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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答辩状答辩人(被告):****住所地:*****************************被答辩人(原告):***************************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因被答辩人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结果起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一、根据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里提供起诉内容中,答辩人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内容的真实性,请法官查看答辩人提供的证据附件1,内容是被答辩人温志和发给答辩人的电话短信内容,其内容可以证明答辩人是没有收到回公司报到,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清单中《通知》、《通告》答辩人确实没有收到,因为答辩人还在放假中如何收到通知,并且被答辩人也没有提供答辩人收到通知的证明。二、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清单中《通知》、《通告》内容里面请法官从证据有效性去判断是否有效性,第一,从内容来分析除去答辩人手写加上去的内容来看和答辩人提供的证据基本一致,都是可以选择性就岗,也没有说要报到。在此补充说明被答辩人所指的市场部上班,公司所有员工都知道不是珠海市创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而是深圳市神州龙贸易公司,由此可以合理不选择就岗。请法官再看回被答辩人提供的《通知》最后手写内容部分前后矛盾不说,而从证据的有效性来判断不具备有效性,答辩人可以认为被答辩人为了逃避劳动法法律责任补充上去的所为证据,去作为可以合法解除答辩人劳动关系。三、根据答辩人提供证据附件2中关于2016年4月16日停产停工放假通知内容中也没有明确放假结束日期,只是等通知再报到上班,所以答辩人在没有收到通知上班是不用报到上班的,所以没有被答辩人所说的没有报到上班而自动离职的事四、答辩人在被答辩人通知停产停工放假后的5月份至6月份期间答辩人在傻傻的等待被答辩人通知上班,在放假期间被答辩人应该根据劳动法条例相关规定支付答辩人珠海市最低基本工资的80%的工资待遇以及购买社保的,但被答辩人却没有依法执行,最后5月份和6月份为答辩人购买社保也是因为答辩人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后才不得已为答辩人购买社保。在2016年6月30日答辩人都没有收到5月和6月的相应待遇时决定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时,才从监察大队那收到被答辩人两份《通知》才知道自己被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以答辩人在2016年7月5日向斗门区仲裁提请仲裁,经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本于2016年7月21日开庭审理的,因为被答辩人不接听仲裁电话导致联系不上无法通知,因此延迟到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当日被答辩人未到庭审理,结果审理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故鹿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管辖权。被答辩人已参加**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庭审,并且劳动合同履行地位**市,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所述,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年**月**日
本文标题:劳动争议案件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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