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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等七个行动方案的通知粤民联席〔2008〕6号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教育厅、信息产业厅,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等七个行动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责任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并于每年的6月和12月分别将工作进展情况通告我办。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办反映。广东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二○○八年九月十二日2行动方案之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的行动方案一、总体思路以普及政策信息为基础,以提高政策可操作性为突破口,以修订完善政策为重点,以整合中介社会资源为支撑,以提高政府部门办事效率为保证,确保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取得良好效果。二、基本目标2012年前:(一)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基本普及。(二)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得到落实。在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的具体行为中不存在针对民营经济的不公平做法和不规范行为,民营经济办理市场准入申请、参与资源分配、组织项目申报、取得政策优惠等手续享有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同等待遇。(三)民营经济快速发展。民营经济增加值年增长率明显高于全省GDP增长率,到2012年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全省GDP的比重超过55%。三、主要任务(一)积极开展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宣传培训。省、市、县主管部门要将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作为每年的宣传工作重点,并列入每年的培训计划。要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及其配套文件、《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及其13个配套文件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规章,组织编印通俗易懂的宣传培训资料,通过媒体新闻报道、刊发专版、播出专题片等方式,定期对社会公众进行系统宣传;通过有计划地举办论坛、讲座、学习班等活动,重点对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代表进行一次免费培训。(二)修订完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认真总结近年来全省各地贯彻落实国发〔2005〕3号文及其配套文件、粤发〔2003〕4号文及其13个配套文件和《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等政策规章的情况,对现行发展民营经济政策进行一次梳理,对歧视民营经济的政策,要依照程序废除并公告;对缺乏操作性的,要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确保每一项政策都具有可操作性。(三)加强对市场准入、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部门的监督。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等法规,依法公开本部门的申报条件、报送手续、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发展民营经济的服务作用。3(四)进一步降低包括垄断行业在内的行业准入门槛。积极清除禁止民营经济进入国家允许投资领域的政策障碍和办事障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所有竞争性行业和产业以及所有允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的领域,民营资本都能依法进入。进一步完善项目尤其是垄断行业项目的公开招投标制度,降低进入垄断行业的最低条件限制,在同等条件下鼓励垄断行业采购民营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五)加强对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专项督查。不定期对各地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认真研究解决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已出台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各地要根据实际确定监督检查的形式、频率和规模,并每年向省报送一次政策落实情况。(六)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全方位收集国家、省、市、县现行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并分门别类整理编辑成通俗易懂的政策解读。进一步完善广东中小企业信息网,构建覆盖全省各市县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设立全省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热线,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反映服务需求的渠道。(七)培育行政审批事项代办中介服务机构。针对民营企业对有关行政审批事项信息不灵、材料准备水平不高、机关办事程序不熟悉等问题,以非盈利和企业自愿为原则,支持各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发展代办业务,并引导发展一批协助民营企业办理或者代办行政审批事项的中介服务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八)设立民营企业行政投诉救助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的工作协调机制,对民营企业的投诉,由政府指定部门转送给有关职能部门或有关市办理;负责分办的部门应做好督促落实工作,并及时向投诉企业反馈办理情况。对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等违纪行为,依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九)强化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发展民营经济工作考核。认真实施《广东省民营经济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粤经贸中小局〔2008〕47号),从2009年起对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的民营经济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市给予通报表扬。四、重要措施和重点项目(一)开展政策培训。培训对象: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和专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民营企业负责人;培训形式:对服务机构负责人以集中面授为主,对民营企业负责人以组织参加巡回培训为主。(二)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发布形式以问答式为主,增加互动内容,力求简洁明了、通俗易懂。(三)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713),建立中小企业政策咨询、反映需求的渠道。4(四)对民营企业参与垄断行业项目招标给予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垄断行业项目投标,鼓励垄断行业企业优先采购民营企业的优质产品和优质服务。(五)落实财政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开展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免费培训、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热线、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垄断行业招标等项目。五、工作进度(一)开展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免费培训:2009年前完成中小企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民营企业负责人培训。(二)修订完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2009年前完成。(三)加强对市场准入、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经常性工作。(四)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经常性工作。(五)加强对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专项督查:各市定期进行督查并于每年底向省报告一次综合督查情况,省视情况进行督查。(六)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和设立中小企业服务热线(966713):专业平台在2009年6月前开始运作,服务热线从2008年起开始运作。(七)培育行政审批事项代办中介服务机构:2009年实现初步发展,2010、2011年实现大发展,2012年基本完善。(八)完善民营企业行政投诉救助机制:2009年底前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民营企业投诉工作协调机制。(九)对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评价和考核:从2009年起每年考核一次,每年6月底前公布考核结果。六、责任分工(一)开展发展民营经济政策免费培训: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二)修订完善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三)加强对市场准入、资源分配、项目审批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由省监察厅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四)进一步降低行业准入门槛: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五)加强对落实发展民营经济政策的专项督查:由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5(六)构建发展民营经济政策信息发布专业平台:由省经贸委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七)培育行政审批事项代办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经贸委、工商局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八)完善受理民营企业投诉救助机制:由省工商联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九)开展对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民营经济情况的评价和考核:由省经贸委、人事厅会同省有关单位负责。行动方案之二:关于提高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行动方案一、总体思路以“政策引导、中介服务、企业主体”为原则,以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和培育技术服务中介组织为支撑,以鼓励中小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为重点,着力推进自主创新与技术引进相结合、技术改造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产业经营与超前研究相结合、开拓市场与打造品牌相结合,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技术创新。二、基本目标到2012年:(一)在全省50个重点行业中建立100个开放式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其中每个地级以上市不少于3家,每个行业不少于1家。(二)在全省50个重点行业中培育100家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其中每个地级以上市不少于3家,每个行业不少于1家。(三)各地级以上市至少建立2个市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各县(市、区)至少建立1个县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四)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中的中小企业(以下称中小型科技企业)分别占全部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的比重逐年有明显提高。(五)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每年不少于150个,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1个;技术改造项目中可增强自主创6新能力的项目占技术改造项目总数的比例不少于40%。三、主要任务(一)积极开展中小型科技企业认定。在继续做好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优势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认定的基础上,适当加快中小型科技企业认定,组织中小企业优秀技术创新成果评选,并大力宣传推广其技术创新的成功经验,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二)加快开放式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在技术需求量较大、中小企业数较多、产业集群特征明显的重点行业中,认定并扶持一批技术服务机构作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共性技术研发、共性实验设备共享、产品检测、质量认证、技术信息咨询等技术服务。(三)大力发展中小企业技术服务中介组织。认定并扶持一批以技术、标准化信息咨询以及交流、对接、推广应用为主业的中介组织,充分发挥其在组织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广大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合作、加速科研成果转化中的积极作用,帮助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完善广东中小企业信息网,构建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发布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创新信息。(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建设。开展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的认定工作,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的技术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测试基地以及大学科技园申请认定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支持技术开发能力较强的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申请认定为中小企业创新基地。加大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地的财政投入力度,提高其技术创新服务能力。(五)继续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继续安排财政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水平高、行业贡献大的中小企业,获得国内外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免检产品称号以及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中小企业,其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项目优先纳入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鼓励其所在市、县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予以配套扶持。中小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六)鼓励政府采购更多面向中小企业。政府采购机构应当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指导和服务,按规定优先采购中小企业提供的高新技术产品。(七)推动中小工业企业与大企业配套、合作。鼓励和支持中小工业企业与大企业和相关企业建立稳定的原材料、零部件供应及技术进步等方面的协作关系,形成较强的生产配套能力,提升中小工业企业发展水平。7(八)建立中小企业与科研院所技术交流与合作机制。整合高校、科研院所科研资源,组织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技术诊断和技术指导,建立与中小企业定期交流机制,推动产学研对接,加快产学研成果转化步伐。四、重要措施和重点项目(一)构建广东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信息发布平台。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二)每年举办一次中小企业创新技术交流会。建立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与中小企业定期面对面交流机制。(三)对优秀中小型技术创新企业予以通报表彰。每年公布一次新认定的中小型科技企业名单和新获得优秀技术创新成果的中小企业名单。(四)落实财政支持政策,重点支持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技术创新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举办创新技术交流会、技术服务中介组织培育等项目。五、工作进度(一)开展中小型科
本文标题: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落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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