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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范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遵守本规定。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本市建设用地,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第四条各类建设用地划分和使用应当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国家、省、市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应先提出调整意见,按法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执行。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条建设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万平方米的,或建设用地位置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应先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六条在建筑垂直投影面积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且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的广场、绿地等空间,可视作公共开放空间。建筑物本身功能要求的开放空间,不视作公共开放空间。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可以相应增加建筑面积:(一)核定建筑容积率小于2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2平方米;(二)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2而小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1.5平方米;(三)核定建筑容积率大于等于4时,每提供1平方米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2平方米;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核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乘以核定建筑容积率)的15%。第七条施工图设计阶段按批准方案的建筑面积增加,幅度不得超过1%,并不得大于批准的容积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的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遵守本章各条的规定。第九条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3小时,旧区改造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大寒日累计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1小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的正面间距。多层及多层以上与其它住宅建筑不低于20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的正面间距。1.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5米,且不小于北侧建筑山墙的宽度Bn的1.1倍;山墙与朝向为南北向的多层居住建筑的南向,其间距不得小于18米,且不小于南侧建筑山墙宽度Bn的1.2倍。2.山墙与朝向为东西向的多层居住建筑,其山墙与东西向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15米。3.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控制。(三)多层居住建筑即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的其正面间距最窄处不得小于18米。(四)中高层及高层建筑与其遮挡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正面间距。1.南北朝向时,最小值为24米。2.东西朝向时,最小值为18米。(五)各类居住建筑侧面间距按国家规范执行。第十条是否满足日照标准由建设单位委托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出具日照分析报告,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验证后确定。第十一条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第十二条相邻用地间建筑间距应由相应建筑物的权属双方共同承担,在满足各种建筑间距的前提下,拟建建筑物退界自身建筑物所需间距的一半或规划计算的一半。第十三条多层条式居住建筑,当突出部位累计长度大于居住建筑长度的50%时,建筑的间距应自突出部位算起。第十四条如被遮挡建筑物为违法建筑,不作为遮挡考虑因素。第五章建筑物退让第十五条临街建筑控制线应按以下标准在道路红线的基础上退让:临支道后退不少于3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少于5米;临主干道不少于8米。特殊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按以下标准执行:高层建筑计算高度大于60米时,主楼退让道路红线:临支道后退不少于5米;临次干道后退不少于8米;临主干道不少于10米。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星级宾馆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第十六条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转弯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按前条的有关规定执行外,还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第十七条除城市基础设施外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沿城市道路布置时,其地下建(构)筑物不准超越道路红线。第十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的地下部分与用地界线的距离,必须满足安全的要求,并不得小于3米。第十九条临街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任何部分,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第六章建筑高度控制第二十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及间距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二十二条主干道两侧新建、改建沿路建筑物的高度(H)不得超过规划道路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临街两条道路时,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第七章建筑色彩第二十三条建筑色彩按规划要求执行。第八章绿地控制第二十四条按国家标准、规范、《长治市城市绿线及绿地建设管理办法》和《长治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要求执行。第九章特殊性质用地第二十五条本章所称的特殊性质用地,指在土地使用和规划土地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用地。在这些区域内进行建设,必须符合其规划的要求。第二十六条按《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有关规定,对城市天际轮廓线予以保护。新建、改建和扩建对城市天际轮廓线有影响的建(构)筑物,其高度和体量必须经过严格的科学论证和专家评审会评审。第二十七条城市传统街区应加以保护,历史文化区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遗迹及有影响的近代、现代建筑应按《文物保护法》及《长治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有关规定予以保护。第二十八条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有保护规定的建筑物周围,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建筑形式、高度和距离,均应符合保护规划或其他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地质灾害禁建区内,除进行地貌整治、绿化和必不可少的市政工程外,严禁其他建设活动。地质灾害限建区内,从严控制工程建设活动。凡在限建区内申请选址,必须先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查认定。第十章市政及管线第三十条在高速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其建筑红线距道路路肩外缘的距离不小于50米,路肩与建筑之间为公路防护带。旧城改造项目的防护带宽度若需调整,应由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论证,且其宽度不得小于36米。防护带内可以耕种、造林、绿化;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规划许可证),也可架设杆路、埋设管线、修建道路、停车场、公厕、垃圾站等市政设施以及该高速公路的工程配套设施。第三十一条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除铁路管护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在铁路干线两侧的建(构)筑物,其外边线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不小于15米;(二)在铁路干线两侧修建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如水塔、烟尘等)、可能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建(构)筑物、危险品仓库和厂房,其建设用地边线距离最外侧铁轨不小于30米,与轨道的距离应经专家论证后确定;(三)铁路两侧20米内修建围墙,其高度不得大于3米。与最外侧钢轨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四)涉及铁路道口、桥梁、隧道、高切坡路段的工程设计,须符合铁路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二条在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不得侵占主行洪断面。(一)除修建桥梁可以横跨外,禁止封盖;(二)在河道两侧和水面四周应按规定留出污水截留管道和绿化带位置,以及供人行或车行的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距主行洪区边缘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其防洪设计还应满足相应防洪标准的要求;(四)在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防洪标准渠化后的河道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建筑边线与渠壁的距离不得小于30米。有专门规定的地段,从其规定;(五)各种管道不得在主行洪河道内顺向布设,横向穿越河道的,不得阻碍河道行洪。第三十三条现有城市道路用地处于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之外时,在该规划道路未实施前,相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不得超越道路规划红线,同时其建筑物还应按相关规定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第三十四条规划城市主次干道,应布置供公共交通车辆使用的停车港。第三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有较大客运车流要求的大型公共建筑,应在其建设用地范围内设置专用的小型客车侯客车道。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内的道路与城市道路进行衔接时,其变坡点必须设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道路上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架设人行天桥时,天桥下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4.8米。天桥上及其梯道下,均不得设置经营性设施以及其它与人行交通无关的设施。第三十八条设计城市道路时,必须遵循无障碍设施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自身应配置的附属设备用房及设施(如:电力开闭所、配电房、通讯、有线电视、计算机网络及视频信息网交换间、天然气调压间或调压器、供水泵房、储水池、水箱、水表间、垃圾收集间、污水处理池等),不得超出建筑控制线;消防结合器、消火栓、室外消防环管、各类检查井等,不得超越道路红线。第十一章停车泊位及其他第四十条停车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建筑必须按规定设置停车位,停车位的数量由建筑面积确定,即每250平米至少设置1个停车位。其中地面停车位应不大于总停车位的10%。其他建设用地设置停车泊位的标准参照表一《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控制指标》。第十二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危房加固解危工程,不适用本技术规定,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二条在本规定试行前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各阶段的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仍然有效。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和红线图,但尚未审定方案的,除文、图所规定的各项指标仍然有效外,其余均须按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试行。附录一名词解释1.条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大于或等于2的建筑,并且短边长度小于或等于16米。2.点式建筑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3.山墙指条式建筑的短边。4.低层居住建筑1层至3层建筑(高度小于10米)。5.多层建筑4层至6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0米且小于19米)。6.中高层建筑7层至9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19米且小于29米)。7.高层建筑10层至30层建筑(高度大于等于29米)。8.商住(办)综合楼指商业和居住(办公)混合的建筑。9.支道指车行道为2车道且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小于20米的城市道路。10.次干道指车行道为3或4车道且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20米,小于等于40米的城市道路。11.主干道指车行道为4车道及以上且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40米城市道路。12.铁路干线指太焦铁路、长邯铁路。13.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指规划用地范围线内建设项目的用地。建设用地面积不包括城市规划道路红线、绿线及蓝线内用地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是计算核定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技术经济指标的基础参数。其计算应精确到平方米。14.建筑容积率(容积率)在一定范围内,建筑面积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15.建筑密度在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与占用地面积的比例(%)。16.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含居住区级道路)用地的边界线。17.建筑控制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限。18.城市绿线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19.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20.长治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包括:城区、郊区、高新区行政区域,潞城市的翟店镇,长治县的高河乡、郝家庄乡,屯留县的渔泽镇,总面积468平方公里;位于屯留县东李高乡境内的机场规
本文标题:长治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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