法律确认,才是合法权利,才能得到国家保护。宪法是根本大法,由宪法确认的公民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和政府有保证其实现的责任。案例2、林甲,男,17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三年级学生。林乙,男,15岁,汉族,河北省某县中高二年级学生。二人系同乡同村同姓叔伯兄弟,在某县中学读书,并住校。1988年春的一天,林甲因个人卫生不好,被班级同学、班卫生委员田某(回民)指出,并要求他在三天内将个人卫生搞好,要求他不要因为一个人影响班级评比。林甲对此很不满,认为田某故意使其难堪,不买账,待田某离开林甲宿舍后,大骂田某,并有侮辱回民的言论。林甲辱骂田某的事,当天晚上就传到田某的耳朵里,田某火冒三丈,立即去责问林甲,于是两人大吵起来,后被同学们劝住,从此两人结下仇。田某因为是班干部,过后没有把这件事放在心上。林甲则不然,过后时时想报复。于是他去找林乙,两人商讨报复的方法。两人经过一番密谋,由林乙放哨,林甲找来一块熟猪肉皮,给田某的饭碗擦上猪油。田某吃饭时总觉得味道不对,但头一、二次他没有在意,第三次觉得对劲,于是田某就暗中留意,在某天下午课外活动时间,他发现了林甲、林乙两人鬼鬼祟祟的溜进宿舍,直往饭碗上抹什么东西,他立即冲进去,看见二林正在拿猪肉皮擦他的碗。田某怒发冲冠,冲上去有力打了林甲一拳,于是二对一的撕打起来。田某吃了亏,又发现二林是侮辱回族,他跑到各年级,把回民同学叫在一起,并把二林侮辱回族的言行叙述一遍。回民同学群情激愤,立即去找二林,找把二林痛打一顿。当天晚上同宿舍的同学,发现林甲鼻青脸肿,就问他是谁打的。林甲添油加醋的说是田某带领全校的回民打的。于是有几个好斗的“仗义之士”出头联络汉族同学,并煽动说:“回回结伙打老汉”,一些不明真相的学生,一哄而起,追打回民同学。第二天回民同学罢囗课,并要求学校保护回民。学校经过调查,是因为林甲、林乙的行为造成的,学校给了他们应有的处罚。林甲、林乙两个人由于对田某同学不满进而发展成为歧视回民,谩骂回民和向田某饭碗上抹猪油是侵犯他人信仰自由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第四条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林甲、林乙两个人的言论和行为,在主观动机和客观效果上都构成了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受到必要的处罚。案例3:苗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昌某,男,16岁,汉族,安徽省合肥市某中学学生。苗某、昌某在同一所学校同一个班级学习,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学会吸烟和赌钱,经常旷课。1988年秋的一天,两人又想赌钱,但手头又没有钱,于是两个人一商量,乘天黑没有人注意,把马路上的下水井盖搬走,拿去卖废铁。苗、昌二人一连干了三个晚上,砸破了六个下水井盖子,后来被人发现抓获。苗某、昌某两个人,为赌博玩乐,偷搬马路下水井盖子,砸碎卖废铁实属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和集体的财产。”苗某、昌某偷马路下水井盖的行为,属于破坏国家财产的行为,应受到相应惩罚。
本文标题:中学《宪法宣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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