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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摘要:仲裁和诉讼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交相并存、相互辅佐,又以其各自相对独特的调整机制而相互独立,是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提供了可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解决民事纠纷的途径和方法。本文将重点分析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各自的优缺点。关键词:仲裁诉讼争议纠纷一、仲裁与诉讼的概念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反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的第三者进行裁判的争议解决制度和方式。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参与下,在审理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诉讼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二、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和诉讼都是为解决具体的争议和纠纷而设置的程序性规则。但诉讼是国家司法行为,而仲裁则是具有民间性的居中裁决。因此,诉讼与仲裁的性质不同,这就决定了它们之间有许多区别。①仲裁的受案范围要小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即可进行仲裁的纠纷均可提起民事诉讼,而可提起民事诉讼的纠纷却可能不能通过仲裁解决;②在仲裁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和仲裁员。诉讼案件的审判庭则是由法院指定的,当事人无权干涉和选择;③仲裁员由各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进行聘任,一般都是在特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或从业人员。法官则是国家各级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由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担任,实行任命制;④仲裁坚持对案件不公开审理、裁决的原则和独立原则,即从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纠纷的整个过程,都具有依法的独立性。我国的人民法院并未与行政机构脱钩,其司法独立性与仲裁独立性相比是较弱的;⑤在救济措施方面,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作出的裁决是最终的裁决,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当事人对最终裁决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而我国诉讼则实行两审终审制,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确有错误,可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三、仲裁与诉讼的利弊比较由仲裁与诉讼的区别,我们可以看出与诉讼相比,仲裁的优势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仲裁能充分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仲裁以充分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是否要选择仲裁以及仲裁机构的选定、仲裁员的指定、仲裁地和仲裁语文的确定、仲裁程序的确定、提交仲裁争议的范围、仲裁的法律适用、是否和解,等等,均优先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程序其支配作用,对争议的解决也可以发挥最大的影响。第二,仲裁体现出较高的程序上的效率。只要当事人之间订有仲裁协议,一旦他们发生争议和纠纷,就可以去约定的仲裁机关进行裁决。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当事人还可协议不开庭。而且仲裁实行一裁终局,与讼相比,诉讼实行两审终审,时间比较长,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和时间。目前,大部分争议都通过诉讼解决,但是我国的诉讼资源是相对有限的,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因此,仲裁的快捷、方便、高效率可使当事人尽早摆脱争议和纠纷的束缚,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所追求的事业之中,创造出更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三,仲裁体现出较高的专业性。仲裁员一般是各行业的专家,而且仲裁员的条件相对较高。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的争议,选择适合自己的专家作为仲裁员,这样有利于裁决的公正做出,保证了裁决的质量。在现今司法审判人员业务素质普遍不高的现实情况下,也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第四,仲裁的保密性好。仲裁不公开审理,不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有利于当事人在小范围内解决争议,为继续合作留下可能。相对于诉讼而言,仲裁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为:第一,仲裁的自主性决定了,仲裁庭对恶意利用仲裁的自主性来逃避责任、拖延履行义务的行为,不能采取强有力的对策。其对干扰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也无权行使强制措施。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仲裁效能的发挥。第二,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也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除《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的情况,可以由人民法院审查核实后撤销裁定外,当事人只有无条件的接受,并且没有任何救济措施,因而又容易降低人们的信任度。第三,仲裁员的权力比法官要小。仲裁员不能强制证人出庭,如果要进行证据或财产保全必须要经过人民法院。着必然要延长审理时限,增加当事人的负担和精力的投入。第四,仲裁员缺乏监督机制。有些仲裁员的水平低下,或者为了私利,难以做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这时却没有有效的机制对仲裁员进行惩戒,从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仲裁员的这种行为。所以,对仲裁机构来讲,应建立考核、约束机制,以便对仲裁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保证仲裁员能够真正公平合理的处理仲裁案件;对仲裁员来讲,要树立对当事人负责,认真办理每一个案件,确保仲裁质量的职业道德并具备足以担当仲裁员的资格和能力。第五,仲裁协议不能约束第三人,因此对要求追究第三人责任的情况下,仲裁当事人只能重新申请仲裁或诉讼,降低了效率,也不利于日后仲裁裁决的执行。四、结语在比较了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和它们各自的优势后,我们可以看出,二者在现代社会中平等的发挥着各自的作用,同时又互为补充,共同丰富着人类的制度史。两种制度也应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彼此完善,以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标题:仲裁与诉讼的优劣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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