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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名词解释刑法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与统治秩序,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其表现形式是法律条文在一个法典中有秩序、有层次的排列。它反映了统治者用刑罚同犯罪作斗争的意志在刑事法律上的表达方式。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的法律术语的含义及其在司法工作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的阐释。立法解释:由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是指由未经国家立法机构授权的机关、单位、社会团体、学术组织以及专家学者个人对刑法所作的解释,它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罪刑法定原则:亦称罪刑法定主义,是指认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对犯什么罪应处以何种刑罚,都由刑法明文加以规定,无明文规定的就不能处以刑罚。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或对人的效力,也就是要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属地原则:是指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属人原则:是指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应本国的刑法。保护原则:是指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普遍原则:是指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对凡侵害由该国缔结或参加国际公约、条约保护的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无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无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应,就是没有溯及力。从旧原则:即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所谓“法不溯及既往”。从新原则:即新法对于未经审判或者判决未确定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符合罪刑法定,又符合刑法的人道主义(有利于被告)原则。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种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要要件的有机整体。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任何一种犯罪,都会侵犯一定的社会,因而特定社会关系受到侵犯就成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条件。一般客体:又称为犯罪的共同客体,是指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个部分或者某一个方面。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种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客体,也就是某一特定犯罪所侵害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指向或直接作用于的具体物或具体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危害行为:是指行为人在自己的意识或意志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为刑法禁止的身体举止或活动。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身体活动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不作为: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且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其中,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我国刑法中最基本的,具有普遍意义的犯罪主体。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犯罪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犯罪主体,单位犯罪:是指为单位牟取利益,以单位名义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犯罪的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测,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状态。简单地说,目的是危害结果的希望心理,故目的的内容是危害结果。犯罪动机:是指刺激行人为实施某种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它回答犯罪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并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假想防卫: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必须是真实的,而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结果造成损害的防卫过当:是指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避险过当:是指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行为。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与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状态。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则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停止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停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想象竞合犯:是指实施了一个行为而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果加重犯:又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上规定的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犯罪状态。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情况。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因实施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刑罚: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刑罚目的:泛指国家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它包括国家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审判、刑罚执行三项活动所期望达到的社会效果。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道路。主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强制进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其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严重,但不必判处死刑,而又需要与社会永久隔离的严重犯罪分子。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是我国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惩罚手段。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一种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刑罚裁量:简称量刑,是指法院对于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刑事审判活动。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时,据以决定是否处刑以及处刑轻重的各种客观存在的事实情况的总称。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它既包括从宽处罚情节,也包括从重处罚情节。酌定情节:是指刑法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立法精神和审判实践经验,在量刑时也需要酌情考虑的情节。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比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自首:是指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数罪并罚:一种刑罚裁量制度,它是人民法院对同一犯罪人在法定时间内所犯数罪,依据一定的原则进行的合并处罚。限制加重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判刑后,在其中最重一刑以上、数罪总和刑以下确定应执行的刑罚,并规定刑期最高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度。缓刑:是指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下,在一定期间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刑罚执行: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一种刑事司法活动。减刑:是指对被判管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刑罚消灭:也即刑罚权的消灭,是指由于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司法上的具体刑罚权。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开始计算的情形。时效延长:是指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对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的制度。赦免:是指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一部的法律制度。刑法学Ⅰ问答与案例1.如何理解刑法学极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劳动改造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犯罪侦查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分开来。因为,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范的,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相同的,从而它们与刑法学之间的界限也是分明的。在了解刑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的
本文标题:刑法学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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