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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结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享受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实投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三)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以及省级科技部门出具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的复印件。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审核并签署相关意见后,按备案管理部门的不同层次报上级主管机关:(一)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创业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备案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部门,省级财政、税务部门共同审核;(二)凡按照《办法》规定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核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公布在省级有关管理部门备案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创业投资企业名单,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七、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各级财政、税务等管理部门要及时审核创业投资企业报送的相关资料,认真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7年2月7日解读: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作为《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配套政策,对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培育壮大创业投资市场、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以下摘选其中的重点,供业内参考。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关键词:股权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一)经营范围符合《办法》规定,且工商登记为“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在2005年11月15日《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前完成工商登记的,可保留原有工商登记名称,但经营范围须符合《办法》规定。关键词:专业性创业投资企业(二)遵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完成备案程序,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投资运作符合《办法》有关规定。关键词:备案投资运作(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关键词:人数年销售额资产总额(四)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关键词:开发经费5%技术性收入60%以上(含60%)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管理办法,按照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的通知》(国科发计字[2006]370号)、科技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国科发火字[2000]324号)、《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执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0]120号)等规定执行。二、创业投资企业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符合抵扣条件并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逐年延续抵扣。关键词:抵扣条件延续抵扣三、创业投资企业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其他所得税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关键词:其他所得税2005年11月《创投企业管理办法》的出台,曾被业界视为中国创业投资业“漫长寒冬之后的一声春雷”,而创业投资税收政策一直被业界期盼为“春雷后的第一场春雨”。在期盼了一年多时间后,这场春雨终于得以降临。2007年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由于创业投资具有高风险性和规模不经济性,在其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后,还往往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称的弱势地位,因此,仅依靠市场机制将社会资本转化为创业投资资本,往往要面临市场失灵问题。针对创业投资所具有的正外部性和市场失灵问题,不少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扶持政策。在种类繁多的政府扶持政策中,税收激励政策已经被证明为效率最高且不会导致创业投资基金治理机制扭曲的扶持政策之一。作为市场环境欠佳的后发展国家,中国更有必要通过税收等方面的激励政策来促进创业投资业发展。但长期以来,创业投资企业不仅得不到税收优惠,反而在一些方面受到歧视。例如,证券投资基金可以按信托型设立,信托基金本身不作为纳税主体或是可以通过相应办法合理避税。创业投资基金为适应投资于未上企业的需要,通常要按公司或有限合伙形式设立;在目前社会信用环境下,公司形式将在相当长时期里作为主流形式,但以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必须被作为纳税主体。再如,个人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时,其所获股息红利所得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但个人投资于创业投资基金股份时,其所获股息红利需全额纳税。在这种背景下,出台专门针对创业投资的税收政策,以减轻创业投资的税收负担,就更为迫切。五大原则新出台的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税收政策,较好地体现了五大原则:首先,税收优惠方式适应了创业投资特点。《通知》采取了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税所得抵扣额的优惠方式。这样,即使是对今后可能失败的项目,创投企业也可以在投资过后申请核定一定的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用于抵扣盈利项目的应纳税所得。由于申请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度不必等到基金从投资项目获得收益之时,因而也有利于基金从事相对长期的投资。考虑到创业投资的年收益率具有较大的波动性特点,尤其是在尚未有高收益投资项目成功退出前的相当长时期里,将处于亏损状态或收益比较低的状况,《通知》还规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所计算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抵扣额,在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延续抵扣。与目前税法对其他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为五年相比较,这项政策应该是一项有益突破。其次,税收优惠环节适应中国现行税收政策体系国情。在国外,对创业投资的税收优惠虽然主要针对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但也有一些国家还针对个人和非专业机构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情形。考虑到后者具有分散性和变动不居性等特点,在现行税收征管体制下对其实施税收激励的操作难度大(即使在国外,对后者实行税收优惠的激励效果也不佳),《通知》仅针对通过创业投资(基金)企业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由于所得税是收益税种,所以在按照收益主体确定征税主体的国家,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要涉及创业投资基金所得税和投资者所得税这两个环节的税负问题。相应地,就有必要在创业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者这两个环节都给予税收优惠政策。但是,联系到中国现行税收制度,根据200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国对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收益,实际上已经较好地解决了双重征税问题,即企业从事股权投资的收益,如果在上一个收益主体已经足额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就无需再缴纳所得税。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是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商业银行在内的各类企业,《通知》就不再涉及投资者环节,而是集中在创业投资基金环节,允许创业投资基金按对外投资额的一定比例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其三,税收优惠力度适中。《通知》对创投企业,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以目前实行的33%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23.1%;以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25%企业所得税率折算,可抵扣的税额相当于投资额的17.5%,优惠力度应该是比较适中的。虽然单纯看所得税抵扣力度,无法与大多数创业投资发达国家与地区相比,但是联系到根据2000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如果创投企业在进行应纳税所得抵扣后,按照足额税率核缴余额部分的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将无需再缴纳所得税,这种综合效果应该能够显著降低投资者特别是企业投资者通过创业投资基金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总税负。因为创业投资的平均投资周期通常为三年,按投资额的70%计算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实质上可以使年均内部收益率(而且是扣除亏损和管理成本后的年均内部收益率)不超过19.35%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整个存续期内不用缴纳任何所得税。而且,如果投资者是企业的话,其从创业投资基金所得也无需缴税。其四,税收优惠条件体现鲜明的政策导向性。为了体现税收优惠的政策导向性,国外对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创投基金,通常要求其主要投资于最需要国家扶持的处于创业前期的中小企业。由于国外通常是在投资者环节,按投资者对整个创业投资基金的持股金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抵扣额度,因此,从公平享受税收优惠角度考虑,还要求创业投资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的资金不低于某个统一规定的比例(通常为70%)。不过科技含量是一个无法准确界定的特质,所以,国外通常并不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扶持的创业投资基金必须将多大比例资金投资于科技型企业,而是通过规定创业投资基金只能以股权投资等形式投资中小企业,来间接促进创业投资基金增加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结合中国国情,《通知》要求创业投资企业统一按“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来申报应纳税所得抵扣额度,而且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期限应达到两年及以上。用所投资企业的规模和科技含量两个标准作为创业投资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其政策导向性比国外多数国家都更为鲜明。此外,为了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品
本文标题: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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