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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主要产品介绍 信用证
1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主要产品介绍国际结算类:信用证融资类:进口押汇,进口代付外汇资金类:远期结售汇组合产品:付汇理财通2信用证概念信用证是一种开证银行(ICBC)根据申请人(进口方)的要求和申请,向受益人(出口方)开立的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受益人(出口方)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交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全套单据和在指定地点付款的书面承诺。开证行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履行付款的责任。因此,信用证结算是依据银行信用进行的。3信用证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是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的付款保证,所以,在信用证方式下,银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取代了商业信用,这一特点极大地减少了由于商人间交易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付款不确定性,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很大的保障作用。4信用证2.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以外的一项契约。《UCP600》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作为其依据的销售合同是相互独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证中提及该合同,银行也与该合同无关,并且不受其约束。由此可见,信用证的所有当事人仅凭信用证条款办事,以信用证为唯一的依据。出口方如果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证,就能保证安全迅速收汇。出口方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并出具了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单据,并不保证他完全履行了合同,相反,如果出口方认真履行了合同,却未能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时,也会遭到银行拒付。5信用证3.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所涉及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银行只看单据,不看货物。只要求受益人所提供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而对于所装货物的实际情况如何,是否中途遗失,是否如期到达目的港,货物与单据是否相符等等概不负责;银行有义务合理小心地审核一切单据,以确定单据表面是否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对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以及伪造或法律效力等概不负责。6信用证结论:信用证是一种相对于托收、电汇等方式而言信用度较高的一种支付方式。交易双方通过信用证业务,就某笔交易,建立起商业信用加银行信用,这样的双重信用给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买方可从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中获得所需的物品和服务,而卖方如果履行了信用证项下的义务,提交正确的单据便可以从银行得到偿付。信用证业务由于有了银行的参与,较大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可以帮助降低国际贸易风险,并使双方得到资金融通。7信用证主要功能进出口双方互不了解对方,缺乏信任的情况:保证了出口商安全及时收汇、进口商安全及时收货进出口商都便于从银行得到融资对出口商:当对进口商的企业资信状况不了解时,可以采取信用证方式引入较高的银行信用,由开证银行承担第一付款责任(有条件的)对进口商:通过信用证条款来控制出口商的装运条件,另一方面也可凭开证行授予的信用额度来开证,以部分保证金或担保,获取银行信用,帮助完成进口贸易,有一定的资金融通作用。8信用证信用证业务风险与防范信用证业务要求贸易双方严格遵守信用证条款,信用证的当事人必须受《UCP600》的约束才能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买卖双方只要有一方未按条款办事,或利用信用证框架中的缺陷刻意欺诈,则信用证项下的风险就会由此产生。9信用证一.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1.伪造信用证的防范(1).以电开形式无密押(2).以信开形式伪冒开证行印鉴(3).未经银行直接收到信用证副本或传真件2.因软条款而导致的风险。有“软条款”的信用证开证人可以任意、单方面使单据与信用证不符,即使受益人提交了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也可解除其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质上是变相的可撤销的信用证。10信用证常见的软条款有以下几种:①船公司、船名、目的港、起运港或收货人、装船日期等须待开证人通知或征得开证人同意,开证行将以修改书的形式另行通知。②货物备妥待运时须经开证人检验。开证人出具的货物检验书上签字应由开证行证实或和开证行存档的签样相符。③货到目的港后须经开证人检验才履行付款责任。④信用证暂不生效:本证暂不生效,待进口许可证签发后或待货样经开证人确认后通知生效。这些软条款,有些是进口商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措施,有些则是恶意欺诈的前奏曲,但无论其初衷如何,这些限制性条款都有可能对受益人的安全收汇构成极大威胁。带有软条款款的信用证,其支付完全操纵在进口商手中,从而可能使出口商遭受损失。出口商防范措施:(1).注意出口合同条款的拟订.(2).对来证要仔细审核,从信用证的生效环节,货物检验,装船,验收环节,仔细审查起是否含有软条款.11信用证3.由于交货期、交货数量、规格等不符点而造成的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过程中,常常发生出口方未按信用证条款规定交货的情况,如品质不符,数量与信用证规定有异,逾期交货等,任何一个不符点都可能使信用证失去其保证作用,导致出口商收不到货款;即使出口方完全按信用证规定出货,但由于疏忽而造成单证不符,也同样会遭到开证行拒付。12信用证4.正本提单直接寄进口商。有些目的港如香港、日本等地,由于路途较近,货物出运后很快就抵达目的港。如卖方同意接受信用证规定“1/3正本提单径寄客户,2/3提单送银行议付”的条款,则为卖方埋下了风险的种子。因为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客户,等于把物权拱手交给对方。客户可以不经银行议付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提走货物。如果寄送银行的单据有任何不符点而收不到货款,银行将不承担责任。实质上这是将银行信用自动降为商业信用。对信用证中”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条款的处理(1).修改条款,建议进口商做提货担保,不影响提货时间.(2).以下前提可接受条款:A.开证申请人及开证行信誉良好,出口商与之有较长时期的合作关系.B.出口商确保信用证中所有条款都能做到,保证无不符点交单.13信用证5.进口商申请开立不合格信开证,并拒绝或拖延修改,或改用其他付款方式支付。此时卖方若贸然发货,将造成单证不符或单货不符的被动局面。6.开证行倒闭或无力偿付信用证款项。此时,出口商只能凭借买卖合同要求进口商付款,须承担商业信用风险。14案例例1:某中行曾收到一份由加拿大AC银行ALERTA分行电开的信用证,金额约100万美元,受益人为安徽某进出口公司。银行审证员发现该证存在以下疑点:(1)该证没有加押证实,仅在来证开注明本证将由××行来电证实;(2)该证装效期在同一天,且离开证日不足一星期;(3)来证要求受益人发货后,速将一套副本单据随同一份正本提单用DHL快邮寄给申请人;(4)该证为见45票天付款,且规定受益人可按年利率11%索取利息;(5)信用证申请人在加拿大,而受货人却在新加坡;(6)来证电传号不合常理。针对这几个疑点,该中行一方面告诫公司此证密押未符,请暂缓出运,另一方面,赶紧向总行国际部查询,回答:查无此行。稍后,却收到署名美州银行的确认电,但该电文没有加押证实,于是该中行设法与美州银行驻京代表处联系,请示协助催晒,最后得到答复:该行从未发出确认电,且与开证行无任何往来。至此,终于证实这是一起盗用第三家银行密押的诈骗案。15案例例2:某市中国银行分行收到新加坡某银行电开信用证一份,金额为100万美元,购花岗岩石块,目的港为巴基斯坦卡拉奇,证中有下述条款:(1)检验证书于货物装运前开立并由开证申请人授权的签字人签字,该签字必须由开证行检验;(2)货物只能待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只并由开证行给通知行加押电通知后装运,而该加押电必须随同正本单据提交议付。问:该信用证可不可以接受?【分析】此为软条款欺诈信用证,不可以接受。所谓软条款是指可能导致开证行解除不可撤销信用证项下付款责任的条款,最典型和最多的形式是该信用证所规定的某些单据被开证申请人所控制。从上述信用证条款中可以看出,由开证申请人验货并出具检验证书及开证申请人指定装船条款,实际上是开证申请人控制了整笔交易,受益人(中国出口公司)处于受制于人的地位,信用证项下开证行的付款承诺是毫不确定和很不可靠的。后来经调查,该开证申请人名称中有AGENTIES字样,这是一家代理商公司,开证申请人是一家实际资本仅有3元(新加坡元)的皮包公司。16信用证二.进口商的风险与防范1.出口商交货严重违反贸易合同的要求由于信用证是一项自足的文件,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信用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完全以L/C条款为依据。银行对于买卖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如货物品质、数量不符)概不负责。若出口商以次充好,以假冒真,只要出口商提供的单据与L/C相符,出口商照样可得到货款,而深受其害的则是进口商。17信用证2.提货担保中的风险办理提货担保后,按照管理办法,不管后续出口商交单有无不符点,进口商都要对外付款.措施:对于信誉不明的出口商,进口商应等待发票,装箱单,质检证等关键单据及正本提单到来,经审核符合信用证规定后再提货,尤其对大宗货物进口,不能因小失大随便做提货担保.18信用证3.提单的真伪出口商经营道德欠佳,伪造商业发票,质检单保险单,提单等单据,进口商对空头提单付款赎单,造成损失.《UCP600》规定“银行对单据下述方面不负责任: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法律效力等。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在下述方面不负责任:货品、数量、重量、状况、包装、交货、存在与否。”这一规定为不法商人伪造单据骗取货款提供了方便。19案例例1: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20【分析】在这案例中我们要吸取教训(1)外贸公司在要求中国银行签发信用证时,应先对受益人的资金情况和信用情况进行调查。按照《统一惯例》,银行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货物,他们只是按照信用证规定审核单据。因此,卖方很可能制作假单据。(2)由于香港与大陆近在咫尺,并且当地有许多中国公司和一些中国的银行,买方完全可以委托一家中国公司于装载货物之前或期间当场对货物进行检验。(3)外贸公司和中国银行在发现受骗以后,审单太慢,发现严重不符点后再向香港银行索偿时已过了银行审单合理时间(5个工作日)。21信用证3.信用证基本内容信用证号信用证有效期申请人受益人信用证金额付款期限装货港/卸货港是否可以分批/转船最迟装船期货物描述单据其他要求费用交单期限22信用证4.信用证分类(1)、按照付款期限即期付款/远期付款23信用证(2)、可转让信用证中间商为了赚取差价,又不用垫付货款,由买方开立信用证给中间商(第一受益人),由转让银行将信用证部分转让给实际供货商(第二受益人)。实际供货商发货后,将信用证项下单据提交给转让银行,中间商替换发票,赚取差价。可转让信用证中,转让银行并不对第二受益人承担付款责任,只有在开证行付款后,才对第二受益人付款。如果开证行不付款,转让银行没有对第二受益人付款的责任。24信用证(2)、可转让信用证案例:国内进口商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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