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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营改增——建筑、房地产孝感市国税局2016年4月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前言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孝感市国家税务局一、纳税地点:《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明确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而后回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二、征收机关:《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即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国家税务局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孝感市国家税务局第二部分基本概念及原则一、基本概念在《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14号)中,重复出现了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不动产、住房等等概念。为准确理解文件,避免出现偏差,首先解释以下几个基本概念:1、单位与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单位,也就是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之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之和。从身份性质划分,纳税人分为单位和个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36号文件,以及各种增值税、营业税文件中,“单位与个人”的概念,都是一致的。企业、非企业性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共同构成了全部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范围,也可以说,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共同组成了所有的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孝感市国家税务局《试点实施办法》中《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从上可以看出,不动产范围广泛,不仅包括房屋、商铺、楼堂馆所,还包括路、桥、道、坝等等。孝感市国家税务局房屋,即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厂房等等。也就是说房屋,仅仅是建筑物的概念,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厂房等等,比不动产的概念要小。住房,是指住宅、居民用房。不动产的概念大于房屋,房屋概念大于住房,《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文件中,优惠政策多是针对“住房”的。孝感市国家税务局注意区别:《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明确委托地方税务局代征的是“销售不动产”,范围更大一些。请大家注意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孝感市国家税务局举例:如果一个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批商铺,销售出90%,剩余有10套商铺尚未售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权属登记,将该10套商铺登记在自己企业名下,以自己名义对外出租。3年后,该商区房产价格上涨,有买家提出要购买商铺。房地产开发企业决定将该10套商铺再出售,此时,该10套商铺已经登记在不动产企业名下,再次销售时,属于“二手”,不是尚未办理权属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房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适用本《办法》,而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办理相关税务事项。孝感市国家税务局(一)地税机关地税机关征收的对象是:所有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范围是: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二手房、住房、路、桥等等。也就是说,纳税人只要销售不动产,全部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根据上面的条款总结,所有纳税人,不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不论是5月1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还是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统一按照以下政策执行:1、非自建不动产:对于纳税人销售非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这也就是说,纳税人应按照差价和5%征收率计算预缴(或者缴纳)增值税款。孝感市国家税务局例1: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含税,下同)。纳税人201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万元,保留有合法有效凭证。请问,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又如何呢?分析:在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不需要区分纳税人性质,也不需要区分房产取得的时间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只需要知道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属于自建的不动产,还是非自建。在该题中,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外购的,因此属于非自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即1000万-700万=300万,此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预征(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孝感市国家税务局2、自建不动产:对于纳税人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或者缴纳)税款。这也就是说,纳税人按照全额和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样举例说明:例2: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请问,如果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如何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计算预缴税额,如该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又如何呢?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分析:同理,在地税机关预缴税款时,不需要区分纳税人性质,也不需要区分房产取得的时间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只需要知道所销售的不动产,是属于自建的不动产,还是非自建。在该题中,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自建的,因此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即1000万,此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虽然本题给出了700万元的建造成本价格,但是在自建房产的销售中,地税机关在预缴税款时,不允许扣除成本,这是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从地税机关的角度而言,政策规定非常简单,基本与原营业税保持一致。孝感市国家税务局(二)国税机关范围:除自然人以外的纳税人发生转让取得的不动产业务,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款后,回到机构所在地自行申报纳税。前已说明,自然人没有机构所在地,也不需要按期申报纳税,只有在纳税义务发生时,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对于自然人销售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就可以,不需要再回居住地申报缴纳。1、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及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取得的不动产。当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需考虑不动产属于自建还是非自建:非自建:对于非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差额,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孝感市国家税务局例3:接例1,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购买的写字楼一层,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纳税人2013年购买时的价格为700万元。请问,该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假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转让该房产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分析: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外购的房产,属于非自建的老房产,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题目明确纳税人转让该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1000万-700万=300万,此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照例1可以看出,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与回机构所在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应是一致的。孝感市国家税务局自建:对于自建的不动产,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全额,5%计算增值税。例4:接例2,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请问,该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假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对转让该房产选择了简易计税方法。分析: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自建的房产,为自建老房产,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题目明确纳税人转让该房产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孝感市国家税务局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即1000万,此为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对照例2可以看出,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与回机构所在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应是一致的。2、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包括一般纳税人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及一般纳税人销售改革后取得的不动产。当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时,非自建不动产和自建不动产的应纳税额计算规定是一致的:即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适用税率11%计算应纳税额。孝感市国家税务局例5:仍接例2,某纳税人(非自然人),2016年6月30日转让其2013年自己建造的厂房一间,取得转让收入1000万元。纳税人2013年建造厂房的成本为700万。请问,该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后,回到机构所在地如何计算应纳税额?假设该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转让该房产选择了一般计税方法。分析:纳税人转让的不动产为2013年自建的房产,为自建老房产,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者一般计税方法。题目明确纳税人转让该房产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纳税人应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11%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即1000万÷(1+11%)×11%--进项税额=应纳税额。需要说明的是,该房产建于2013年,自建房产时未能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已经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现行规定也不能抵扣房产的税款,但纳税人可以扣除销售不动产所产生的咨询费等等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同上。可以看出,纳税人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后,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与回机构所在计算申报的应纳税额,可能存在差异。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孝感市国家税务局前面已经说到,纳税人(除自然人以外)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即可。根据前面的说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增值税,请注意,仅仅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税总函[2016]145号: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孝感市国家税务局《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如何理解这条规定呢?按照刚才的解释,应理解如下: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2、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3、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也应该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最后这一点是大家容易忽视的地方,提醒大家注意。注意字眼:仅指住房,门面商铺、厂房等不享受优惠孝感市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办法。《试点实施办法》规定,道路通行服务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但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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