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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1.为了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确保气象探测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连续性和可比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条例。2.本条例所称气象探测环境,是指为避开各种干扰,保证气象探测设施准确获得气象探测信息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构成的环境空间。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实行分类保护、分级管理的原则。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5.气象设施是基础性公共服务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气象设施建设规划的要求,合理安排气象设施建设用地,保障气象设施建设顺利进行。6.禁止实施下列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①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气象设施或者侵占气象设施用地;②在气象设施周边进行危及气象设施安全的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活动;③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④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危害气象设施的行为。7.大气本底站,3万米内禁止新建、扩建城镇、工矿区;1万米禁止设置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100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8.建筑垃圾修铁路,水塘公路旁种树国家基准站、基本站:2000(1000)1/10500200100501国家一般气象站:8001/8200100503019.迁站由建设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气象台站迁移、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10.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最高额度为5万元12.本条例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GB31221-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地面气象观测站1.定义:障碍物:观测场以外高于观测场地平面1m以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作物等物理高度距离比:障碍物高出观测场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与该高度点在观测场地平面的投影点至观测场围栏最近点的距离之比。遮挡仰角:从观测场围栏障碍物最近点的地面向该障碍物可见的最高点看去,视线与视线在观测场所在地平面的投影所形成的夹角。2.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1)保护期限国家基准气候站站址至少保持50年稳定不变。2国家基本、一般气象站站址至少保持30年不变。2)周围环境观测场最多风向的上风房90°范围内5000m、其他方向2000m范围内不宜规划工矿区,不宜建设易产生烟幕等污染大气的设施;国家基准气候站的观测场上风方向5000m范围内还不宜规划人口总数超过5000人的居民区。观测场1000m范围内不应实施爆破、钻探、采石、挖砂、取土等危及地面气象观测场安全的活动。3)障碍物的限制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控制区内障碍物的限制要求:①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10②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50m国家一般气象站控制区内的障碍物的限制要求:①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任一点的高度距离比小于1/8②控制区内的障碍物与观测场围栏最近距离不小于30m有日照或太阳辐射观测的地面气象观测站周围障碍物的附加限制要求:①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5°②国家一般气象站在日出方向和日落方向内〔此范围不受控制区限制),障碍物遮挡仰角不大于7°3.区域气象观测站总体要求:①观测场周边环境保持开阔,保证仪器的感应面通风和不受遮阴。②观测场周边10m范围内不宜有障碍物。气温要求:人工建造水体、影响源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m(交通气象站不受此限制)人工建造水体与温度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10m当太阳高度角大于20°时,周围障碍物不宜对温度传感器产生影响。降水要求:障碍物与传感器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与传感器的高度差。风要求:障碍物与风杆的水平距离宜大于障碍物(从高出风杆安装基础平面以上算起)自身高度的3倍。4.高度距离比:使用仪器直接测量障碍物高度H和围栏至该点垂线的水平距离D(精确到0.1m),直接计算障碍物高度距离比。arctanH/D为遮挡仰角。GB31222-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高空气象观测站1.定义:高空气象观测站:利用气象气球或由气象气球携带的探空仪等仪器对自由大气进行观测,并利用地面设备跟踪、接收和处理高空气象要素的气象观测站。障碍物:阻挡气象气球升空或可影响准确获取观测资料的物体。干扰源:影响探空仪无线电信号发射或接收的源体总称。2.保护范围和要求在距放球点50m范围内,不应有影响气球施放的障碍物。民用建筑物、构筑物和铁路、道路与制氢室、储(用)氢室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25m,重要建筑物、构筑物和火源不小于50m。架空电力线与制氢室、储(用)氢室的防火间距不小于1.5倍电杆高度。3.采用定向天线探测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高空盛行风下风方向±60°方向范围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的3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大于2°,四周的障碍物对探测系统天线形成的遮挡仰角不大于5°。使用卫生导航系统的高空气象观测站,其四周的障碍物对卫星导航系统接收天线形成遮挡仰角不大于10°。4.使用测量范围为5m-5000m,测量误差为±1m的激光测距仪测量距离。GB31223-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天气雷达站1.天气雷达站:由天气雷达和满足设备运行环境要求的设施及其空间构成。2.波束宽度:天线方向图中最大辐射方向两个半功率点之间的夹角。3.孤立障碍物:与相邻障碍物的横向间距大于2个波束宽度且遮挡方位角不大于容限值的障碍物。4.遮挡仰角:从雷达最低工作仰角开始抬升波束直至其下边沿离开障碍物时的角度,即从存在遮挡至遮挡影响消失时波束下边沿的抬升角度。5.遮挡方位角:障碍物对雷达波束形成遮挡,雷达波束边沿(-3dB)进人障碍物区域时所处方位,与雷达波束边沿(-3dB)退出障碍物区域时所处方位之间的夹角。6.净空:天气雷达按照业务模式在最低仰角工作作时,天线主波束不受到遮挡的探测环境。7.天气雷达的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由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构成。一级保护区:天气雷达的辐射近场区范围内高于和低于雷达天线口上下沿10个雷达波长的平行线与过渡区“边缘”构成的区域。二级保护区:以天气雷达为中心,从一级保护区的外沿至距离雷达20km的环形区域。8.保护要求:①障碍物对天气雷达探测造成的回波强度损失不应大于1dB②不可避免的有源干扰造成的雷达接收机灵敏度损失不应大于1dB一级保护区不应有对天气雷达探测造成遮挡的障碍物。二级保护区①孤立障碍物遮挡仰角限制障碍物遮挡方位角限制②雷达工作在最低仰角时,孤立障碍物遮挡方位角容限值见表,周边所有障碍物的总遮挡方位角不大于5°。孤立障碍物遮挡仰角容限值天气雷达波束宽度孤立障碍物遮挡仰角容限值孤立障碍物遮挡方位角容限值0.50.1250.01251.00.250.251.50.3750.375③电磁干扰限制天气雷达站周边,其他电子设备在雷达工作频点及所占频谱范围内的干扰电压的容限值应满足干扰电压的容限值频率范围2.7~3.05.3~5.79.3~9.7干扰电压容限值0.400.430.449.障碍物测量设备:角度测量精度应不大于2″,全站仪的距离测量精度应不大于1.5mm。GB31224-2014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范大气本底站1.定义大气本底:全球或区域尺度范围内大气成分及其相关特性的平均状态。大气本底站:长期观测大气本底及其变化特征的观测站。全球大气本底站:长期观测大气成分及其相关特性、反映全球尺度大气本底变化特征的观测站。42.保护区分级: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分为外围保护区、基本保护区和核心保护区三级。3.保护区范围外围保护区①距观测场周边10000m-30000m的环形区域。②全球大气本底站的外围保护区范围除3.2.1.1规定的区域外,还应包括在其大气本底扇区方向,距观测场周边30000m-50000m的扇环形区域。基本保护区①距观测场周边1000m---l0000m的环形区域核心保护区①距观测场周边1000m的环形风域。4.保护要求大气本底站探测环境保护区基本要求:①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冶金、化工、石化、煤炭、火电、建材、造纸、酿造、制药、发酵、纺织、制革和采矿业等工矿区②禁止新建和扩建城镇或居住区③禁止在保护区范围上空设置固定航线外围保护区要求:土地利用方式应保持稳定,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的区域面积每年应小于1%。基本保护区要求:①土地利用方式应保持稳定,土地利用方式改变的区域面积每年应小于0.5%;②禁止设置养殖场、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核心保护区要求:①土地利用方式应保持不变;②禁止修建与大气本底观测活动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③禁止修建铁路、省级及以上公路和设置养殖场、垃圾场、排污口等干扰源。5.资料需求已建大气本底站的大气本底扇区划分所需资料:①近3年或更长时间序列的近地面气象要素观测资料;②近3年或更长时间序列的大气成分观测资料;③近3年或更长时间序列的其他相关要素观测资料;④近3年或更长时间序列的气团后向轨迹资料;⑤全球大气本底站周边50.0km范围内地理环境、下垫面自然生态特征、大气污染源、社会经济状况等资料。拟建大气本底站的大气本底扇区划分所需资料:①近1年或更长时间序列的近地面气象要素观测资料;②近1年或更长时间序列的大气成分观测资料;③近1年或更长时间序列的其他相关要素观测资料;④近1年或更长时间序列的气团后向轨迹资料;⑤全球大气本底站周边50.0km范围内地理环境、下垫面自然生态特征、大气污染源、社会经济状况等资料。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办法1.申请人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申请表;5(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正、副本或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与气象探测设施或观测场的相对位置示意图;(四)委托代理的,应出具委托协议。2.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或省直管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书面凭证。3.受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4.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5.技术审查(含现场踏勘)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6.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听证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7.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管理办法1.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或者城市(镇)总体规划变化,确实无法避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且无法采取补救措施,需要迁建气象台站的行政许可。2.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和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行政许可的审批和管理,并对其他气象台站迁建行政许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其他气象台站迁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