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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附件一在老挝经商谋生和受雇劳动外国人的解决方针及办法2011年3月16日,老挝政府出台关于解决在老挝谋生经商和受雇劳动外国人的方针与办法的决定,其中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手艺好,无传染病及劳动条件齐全的在老谋生当工匠、建筑工人和电工外国人,采取如下办法解决:2.1.责成县政府直接负责管理、监督和提供证明,使上述人员依照相关法规办理签证、工作证和居留证等手续,和老挝人一样履行义务。2.2获准在老挝工作的外国人须通过劳动单位或投资项目,通过就业公司或劳动力市场报名找工作;须遵守老挝的法规和文化习俗。2.3责成使用外国劳工的劳动单位和项目遵守老挝相关法规和老挝与有关国家的协议或劳工合作备忘录,主要是手续、条件,配额申请程序,引进报批,注册,申请或延期工作许可,居留证,劳工签证申请,管理-使用,外国工厂交纳个人所得税,遵守各项禁令等。2.4责成使用外国劳工的劳动单位和项目签订明确完整的劳工协定。如:劳工数量及每人专业,规定工作期限和地点,规定月薪、奖金、劳务费和支付形式,工种,规定工作和休息时间,工作形式,食宿,体检,治病和社会保险,旅行往返费用,或劳工遣返基金缴费,专业证书或工作经历证,健康证明,个人所得税交纳,工作手续费及其它社会福利政策的落实等。2.5劳动单位和项目引进外国劳工比例体力劳动不得超过本单位所有劳工的10%,脑力劳动不得超过20%(政府批准的特例除外)。在老挝工作时间为2年并可延期2年,但最高不超过4年,4年届满后必须返回原籍国而不予审批工作证、居留证和劳动签证延期,直到2年后才予考虑。2.6劳动单位和项目未经劳动管理部门批准,无权将本单位的外国劳动者转让其他单位使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工人须加强管理在15日以内安排劳动力回国,若超过上述规定,将依法处罚并承担遣送费用。2.7责成劳动及社会福利部成立外国劳工回国促进基金,使之与泰王国等国家所签的劳动合作协议或备忘录相符合,扣除外国劳工工资的15%列入基金。2.8若某个外国劳工擅自到外面受雇劳动或就业,责成用工单位和项目对当事人进行警告,停止雇佣,报告省或县级劳动、公安部门,追查罚款并遣送回国。如果某个劳动单位或项目漠不关心或同流合污,按照第136号总理令、劳动部第5418号决定,公安部第573号命令和其他相关规定,将被处以罚款并承担此2/2人的所有遣返费用。3.在本决定颁布之后来到老挝的外国劳动者仅允许按照老挝的相关法规谋生,不得放任随意谋生如:挑货、骑车骑摩托兜售,沿街收购废品,按摩修脚,称体重等。——责成县政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管理和巡查,以使新来的外国劳动者按照本决定及相关法规正确谋生,一旦发现有违反的,严格执行相关法规。——严禁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非法向外国劳工发放签证、工作证和居留证。4.禁止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利益,收受投资者、劳动单位及外国劳工贿赂,违者按照公务员法和相关法规严惩。5.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政策和文件:5.1责成公安部配合外交部起草老挝出入境和外国人管理专门法规,提交政府根据136号总理令第22条第2款规定予以考虑。5.2责成相关部门制定具体指导文件,指导各省、县及省县直属业务对口部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贯彻落实第136号总理令。第三条实施办法1.责成劳动及社会福利部尽快研究提议,组建由相关部门骨干组成的外国在老谋生劳工问题解决委员会,替代原来的指导组。2.责成新成立的委员会贯彻本决定,先从万象市试行,取得经验后以合适的步骤向各省推广,如:组织、文件筹备阶段,情况调查收集阶段,实际解决阶段等直至经验总结阶段。3.责成外交部组织相关友好国家使领馆对政府将要采取的政策和措施进行解释,争取他们的理解和同情及合作。4.责成以委员会为中心,协调、指导、检查并向政府秘书处报告本决定实施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总理和政府。第四条各部门、各省(市)长及有关部门要认真领会、给予合作。第五条本决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政府代表总理通邢·汤马冯
本文标题:[老挝]外国劳工管理规定(2011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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