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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第四章
5-25-2003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利益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四、近因原则5-25-2003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四、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5-25-2003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向地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骗、隐瞒行为(不仅在合同订立时,而且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5-25-2003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5-25-2003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的含义: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5-25-2003(1)投保人的告知内容投保人告知的内容:①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②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③标的转移或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确认后,方有效力;④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⑤如重复保险应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5-25-2003(2)保险人告知的内容明确说明(尤其是责任免除条款)5-25-2003投保人告知的形式①无限告知;②询问回答告知(我国立法规定)5-25-2003保险人告知的形式①明确列明(只需将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②明确说明(不仅应当明确列明,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5-25-2003保证的含义投保人或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5-25-2003保证的形式明示保证:确认保证(涉及过去和现在)承诺保证(涉及将来)默示保证: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的保证(如船舶的适航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和航行合法的保证)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被保险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5-25-2003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代理人的弃权行为视为保险人的行为,保险人不得为此拒绝承担责任)构成弃权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其次,保险人须知道有权利存在。5-25-2003弃权与禁止反言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经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条件。(主要用于约束保险人)弃权与禁止反言往往因保险代理人的原因产生5-25-2003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表现为:误告、漏报、隐瞒、欺诈对保险人,表现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5-25-200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后故意不履行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过失不履行可以或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责任但可退保费(有重大影响的)承担责任(没有重大影响的)编造虚假事故原因虚报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标的危险增加未通知因增加的危险导致损失不承担责任谎称发生保险事故有权解除合同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2年以内的:申报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申报年龄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但不真实的,保险人可以退还保险费,增收保费或者调整给付保险金2年以外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5-25-2003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保险人:未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的,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处罚。5-25-2003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5-25-2003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及其确立的条件二、保险利益原则及其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三、保险利益原则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5-25-2003保险利益的定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5-25-2003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5-25-2003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签定并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5-25-2003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经营的意义从根本上划清保险与赌博的界限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界定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5-25-200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对其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的保管人、货物承运人、各种承包人、承租人等对其保管、占用、使用的财产,在负有经济责任的条件下具有保险利益经营者对其合法的预期利益具有保险利益5-25-200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一般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到损失发生时的全过程中存在(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合同订立时可以不具有保险利益,但当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5-25-2003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变动转移消灭5-25-200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立为自己投保为他人投保:亲密的血缘关系:主要指父母与子女之间、亲兄弟姐妹之间、祖父母与孙子女之间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婚姻双方中的配偶双方、养父母与子女之间经济上的利益关系: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雇主与其重要的雇员之间5-25-200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时效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并不重要5-25-2003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变动专属投保人(债权债务关系等)非专属投保人(血缘关系、抚养关系等)5-25-2003保险利益原则在责任保险中的应用1、各种固定场所如饭店、旅馆、影剧院、体育场管等的所有人、管理人,对因固定场所的缺陷或管理上的过失及其他意外事件导致消费者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公众责任保险。2、产品的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对其制造、销售、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而使用户或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产品责任保险。3、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药剂师、美容师、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对因其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职业责任保险4、雇主对其雇员在受佣期间因从事与职业行为有关的工作而患职业病或伤、残、亡等依法应承担医疗费、工伤补贴、家属抚恤等责任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雇主责任保险。5-25-2003信用保险的保险利益的确定保险标的是各种信用行为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信用具有保险利益,可以投保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对自身的信用也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债权人要求,可以投保保证保险。5-25-2003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毁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二是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决不能使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5-25-2003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减少道德风险。5-25-2003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利益:保险人赔付金额必须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赔偿方法5-25-2003赔偿方法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免赔额(率)赔偿方法:绝对免赔额(率)相对免赔额(率)5-25-2003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保险代位原则损失分摊原则5-25-2003保险代位原则的含义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求偿(或者追偿)的权利或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5-25-2003保险代位原则的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因同一损失获取不当利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生产,安定生活5-25-2003保险代位求偿原则的内容代为求偿权损失分摊原则5-25-2003代为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5-25-2003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前提条件第一,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第二,被保险人未放弃向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第三,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是在按照保险合同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5-25-2003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保险人而言:a)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b)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c)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限额时,也会放弃代位求偿权5-25-2003代位求偿权的实施对保险双方的要求就投保人而言:a)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b)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c)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d)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5-25-2003代位求偿原则的行使对象我国《保险法》规定的限制对象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及其组成人员(故意行为除外)5-25-2003代位求偿权的行使范围一般适用于财产保险,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医疗保险除外)5-25-2003物上代位权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时,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物上的一切权利5-25-2003物上代位权物上代位权的取得一般是通过委付实现的;委付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经常用于海上保险的赔偿制度)。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5-25-2003损失分摊原则的含义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到的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5-25-2003损失分摊原则的意义有利于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5-25-2003损失分摊的方法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5-25-2003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定值保险重置成本保险人寿保险5-25-2003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与近因原则二、近因原则的应用5-25-2003近因的含义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的原因5-25-2003近因原则的含义根据近因的标准去判定数个原因中哪个是近因、哪个是远因的准则5-25-2003近因的认定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从损失开始,按顺序自后向前追溯5-25-2003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单一原因如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来不幸死于癌症。由于其死亡的近因——癌症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除外责任,故保险人对其死亡不承担保险责任。5-25-2003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多种原因同时并
本文标题:保险代理人基础知识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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