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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人民政府文件合政〔2015〕36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第46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2015年合肥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自主创新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现代农业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服务业发展政策》、《2015年合肥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政策》(即1个若干规定、3—2—个管理办法和5项具体政策,简称“1+3+5”政策体系)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要强化配套联动。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认真落实牵头责任,抓紧细化各政策具体实施细则,增强政策的导向性和操作性。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各自产业发展特点和区域发展战略,对照市政策承接建议清单,因地制宜,有效承接,形成联动。二、要强化宣传引导。市财政局、市政府新闻办、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以及各县(市)区、开发区要通过各种有效形式,加大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扩大政策的知晓度和影响力,努力让市场主体及时、全面地了解政策内容,更加有效地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三、要强化政策兑现。市各政策执行部门和县(市)区、开发区要增强时效观念,本着简便、快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兑现流程,加快兑现进度,进一步提高政策资金的时效性。2015年11月底,要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盘点,对不能执行的政策资金,合理调整安排使用。市财政局要加强指导、督促。四、要强化市场导向。市金融办、市科技局要坚持市场导向,把握市场需求,健全考核机制,加强协调调度,推动基金运营管理单位设立更多子基金,督促基金公司主动挖掘、引入投资项目,确保政府投资基金投入更及时、更有效。五、要强化监督评估。市财政局、市各政策执行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绩效评估,市审计局要加强对政策执行过程的—3—审计监督,发现问题、总结经验,动态调整、不断完善。2015年3月23日—4—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全市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投入、运作和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总体要求(一)我市促进新型工业化发展、促进自主创新、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等“五大”产业扶持政策的制定均遵循本规定。(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应按照“由事后为主向事中事前介入为主转变、由分散使用向集中使用转变、由无偿使用为主向有偿使用为主转变、由直补企业为主向创造外部环境为主转变”的思路,实现“拨款变投资、资金变基金”,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结构。(三)产业扶持政策资金以当年财政实际安排数为准,实行总量控制。(四)坚持政策传承和政策创新相结合、市场主体与政府引导相给合、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结合的原则,使产业扶持政策更好地适应我市产业发展新阶段的新要求。—5—(五)实行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政策联动。市收缩战线,突出重点,集中投入;县(市)区、开发区“跟进补充”,与市扶持政策衔接配套、捆绑投入,发挥全市产业扶持政策整体推进效应。(六)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依据经济发展形势和产业发展状况,每年对“五大”产业扶持政策分别提出动态调整意见。(七)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作为下年度安排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来源之一。第三条风险控制(一)建立风险容忍机制,对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等有偿方式投入的资金,允许存在一定比例无法收回和偿还的情况。(二)建立风险补偿与预警机制,降低风险投资成本,提高抵御风险能力,保证财政有偿资金良性运转。第四条管理职责(一)市财政局负责设计政策总体框架,明确扶持方式和政策资金总量,负责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二)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为产业政策制定、执行和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根据本规定,提出专项资金的投入重点,拟定具体政策条款和实施细则,并强化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确保资金真正落到实处、发挥最大效益。(三)市审计局应强化审计监督,确保政策资金安全。—6—(四)对违规制定和执行政策,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问责。第二章扶持方式第五条方式和比例(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采取基金、“借转补”、财政金融产品和事后奖补等多种投入方式,吸引金融和社会资本跟进,发挥财政资金放大效应。(二)四种投入方式占扶持资金总量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为:基金占比不小于50%、“借转补”占比控制在20%-30%、事后奖补占比控制在15%-20%,财政金融产品根据实际出台政策确定适当比例。年度执行中,根据产业发展特点和政策实施情况,“借转补”、事后奖补、财政金融产品三种投入方式资金投入占比确需调整的,需履行相关报批程序,经批准后作适当调整;当年未能执行完毕的资金,年底划入基金统一使用。第六条基金投入(一)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政府投资基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二)政府投资基金由市政府指定的市属国有企业受托管理,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控制风险”的原则,主要投向我市优势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科技型初创企业—7—等重点领域。(三)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所设计的实施细则均应符合《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七条“借转补”投入(一)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年度“借转补”资金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二)“借转补”投入方式是通过“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财政资金拨付方式,单个项目扶持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三)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对“借转补”到期项目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验收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四)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依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根据重点扶持产业的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第八条财政金融产品投入(一)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提出年度财政金融产品投入计划和实施方案。(二)财政金融产品是将财政资金与信贷、担保、信托等各类金融产品相结合,实现财政资金放大效应的财政投入方式。(三)为规范财政金融产品运作和管理,市各产业政策执行—8—部门要针对所设计的财政金融产品,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第九条事后奖补投入(一)事后奖补政策仅限于上级政府明文规定要求出台或有重点考核任务要求,以及市政府已出台且仍具有执行效力的奖补政策。(二)市级出台的事后奖补政策,单个项目奖补额度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三)县(市)区、开发区应按照统一性、均等性、协调性的要求,制定与市级政策衔接配套的小额事后奖补政策,并负责资金兑现。(四)事后奖补政策结合年度产业发展重点设定并进行动态调整,奖补额度与设定绩效目标挂钩。第三章附则第十条对投资总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对全市经济拉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通过基金等方式给予政策支持。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9—合肥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放大等杠杆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合肥市政府安排设立并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资金,体现政府引导扶持职能,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我市主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优质资本、项目、技术和人才向合肥集聚。第三条根据支持方向的不同,引导基金分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向初创期、成长期中小企业投资,特别鼓励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的初创期企业。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主要用于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第四条市政府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并设立合肥市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和监督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10—第二章设立和管理第五条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财政预算安排和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第六条市财政安排的引导基金在约定期满后应及时缴回财政。第七条管委会负责制定引导基金的管理规范,在此规范下授权引导基金管理机构按市场化原则自主管理。管委会定期对引导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督导。第八条管理机构负责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一)对阶段参股申请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二)对直接投资项目实施投资和日常管理;(三)根据经管委会批准的增信类产品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四)实施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项目;(五)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实施投资;(六)对投资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后续管理;(七)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11—第三章运作模式第九条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管委会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经市政府同意的其他投资方式运作。第十条阶段参股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运作方式。(一)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向创业期中小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1.申请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3)有至少3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5)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资金规模最低为1亿元,引导基金参股—12—比例最高不超过25%。引导基金与支持对象的资金同比例到位,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3.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注册在合肥市。4.参股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创业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1)投资于在合肥登记注册的中小企业的金额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50%,其中,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30%;(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创业投资机构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3)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4)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机构。5.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应当明确下列事项:(1)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2)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6.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转让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参股创业投资机构发生清算,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7.引导基金参股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时,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创业投资机构的日常运作,若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13—权。(二)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的投资机构(以下简称参股投资机构)主要投向符合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方向的行业和企业,引导基金与其他投资人同股同权。1.申请产业投资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投资机构或投资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3)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股权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4)有至少3个成功投资案例;(5)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6)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2.参股投资机构及其管理机构须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