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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浅议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作者:杜仁霞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3期摘要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途径之一,具有不同于侵权请求权及其他物权保护方式的独立特征以及不能被其他保护方式替代的独特功能。我国法律有对物权请求权进行独立规定的必要。从我国现行《物权法》规定中可以看出,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及恢复原状请求权。物权确认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也是保护物权的方式,但它们不属于物权请求权的范畴。关键词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区别侵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同是保护物权的重要方式,当权利人的某一物权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以谋求保护。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以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对物权保护做了相应规定。但这些法律中存在着某些重复规定的情形,这就造成了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在物权保护方面的混乱,最终为司法实践中的物权保护适用法律造成困扰。一种观点认为,已有的侵权请求权及其他保护方式足以使物权得到充分的保护,无需另专门规定物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是主要的物权保护方式。另一种观点则持反对意见,认为现有的物权保护方式仍然存在缺陷,尤其是侵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仍存在漏洞,而物权请求权具备的独特功能可以弥补现有物权保护方式的缺陷和漏洞,具有不可替代性。因此,物权请求权有无单独规定的必要性在法学界引发了一系列争论。笔者想通过探讨物权请求权区别于其他保护方式的特征和功能说明其必要性,并对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某些不足提出自己的看法一、物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概念,学者亦有不同的看法。王泽鉴教授认为物权请求权之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物权请求权即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是指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受到侵害的可能时,权利人则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以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广义的物权请求权是指除了狭义的物权请求权之外,还包括基于占有而产生的占有人的占有保护请求权。[1]王利明教授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为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黄宗乐认为,物权请求权是指在物权的圆满状态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权利人为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发生,得对现为侵害或将为侵害之人请求为一定行为之权利。[3]从上述几种物权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大多数学者均是基于物权本身来定义物权请求权概念的。笔者赞同狭义概念说,占有并不属于物权的概念范畴,因此在定义物权请求权时也不应该将占有考虑在内。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受到侵害或龙源期刊网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的,其目的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保证物权人对其物的圆满支配。(二)物权请求权的特征(1)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法保护物权的特有方式。保护物权的方法有很多种,如基于侵权请求权而要求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方式。又如当侵权人侵犯物权的行为触犯行政法规或构成犯罪时,国家机关就会介入,责令行为人承担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以实现对物权的保护。但物权请求权不同于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它是由物权法本身所提供的保护物权的方式,是由物权法确认的请求权。因物权请求权而产生的责任是物权法上特有的责任,不同于其他民事责任,如侵权责任。(2)物权请求权与物权不可分。物权请求权虽然只有在物权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形下被行使,但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是享有物权,物权请求权伴随着物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发生变化,物权请求权不能单独转让,其依附于物权的存在而存在。另外,物权请求权也有区别于物权的独立特征,如物权请求权具有相对性,权利人只能针对特定的第三人行使该权利。物权请求权在性质上为请求权,不同于作为支配权的物权。(3)物权请求权保护的是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物权请求权是为保护物权的完整而存在的,即物权请求权以保护权利人对物的圆满支配为目的。与侵权请求权不同,物权请求权保护的是一种权利完整状态。物权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物权的支配客体——物的客观存在,如果标的物发生灭失,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基础不复存在。权利人只能够通过物权请求权以外的其他物权保护方式进行救济,如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因此,物权请求权也与有体物的保护紧密相连。(4)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四种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以及恢复原状请求权四种类型,笔者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和物权确认请求权不属于物权请求权范畴。我国在《物权法》第37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该规定容易让人产生误解,认为损害赔偿请求权也是物权请求权的一种。损害赔偿请求权行使的前提是作为客体的标的物受到了实际损害或发生灭失,即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这与行使物权请求权的前提——标的物的客观存在不符。因此,损害赔偿请求权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请求权。笔者认为,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告诉权利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时,可以选择物权请求权的方式也可以选择侵权请求权的方式,或者另外其他物权保护方式进行维权,这说明了物权保护方式的多样性。上文中已经说明,物权是物权请求权产生的基础,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前提。《物权法》第33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该条规定旨在保护真正权利人对物权的享有及其物权内容。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利害关系人就物权的归属和内容等发生争议时,有权请求确认物权权属及明确权利内容的权利。[2]在司法实务中,涉及物权的纠纷有相当一部分是关于物权归属和内容的,因此需要通过物权确认请求权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物权确认请求权也被视为物权的保护方式之一。但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在物权本身的归属或内容龙源期刊网发生争议的前提下产生的,虽然其被称为“请求权”,但物权不是其行使基础。因此,物权确认请求权不是一项独立的请求权,也就不能将其视为一项独立的物权请求权。二、侵权请求权(一)侵权请求权的概念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说明了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侵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是指在侵权法律关系中,作为权利人的被侵权人所享有的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权。[4]根据上述内容,侵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有关。请求权人向侵权人主张权利的前提即为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而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中,无论是“三要件说”还是“四要件说”,损害后果都是必不可少的要件。我国《侵权责任法》虽然在有关条文中规定了多种责任承担方式,如果将侵权请求权置于保护物权的前提下时,作为物权保护方式的侵权请求权主要表现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特征(1)其产生依据是侵权行为。侵权请求权的产生依据只能是侵权行为,当侵权人对被害人或被害人的物权实施加害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害,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行使侵权请求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如赔偿其损失或其他责任承担方式,以维护其合法权益。(2)行使侵权请求权须有权利或利益受到损害。遭受损害是行使该项请求权的前提,否则,即使其权利或利益受侵犯,如果没有实际损害后果,被侵害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实现维权,却无法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另一方面,损害可以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还可以是精神利益受到损害,如被侵权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等。(3)权利人只能向特定人主张行使侵权请求权。权利人只能向侵权人行使该项请求权,且在一般情况下,请求赔偿的范围只能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三、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区别通过分析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各自的特征,当两者均作为物权保护方式时,我们可以总结出两者以下几点主要区别:(一)两者的功能和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虽然都可以作为物权保护方式,但两者保护物权的侧重点不同。物权请求权目的在于排除物权受侵害的事实或可能,恢复或者保障物权的圆满状态。侵权请求权要求加害人赔偿受害人损失,目的在于填补物权人无法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而得以弥补的损龙源期刊网失。两者从不同角度对物权进行保护,可以独立适用,也可以结合适用,关键是权利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的物权保护方式进行维权。(二)两者产生的基础不同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而产生,是在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受到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时产生的。而侵权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而产生的,是在具体的物受到侵害,发生具体的损害后果时产生的。(三)两者要求相对人承担责任的要件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一般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行使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请求权时,必须证明侵权人存在过错。否则,就无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而权利人在行使物权请求权时,无需证明加害人存在过错,只要证明其财产被他人不法占有,或遭受了侵害或妨害。而且,行使侵权请求权,还要求权利人证明损害后果的存在,证明其受到实际损失。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前提是物权遭受到侵害,或有遭受侵害的可能,不以财产受到损失为前提。(四)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诉讼时效是针对债权而设。而侵权请求权属于债权的范畴,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侵权请求权的行使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则不再受到相关法律保护。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侵权请求权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特殊的身体侵权赔偿案件适用一年诉讼时效。而物权请求权则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物权请求权往往用于继续性质的物权侵害行为,适用诉讼时效不利于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五)两种请求权的费用承担不同由于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要求行为人有过错,若权利人与行为人对于物权受侵害都无过错,则物权人维权产生的费用可能就根据公平原则由双方分担。[2]侵权行为中,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是由加害人造成的,且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侵权人一般都因过错对受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权利人行使侵权请求权产生的费用由侵权人承担。四、结语通过对上述几方面内容的探讨,我们可以看出物权请求权相较于侵权请求权而言具有独立特征及独特功能,两者保护物权的侧重点不同。两者既可以单独使用,在某些情况下又可以相互补充与相互配合,更好地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所以,那种试图以侵权请求权代替物权请求权的立法思路是不可行的,必须确立独立的物权请权机制。[2]我们国家现行的《物权法》已对物权请求权做出比较明确的规定,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独立的物权保护方式已经为我国法律所承认。《物权法》第三章规定,物权人既可通过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等物权请求权也可通过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侵权请求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了龙源期刊网八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既包括恢复原状、返还财产又包括赔偿损失等方式。基于保护物权层面,这两部法律有重复规定之嫌,可能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同时因为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将二者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不符合法理,造成法律逻辑混乱,最终会造成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混乱。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对《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条文做一些适当调整。《侵权责任法》不仅保护公民的物权权益,同时也保护公民其他合法民事权益如人身权、知识产权等。该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八种侵权责任方式也可在保护除公民物权之外的其他民事权利或权益时适用,因此对其调整或删减不妥。笔者认为应将《物权法》第三章的规定做适当调整,将三十七条关于损害赔偿请求的规定删掉,将其纳入《侵权责任法》中,只由该法对损害赔偿请求权做出规定。另外,可在第三十八条后加上一项补充规定“需要承担本法未规定的其他民事责任的,可依照《侵权责任法》及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样既不会造成一部法律内部逻辑体系的混乱和不同法律之间的重复规定,又可以使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作者单位为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作者简介:杜仁霞(1989—),女,山东济南人,学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参考文献[1]王泽鉴.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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