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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称评审政策问答1.基本常识2.学历与资历3.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执业资格4.评审与考试5.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6.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确定与外地调入人员资格确认7.其他-2-一、基本常识1、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答: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27号)。2、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答: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本内容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和通过资格考试取得资格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行政领导应向被聘任的专业技术人员颁发聘书,双方签订聘约;有一定的任期,在任职期间领取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参考文件:同上。3、一些基层单位反映,不少专业技术人员认为达到了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任职年头,就要求评聘高一级职务,对此应如何正确理解?答:原人事部人职司函(1991)15号文件规定:任职年头已够,并不等于就必须评聘高一级职务,这是一个十分明显的问题。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任职年头,是指必要的年头,不可能到了这个年头都能晋升。具备了任职年头这一个条件并不说明具备了其他条件,因此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对申报所具有的任职条件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审。当然,能否提交评审和聘任还要看是否有空缺岗位。4、专业技术资格有哪些系列?其等级(档次)如何划分?答:目前设置的专业技术资格共29个系列,各系列一般分高、中、初三级,有些系列的高、初级又分为两档,详见附表。附表:专业技术人员相应职务对照表-3-(1)法医技术人员职务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2)计量检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靠用工程技术职务系列。(3)专利技术人员靠用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系列。(4)成人高校教师靠用高校教师系列。(5)市委党校教师靠用高校教师系列;县(市、区)委党校教师靠用中专教师系列。-4-(6)计划生育人员靠用卫生技术系列。二、学历与资历5、什么是学历?什么是规定学历?答:学历是一个人受教育的经历,一般表明其具有的文化程度。规定学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备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参考文件: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6、对规定学历的认定有哪些规定?答:对规定学历的认定应严格按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总政、总参有关文件以及《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就是说,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认可的院校和经总政、总参批准认可的部队院校所发的毕业证书以及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对学制两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所授予的党校学历可予认定。对不属于上述部门发给的学历证书和各种培训班颁发的修业、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能作为学历的依据。7、怎样理解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对学历的要求?答:专业技术职务是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因此,各个专业技术资格系列都有对学历的基本要求。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考试)的学历要求,应坚持既重视学历又不唯学历的原则。重视学历,是因为一定的学历代表着专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专业基础知识的广度和深度,同时,不同的学历反映着不同的培养目标。这是保证评审质量的主要措施之一,也涉及到国家教育政策的导向问题,关系到国家未来的兴衰。不唯学历,就是对虽然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条件进行破格评审。参考文件:关于贯彻人职发[1990]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解答(人职司函[1991]15号)。8、对学历的要求为什么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对此应如何掌握?答:不同的专业有不同的培养目标,不同专业的学历,代表不同专业的基础知识水平。所以,所学专业如果与所从事的专业完全不同,其学历就不能反映其所从事专业的专业基础知识水平。例如,学文科的人从事理、工、农、医工作,显然其基础知识是不能适应的。因此,对学历的要求要强调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界定是否属相近专业,可参照国家标准局信息分类编码研究所出版的《人事信息代码汇编》中有关学科和专业代码部分的规定,同一学科内的专业可视为相近专业。参考文件:同上。9、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所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时怎么办?答:凡申报人所具备学历的专业与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一致或不相近时,一般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这种情况可根据山东省制定的破格条件,通过考核其实际工作业绩,看是否达到了拟申报资格所需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或通过接受继续教育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国家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毕业证书。参考文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5-10、“专业证书”可否作为学历依据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答:专业证书可以证明其持有者接受过某种专业培训,具有某个专业大专层次的专业知识,但不等同于大学专科毕业证书。因此,“专业证书”不能也不应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的学历依据。国家人事部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必须严格坚持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能力、业绩、资历、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和相应的外语水平等基本任职条件”,“今后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应具备国家教委承认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各种培训班颁发的结业证书或专业证书不再作为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学历依据”。参考文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11、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又获得后续学历的人员,可否按后续学历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答:对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后再取得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规定学历者,在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任低一级职务时间允许将取得学历前后的任职时间相加,但要求所学专业应与从事专业相同或相近,并在取得后学历后继续从事该专业工作3年以上。参考文件:原山东省人事厅《关于做好1998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职[1998]6号)。12、什么是任职资历?任职资历的计算有哪些规定?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所讲的资历是指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一专业技术工作的实际年限。因工作变动转换了专业技术职务系列的人员,其任职资历的计算可按转系列前后实际受聘担任相应职务专业技术工作的年限累加计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历一律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之日起算,至晋升高一级职称时止。三、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与执业资格13、什么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答: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规定,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的标志,统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14、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时间从何时起算?答: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时间,按下述办法计算:(1)经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算;(2)经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考试最后一天起算;(3)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转正定职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初级的从区(县)或市直主管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之日起算,中级的从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审批之日起算。参考文件:当前职称改革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职办[1993]1号)。15、什么是执业资格?-6-答:执业资格是经国家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格。它是政府为规范职业秩序,对事关公共利益的技术性强,有的甚至具有危险性的专业实行的人员准入资格控制,是从事某种专业工作的必备条件。16、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有何异同?答:(1)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不同之处是:①性质不同。专业技术资格是国家对专业技术人员学识、水平能力的评价,而执业资格则是政府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的对事关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岗位准入的资格。前者是服务型的,后者则有强制性要求。②设置的层次不同。专业技术资格的评价分为若干层次,并以此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兑现工资的依据,而执业资格一般只有一个层次。③获取的途径不同。专业技术资格通过评审或者考试、考核认定取得,而执业资格必须通过考试获取。④管理方式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不进行注册管理,而执业资格必须实施注册登记,在注册期内实施跟踪管理。⑤时效不同。专业技术资格一般终身有效,而执业资格则具有时效性。(2)专业技术资格与执业资格的共同点是:①两种制度评价的对象基本相同,都是在从事专业技术工作范围的人员中进行。②这两种制度都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资格都不与工资待遇挂钩。四、评审与考试17、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对象及范围是什么?答: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中介组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与用人单位确定了人员聘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农村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农民,国家、省另有规定的部分专业的公务员和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18、目前已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哪些系列(专业)?答:会计、审计、统计、经济、计算机软件、出版、翻译、卫生等系列(专业)。考试的具体层次、级别如下:会计、审计和统计系列:初级、中级考试取得资格(高级实行考评结合);经济、出版、翻译和卫生系列:初级、中级考试取得资格;计算机软件专业:初、中、高级均凭考试取得资格。19、已实行全国统一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还能否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答:按照原人事部的有关文件规定,凡实行全国统一组织资格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原组建的中、初级评审委员会随之自行撤销。如违犯规定自行组织评审的中、初级任职资格一律无效,并要追究有关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20、对评审委员会在改进评审方法、完善评审制度方面有何要求?答:原省人事厅鲁人发[2002]18号文件规定: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及其组建部门和承担其日常工作的机构,都应认真研究改进该评委会的评审方法,进一步完善评审制度。要按照实际需要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发展的要求,加强评价的公正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研究;根据职称系列的专业和岗位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科学性的评价办法;在评审工作中要继续坚持实行量化赋分和笔试、面试、述职、答辩等方法,注重对专业技术人才水平和能力的评价,努力提高评审质量。评审条件、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要公开透明,使每一个环节都能受到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7-纪检监察和人事部门应对评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有条件的评委会,可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到会参与指导、监督。21、国家行政机关可否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答: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均不得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少数特殊单位,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意见,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机关工作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开展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可以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但不聘任,不与工资等待遇挂钩。参考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1993)78号);原人事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福建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人事局《关于重申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开展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人办职[1994]5号)。22、原在国家行政机关工作,现调到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如何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答:从国家机关调到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须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包括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后,根据其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时间和实际业务水平、能力和工作业绩等综合评价,可申报评
本文标题:职称评审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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