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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店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员工考勤与请休假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和门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直营及加盟门店(简称分支机构)。第三条管理责任1、店长—对下属所有人员的考勤有监管责任;2、单店人事专员(兼)—对所属门店所有人员的考勤有监督责任;3、人力资源部人事专员—核查员工休假资格,对门店所有人员的考勤有抽查责任,对门店考勤休假制度的解释与答疑;第二章工作时间与考勤管理第四条分支机构实行综合工时制,考勤按每月统计,每月休息4天。其他与国家规定相差时间,门店以补休形式予以补偿。具体休假时间由门店自行安排,但必须以不耽误工作为前提。第五条上下班时间:各分支机构根据门店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运营部和人力资源部批准执行。第六条考勤统计周期:按自然月进行统计,休带薪假期、调休的情况视为正常出勤。等级专业制度版本1.0标题门店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编制日期2015年11月24日第七条员工可享受以下休假1、法定节假日以及符合地方性劳动法规规定的休假日。2、其他经公司批准的休假日。第八条分支机构关于因公外出与公差、请假的相关要求如下:1、员工因公出差至外地一天以上,须事先填写《出差申请表/请假单》,分支机构负责人以下人员由分支机构负责人审批,到门店人事专员处备案;2、分支机构负责人出差由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人力资源部报备;工作紧急无法向各层级分管领导请示时,须以钉钉管理软件进行审批。第三章假期管理第九条员工可在法定节假日按国家规定休带薪假期,当月含有法定假日时,当月休假天数可增加相应天数。春节可以根据公司规定执行,但应以不影响门店正常经营为前提。国家法定假日及地方法定假日:元旦放假一天(1月1日)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壮族三月三放假两天(农历三月初二、三月初三)清明节放假一天(4月5日)劳动节放假一天(5月1日)端午节放假一天(农历五月初五)中秋节放假一天(农历八月十五)国庆节放假三天(10月1日、2日、3日)第十条除春节外,连续休假天数不得超过4天。员工一次请休假超过8天,应做好工作交接并提供书面交接记录,并在门店人事专员处报备。第十三条员工因工作需要借调到公司总部工作,执行公司总部考勤规定;公司总部员工因工作需要借调到门店工作,执行门店考勤规定。第十四条员工在门店累计的假期,须在门店休完,未休的部分不得累计。第十五条各分支机构须建立健全门店值班制度,保证门店的正常运营。具体由各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考勤中未涉及部分以公司人力资源部通知为准,原相关规定中与本制度相冲突的部分,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七条本规定所有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本文标题:门店考勤与休假管理制度(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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