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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讲解主要内容一、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目的二、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与特点三、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考虑的因素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的重大变化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内容简介一、制定《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目的规范事业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促进提高事业单位会计标准内在一致性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二、我国事业单位的构成及特点(一)事业单位定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2004年6月27日)第二条)(二)我国事业单位划分为28个行业:(1)教育(2)科研(3)文化(4)卫生(5)体育(6)新闻出版(7)广播电视(8)社会福利(9)救助减灾(10)统计调查(11)技术推广与实验(12)公用设施管(13)物资仓储(14)监测(15)勘探与勘察(16)测绘(17)检验检测与鉴定(18)法律服务(19)资源管理事务(20)质量技术监督事务(21)经济监督事务(22)知识产权事务(23)公证与认证(24)信息与咨询(25)人才交流(26)就业服务(27)机关后勤服务(28)其他(三)事业单位的特点(1)国有性(2)公益性(3)专业性(4)资金来源的多样性三、我国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标准体系第一层会计法预算法第二层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层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财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中小学高校科学中小学高校科学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测绘地质文物文化建设测绘地质勘查建设广电计生体育社保基金等10项农业物资储备社保基金等16项四、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修订考虑的因素(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是开展一切会计活动的法律依据,准则须在会计法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制定或修订。行动纲领《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2011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十个方面,30条指导意见:1、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2、指导思想3、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4、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5、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6、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7、推进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8、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9、完善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10、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改革的主要内容:1、清理规范现有事业单位撤销:对未按规定设立或原承担特定任务已完成的,予以撤销。整合:对布局结构不合理、设置过于分散、工作任务严重不足或职责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2、划分现有事业单位类别按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1)对承担行政职能的划归或转为行政机构(2)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3)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保留、强化公益属性3、细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公益一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基本公益服务;公益二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公益服务。4、时间表2015年,完成事业单位分类;2020年,形成新的体制和运行机制;过渡期一般为5年。涉及超过126万个机构,4000余万人的利益。只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完成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使用主体的界定才会清楚,事业单位会计标准本身才能统一。会计标准统一之后,事业单位的财务报表也就具有了可比性,有利于进行统一的财务管理。(三)财政改革和发展近年来我国财政先后实行了国库集中支付、政府收支分类、工资和津贴补贴、财政拨款结转结余管理等公共财政改革,会计准则应新增有关会计核算内容,以便与改革政策进行全面和有机的衔接。(四)事业单位会计遇到的新情况如事业单位基建工程并账问题,如实反映资产价值问题,借款利息问题等(五)配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实施政策性文件:《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2012年2月7日修订发布,4月1日起实施)。财务规则:国家对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所作的规定和要求;会计准则:对事业单位会计事项处理所作的技术规范标准。政策要求必须借助会计准则予以实现。五、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主要修订内容(一)扩大了准则的统驭范围原准则仅统驭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新准则将统驭范围扩大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二)首次确立了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目标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三)重新界定了会计核算基础1、旧准则:◆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经营性收支可采用权责发生制2、新准则:◆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四)首次建立了“费用”要素考虑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有些采用权责发生制,有些采用收付实现制,且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非纯粹的收付实现制,为增强准则统驭性,新准则将旧准则中的“支出”要素修改为“支出或费用”要素。(五)首次提出了六个质量要求新准则针对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中的突出问题,强化了对事业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包括:1、可靠性2、全面性3、及时性4、可比性5、相关性6、可理解性另外,考虑到事业单位并无自行根据业务事项的重要性而调整会计报表格式的权限,从而取消了旧准则中的重要性原则。(六)新增了“在建工程”资产类别新准则在非流动资产项目构成中新增加了“在建工程”。这体现了会计信息的全面性要求,为各会计制度将基建项目并入会计“大账”提供了依据。(七)统一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一般原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也考虑各会计制度的具体情况,新准则不再对各会计要素所包括的具体项目的确认计量原则(交由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规定,而是统一规定了各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八)首次引入了折旧和摊销要求新准则规定“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从而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真实反映资产的消耗水平提出了统一要求,有利于为加强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行公共产品或服务成本核算提供信息支持。(九)调整了净资产项目的构成新准则适应统驭范围扩大的新定位,对各会计制度净资产构成中的共性项目作了规定,其中:1、适应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增加了“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项目,并对相关概念进行了定义;2、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修订相协调,将原“固定基金”修改为“非流动资产基金”。(十)首次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1、借鉴企业会计改革和国际惯例,新准则引入了“财务报告”概念,规定,“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2、“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会计报表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或收入费用表、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并完善和统一了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构成及列报格式。3、在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上,为了增强报表结构的合理性,明确资产负债表由资产、负债和净资产三大要素构成,不再包括收入和支出。4、首次引入了流动性分类标准,其目的是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开展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财务风险等的分析和评价。5、在事业单位会计报表体系中增加了“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兼顾了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使事业单位的财务报告体系更为完整,以满足财务管理、预算管理等多方面的信息需求。第一章总则一、制定目的——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二、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一条)三、适用范围——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包括国有的、民营的。(第二条)六、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内容简介四、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第四条)会计核算目标兼具“受托责任”和“决策有用性”。五、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1、会计假设(第五至第八条):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2、会计基础(第九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3、会计要素(第十条):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4、记账方法(第十一条):借贷记账法。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第十三至十七条:取代旧准则“第二章一般原则”,详细界定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并删除了重要新的质量要求,增加了全面性的质量要求。第三章资产一、资产的概念及分类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强调流动性)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一)流动资产的内容1、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扩大范围)2、短期投资,指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新增)3、应收及预付款项,指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新增项目)4、存货,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有增有减)(二)非流动资产的内容(新增分类)1、长期投资,指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2、在建工程,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新增)3、固定资产,指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单价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4、无形资产,指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商誉)二、事业单位资产的计量(原则导向)1、计量原则: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非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2、应收及预付款项:按实际发生额计量。3、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3、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1)按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计量金额;(2)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3)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1元),但并不意味资产价值只值1元钱。4、需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后续计量不在准则层面作具体规定)。第四章负债一、负债的概念及分类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强调流动性)。1、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2、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一)流动负债的内容1、短期借款。指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新增)2、应付及预收款项,指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3、应付职工薪酬,指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单列——工资改革)4、应缴款项,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等。(重新界定,取消预外)(二)非流动负债的内容(新增分类)1、长期借款,指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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