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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承包合同第一条本合同双方当事人发包方(所有者):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承包方(开采者):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经充分协商,甲方允许乙方承包本合同约定河道内的采砂经营权。根据国家、省、市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甲方依据本合同发包给乙方的河道所有权属甲方。第三条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河道范围内所进行的开采、经营等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青海省湟源县的有关规定,并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四条本合同约定发包的河道位置:。范围:。第五条甲方交付乙方的河道的现状为:;第六条甲、乙双方约定,该河道的承包年限为5年。自2016年1月19日起,至2021年1月19日止。第七条经双方约定,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补偿款,共计¥元人民币,大写:。第八条在乙方承包期间,采砂过程中政府主管部门及政府部门指定的机构要求办理的各项审批手续,以及应收取的各种税费,均由乙方负担。第九条甲方发包本合同约定的河道后,该河道的开采经营权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随之转移给乙方。亦准许开办一些与之相配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设施(注:根据具体情况定)。第十条在本合同签订以前发生的,有关该河道产权以及该河道所涉相关权力的瑕疵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承担。第十一条本合同约定的承包年限届满,乙方如需继续承包该河道,须在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续期通知,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期权。第十二条承诺及保证甲方:1.甲方有权发包本合同约定的河道,并具有与乙方签署本合同的完全能力;2.甲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全体村民集体表决程序以及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3.因甲方的集体表决程序或内部授权程序不完善或存在瑕疵,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向乙方承担责任;乙方:1.乙方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2.乙方为签署本合同所需的内部授权程序均已完成,本合同的签署人是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3.在签署本合同时,任何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监管机构均未作出任何足以对乙方履行本合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判决、裁定、裁决或具体行政行为。本合同生效后即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十三条甲方将本合同约定的开采经营权交给乙方使用的时间为2016年3月1日前。第十四条本合同生效后,如甲方不能按时履行,迟延期间甲方同意每日按本合同所列承包价款总额的10%,大写:百分之拾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延期超过两个月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及时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价款及利息,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乙方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第十五条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应付约定款项,逾期两个月,乙方愿意按本合同所列承包价款总额的10%,大写:百分之拾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两个月仍未按合同约定缴齐应付的款项,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及由此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第十六条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项登记及申领许可证的手续,甲方应予以全力协助。第十七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且自身无过错情况下,造成延误或不能履行部分或全部合同义务的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及时将事件的情况通知另一方。第十八条依本合同约定乙方承包期间,政府为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该河道的,本合同自行终止;征收补偿属甲方,甲方对乙方所剩余的承包年限应给予等价的合理补偿。第十九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调整。第二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可由双方另行协商签订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一条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第二十二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签字)签订日期:年月日河道采砂承包合同甲方:乙方:本合同文本内容均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协商确定
本文标题:采砂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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