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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变态犯罪心理第一节变态犯罪概述第二节人格障碍与犯罪第三节性变态与犯罪第四节精神病与犯罪行为第一节变态犯罪概述一、变态心理概念(一)变态心理与常态心理(二)变态心理的判别标准1.经验标准。2.统计学标准。3.社会适应性标准。4.病因、症状标准。(三)变态心理的常见类别1.身心疾病。2.轻度的心理变态。3.人格障碍与性变态。4.严重的心理变态。5.大脑疾患及躯体缺陷时的心理变态。6.各种特殊条件下的心理变态。二、变态心理的形成原因(一)变态心理的生物基础(二)心理因素在变态心理产生中的作用(三)心理变态的社会文化根源三、变态心理与犯罪行为(一)变态心理者的犯罪现象概况1.变态心理的发生率。2.变态心理者的犯罪率。(二)变态心理现象与犯罪行为1.感知觉变态与犯罪行为。2.注意变态与犯罪行为。3.记忆变态与犯罪行为。4.思维变态与犯罪行为。5.情绪情感变态与犯罪行为。6.意志变态与犯罪行为。7.智能变态与犯罪行为。8.意识变态与犯罪行为。(三)变态心理患者犯罪的基本特点1.变态心理者的犯罪动机。2.变态心理者犯罪的行为特征。3.变态心理者在犯罪后的一般表现。返回第二节人格障碍与犯罪一、人格障碍概述(一)人格与人格障碍人格障碍,也称人格变态、人格异常、病态人格、变态人格等。(二)人格障碍的特征1.人格障碍一般是从儿童、少年时期开始,在某种不良社会环境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一种反常表现。2.人格结构某些成分过分或畸形发展,人格严重偏离正常。3.人格障碍者对自己的人格确信一般无足够的自知之明。4.人格障碍一经形成就有相对的稳定性,较顽固。二、人格障碍与犯罪(一)人格障碍者犯罪的基本特点(二)人格障碍类型与犯罪1.反社会型人格障碍2.偏执型人格障碍。3.情感型人格障碍。4.爆发型人格障碍。5.轻佻型人格障碍。6.怪癖型人格障碍。三、人格障碍犯罪的法律责任能力1.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目前国内外绝大多数司法精神病学家皆认为反社会型人格障碍者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2.偏执型人格障碍者,偏执性、分裂性和爆发性人格障碍者在实施危害行为时如果障碍的程度较严重并明显影响了患者的辨认或自控能力时,可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否则应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3.情感型人格障碍者,强迫性人格,孱弱型、社会疏隔型与幼稚型人格等几种人格障碍者,在出现犯罪行为时亦具有完全责任能力。4.怪癖型人格障碍者,这种类型的人无论在日常生活还是在违法犯罪行为中都具有充分的事件辨别能力、自我意识和自我行为控制能力,因而应评定为具有完全责任能力。当然在其改造时应考虑其服刑改造与心理行为矫治相结合。5.癔症性人格障碍者,癔症性人格障碍者在癔症发作时实施了犯罪行为,多数情况下应评定为部分责任能力,少数情况下亦可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返回第三节性变态与犯罪一、性变态概述(一)性变态的概念性变态,又称为性倒错,是指在寻求性满足对象和性满足方式上与正常人不一样,并且违反了所处社会的道德标准和习俗而获得性满足的心理与行为。(二)性变态与人格障碍(三)性变态与性犯罪二、性变态与犯罪(一)性变态者违法犯罪的特点1.性变态者作案一般都是有预谋、有计划、有选择的。2.作案有一定的较为固定的行为模式,并较可能发展成为系列性作案,且手段残忍。3.有自我保护能力,行为人往往会采取某些固定化的掩饰罪行和逃避打击的反侦查手段。4.抓获后较容易对问题进行如实供述,对犯罪过程能较清楚地陈述,但往往难以彻底改造其消极顽固的违法犯罪心理,其违法犯罪行为具有较大可能的反复性。(二)性变态类型与犯罪1.同性恋。又称“同性相恋症”。2.恋童癖。又称为“恋童色情狂”。3.露阴癖。4.窥阴(淫)癖。5.施虐淫癖。三、性变态犯罪人的法律责任能力返回第四节精神病与犯罪行为一、精神病概述(一)精神病的概念(二)精神病患者的变态心理特征其变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①丧失了辨认能力。②没有自制力。二、精神病与违法犯罪(一)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特点1.精神病患者违法犯罪的显著特点是受其变态心理和精神病态所制约,因而其行为是他们自己无法控制的。2.作案动机模糊不清或离奇古怪或处于无意识状态,使常人难以理解,作案事先无目的计划,也缺乏充分准备。3.精神病人作案手段极其残忍、凶狠。4.精神病患者作案往往是在某外界诱因作用下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典型的冲动性行为;而且,精神病患者只单独作案,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与具体保护措施。(二)精神病的类型与犯罪行为1.精神分裂症。(1)单纯型。(2)青春型。(3)妄想型。(4)紧张型。2.偏执性精神病。(1)偏执狂(2)类偏狂,又称“偏执状态”。3.情感性精神病,又称躁狂抑郁症。(1)躁狂状态。(2)抑郁状态。(3)躁郁症。4.反应性精神病。(1)急性反应性精神病。(2)慢性反应性精神病。5.脑外伤精神病与犯罪行为。(1)急性脑外伤精神病导致犯罪行为。(2)慢性脑外伤精神病导致犯罪行为。三、精神病人的法律责任能力1.无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下列三类患者:①精神病患病期或未愈;②中度以及重度、极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在50或50以下);或者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性发作;③与精神病等位的严重精神障碍,包括有严重意识障碍的癔症与病理性醉酒等例外状态。这些病人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由于严重意识障碍,或智能缺陷,或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使其丧失了实质性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能力。2.部分责任能力。主要包括如下两类精神病人:①精神病未愈、部分缓解与残余状态;②轻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智商50~70),上述病人,在发生危害行为时,由于明显的精神障碍,使其实质性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明显削弱,但尚未到完全丧失或不能控制的程度。3.完全责任能力。主要包括三种情况:①精神病已愈,或者缓解处于间歇期;②轻度或更轻的精神发育迟滞;③无病与诈病。上述人在实施危害行为时,无客观依据可证明辨认能力或者控制行为能力有明显削弱,应该判断为完全责任能力;行为人对其危害行为、犯罪行为负完全刑事与民事责任。返回
本文标题:第十八章-变态犯罪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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