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招标投标 > 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09A
第四章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招标程序开标的程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招标方式的选择投标文件的内容无效标书的确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废标的确认评标的方法定标的有关内容投标策略的选择利用决策树进行投标决策§1本章基本知识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范围二、建设项目招标程序1.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2.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3.资格预审4.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5.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6.投标7.开标8.评标9.定标三、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与运用一、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范围1.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⑵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⑶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⑴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⑵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⑶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和专有技术的。⑷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⑸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建设项目招标程序(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1.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⑴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⑵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⑶招标范围、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⑷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⑸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2.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2)邀请招标3、对招标的其他要求(1)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2)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3)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4)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的期限不得短于20日。(二)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采用公开招标的,应发布招标公告;若在公开招标过程中采用资格预审程序,可用资格预审公告代替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包括:(1)招标条件(2)招标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3)投标人资格要求(4)招标文件的获取(5)投标文件的递交(6)发布公告的媒介(7)联系方式(三)资格预审1.发布资格预审通告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定重点是专业资格审查,内容包括:(1)施工经历,包括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2)为承担本项目所配备的人员状况,包括管理人员和主要人员的名单和简历。(3)为履行合同任务而配备的机械、设备以及施工方案等情况。(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4.发出预审合格通知书(四)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1.招标文件的编制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投标准备时间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一般项目60~90天,大型项目120天)。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1)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五)勘察现场与召开投标预备会1.勘察现场(1)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有关现场的情况。(2)投标人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留有解答时间。2.召开投标预备会(1)应以书面形式进行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2)通过投标预备会进行解答,并以会议记录形式同时送达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1)可安排在发出招标文件7日后28日内举行。2)在招标管理机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问题,包括书面提出的和口头提出的询问。3)在投标预备会上还应对图纸进行交底和解释。4)以书面形式将问题及解答同时发送到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5)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应签到登记;以证明出席投标预备会。6)不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放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六)投标1.投标人及其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规定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具有招标条件要求的资质证书,并为独立的法人实体;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3)财产状况良好,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4)在最近3年没有骗取合同以及其他经济方面的严重违法行为;5)近几年有较好的安全纪录,投标当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和特大安全事故。联合体投标: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格条件。联合体应将约定各方拟承担工作和责任的共同投标协议书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2.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对属于建设施工的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2)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3)投标报价;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也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招标人应当拒收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七)开标招标人将所有在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开标应当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人主持下,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5)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八)评标1、评标委员会:(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2)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一般应在开标前确定,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是独立的。2.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1)评标的准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2)涉及外汇报价的处理。以多种货币报价的,应当按照中国银行在开标日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换算成人民币。招标文件应当对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作出规定。未作规定的,汇率风险由投标人承担。(3)初步评审的内容1)形式评审:包括投标人名称的一致性,投标函的签字或盖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报价唯一性等。2)资格评审:若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应进行资格审查;若已进行资格预审的,应按详细审查标准进行审查。3)响应性评审:投标报价校核,审查全部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招标控制价进行对比分析。工期、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等均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即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条件,无显著的差异或保留。4)施工组织设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技术负责人、其他主要人员、施工设备等。(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意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和说明应以书面方式进行。(5)应当作为废标处理的情况:1)弄虚作假。2)报价低于其个别成本。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条件或者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4)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5)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6)投标偏差:1)重大偏差:①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③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⑤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⑦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2)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4.详细评审及其方法(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1)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这种评标方法应当是一般项目的首选评标方法。(2)综合评估法5.编制评标报告初审和终审以后,评标委员会要编制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九)定标1.中标候选人的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对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2.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订立书面合同(1)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建设主管部门自收到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方可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2)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3)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4)合同的履行: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能再次分包。三、投标报价策略的选择与运用(一)投标报价策略的定性选择与运用1.不平衡报价法(1)能够早日收到价款的项目,其单价可定得高一些,后期工程项目的单价可适当降低;(2)估计今后会增加工程量的项目,其单价可适当
本文标题:第四章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09A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1219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