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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讨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提高学校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使用学校财政性预算资金或部门自筹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如保洁、租赁等。第三条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四条按相关规定应当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学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没有纳入政府和行业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本办法组织实施。第五条学校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遵循保证质量,注重效益,满足需要,提高效率的精神组织实施。本办法所称项目承办单位是指项目隶属管理的职能部门。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承办单位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进行科学论证,并经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第七条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本办法中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集中采购。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领导小组成员由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审计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一)领导学校的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二)审查批准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三)研究决定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四)对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项目承办单位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定期向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汇报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十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是负责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学校有关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规章制度;(二)接受项目承办单位的采购申请,审核项目承办单位起草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确定采购方式;(三)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有关项目的招标;(四)组织学校的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的采购活动;(五)负责组织对中标、成交候选人的考察;(六)对采购及招标投标相关文件材料进行整理归档;(七)接受项目承办单位对成交供应商履约表现的反馈意见;(八)建立供应商和评标专家等数据库;(九)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一条项目承办单位负责采购及招标工作的技术性等事项。主要职责如下:(一)按照采购及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做好采购及招标前期的项目立项、方案设计等准备工作;(二)起草参加学校所组织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和合同文本;(三)负责审核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性事项;(三)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四)负责对招标及竞争性谈判等文件中技术方面的问题进行答疑和释义;(五)参与评标;(六)需要进行考察的采购项目,参与考察;(七)负责与供应商洽谈、签订合同,并报招投标办备案;(八)负责合同的履行及项目完成后的验收、售后服务等事项;(九)项目完成后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第三章集中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第十二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一)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的项目;(二)后勤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本办法所称后勤工程主要包括学校水、电、暖管线的扩建和改造工程,校园道路的改造和新建工程,校园环境的绿化和改造工程,公用房屋的维修、改造和装饰工程,基建工程配套的室外水、电、暖、路和绿化工程等;(三)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生产和后勤等设备设施的采购,单台(套)合同估算价在2万元以上,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四)教材、图书、大宗物资等批量采购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六)依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的其他项目。第四章采购方式第十三条学校集中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等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一般不少于5家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某一特定的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五)询价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第十四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分别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或招投标办确定:(一)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由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二)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确定;(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由招投标办按以下原则确定: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满足服务配套的要求,必须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形。(四)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办确定按询价的方式采购。第十五条凡属于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限额以下的采购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参照本办法确定采购方式,自行组织采购,并报招投标办备案。第五章工作程序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做好招标前期的准备工作;2.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直接指定或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3.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按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提供项目材料,并约定招标活动的时间安排;4.招投标办会同项目承办单位审核招标代理机构所编制的招标文件;5.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校内评委人选,并授权其参加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开标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6.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7.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二)学校所组织的招标工作程序1.项目承办单位填写招标申请书,拟定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2.招投标办审核招标申请书、投标人资格条件及招标文件;3.招投标办发布招标信息;4.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的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发售标书;5.项目承办单位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和释义并将相关记录报招投标办;6.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投标文件;7.按相关规定确定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8.招投标办组织进行开标与评标;9.招投标办根据专家评标意见对投标人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须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时,组织考察;10.招投标办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汇报项目招标评标情况;11.招投标办根据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定标意见,向中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12.项目承办单位与中标人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13.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第十七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成员由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二)制订谈判文件。谈判文件由项目承办单位拟订,报招投标办审核,谈判文件中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5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供应商逐一进行谈判,确定拟成交供应商;(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招投标办将竞争性谈判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六)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七)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第十八条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工作程序:(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评定成交的标准以及合同草案的主要条款等事项作出规定;(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一般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进行询价;(三)询价。询价小组在基本了解掌握市场行情的情况下,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报出最终报价,确定拟成交供应商;(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结束后,招投标办将询价结果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五)签订合同。项目承办单位与成交供应商洽谈合同,按学校有关规定签订合同;(六)履行合同。项目承办单位负责合同的履行。第十九条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项目,由项目承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经招投标办审核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采购。第二十条项目经采购后,短时间内发生同样项目采购,且市场行情变化不大的,由项目承办单位向招投标办出具书面报告,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参照前次采购结果组织洽谈、签订合同。第六章纪律与监督第二十一条参加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公正廉洁、保守秘密、按章办事、不徇私情,积极努力地做好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与供应商或者与采购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供应商、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及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任何信息。第二十三条学校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咨询机构,违反国家招标投标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信息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学校利益的,学校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纪检监察室对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第二十五条采购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应追究责任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采用集中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二)擅自变动采购标的的;(三)委托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承办采购事务的;(四)与委托代理机构或供应商串通的;(五)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有本条(一)和(二)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财务处不予结算。第二十六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准参与我校采购项目,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或学校参与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工作人员恶意串通的;(四)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供应商有本条第(一)至(三)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采购及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纪检监察
本文标题:学校采购及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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