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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市打击外经贸活动中简报商业欺诈行为专项行动(第十期)南通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认真学习贯彻商检法实施条例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新《条例》的颁布实施,既与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把关紧密联系,也和南通外经贸领域的诚信经营和进出口正常秩序密切相关。为在我市外经贸领域深入宣传学习、认真贯彻执行新《条例》,全面领会和理解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依法施检,守法经营,维护进出口秩序和法制环境,根据南通检验检疫局提供的材料,对新《条例》贯彻实施中的有关重点进行宣传学习。一、修改《条例》的意义《商检法实施条例》的修改、颁布及施行对于维护贸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对外贸易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具-2-体体现在:新《条例》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反欺诈等要求作为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的主要内容。对检验检疫机构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一线执法提供了可操作性的依据,规范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行为。更好地运用世贸规则,合理合法地为国家对外开放和外贸发展保驾护航。二、全面领会和重点理解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紧密联系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新条例调整和新增加的内容,是学习新条例的重点。修改大的方面如下:(一)为遵守世贸规则,落实商检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修改。1、关于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的职能任务。新商检法明确地界定了检验的主体。商检机构的职责就是法定检验、抽查检验和监督管理。被指定的鉴定机构只能从事非法定检验的内容,不得从事法检商品的检验。新条例删除了进出口商品鉴定一章,在相关条款中删除了委托检验、根据合同约定等条款,也删除了指定的检验鉴定机构可以从事法定检验的规定。今后外贸企业在签订外贸合同时,对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凡属法定检验的商品,不能以外贸合同作为检验的依据,也不能委托除检验检疫机构以外检验鉴定机构实施检验。2、关于目录的制定调整和发布(第三条)。新条例对老条例中规定的制定调整种类表的原则,按照世贸规则进行了修改,不叫“种类表”,与新商检法第四条进行了衔接。依照世贸透明度的要求和立法法的规定,对公布“目录”的期限、透明作了规定,这也是新的补充。-3-3、关于法检的范围(第四条)。新条例规定了两大类,一是列入《目录》的,二是法律法规规定的。4、关于检验的依据(第七条)。去除了按照合同检验的规定,增加了技术规范和标准发布期限的规定,与商检法第七条进行了衔接。5、关于检验的方式(第八条)。第八条是新增的条款,对分类管理、合格评定程序由于改革正在进行当中,只作了原则的规定,将来靠规章来细化。6、关于检验的内容(第九条)。新条例修改时与新商检法相适应并作了补充,明确规定了检验机构检验的内容是:是否符合安全、卫生、环保、反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7、关于认证问题。鉴于商检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认证。我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并专门颁布了认证认可条例,因此新条例全部删除了认证的内容。(二)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许可措施所进行的修改。新条例从三个方面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了检验检疫机构在商检中需要实施许可的项目:一是对商检法规定的许可项目进行了细化,如报检单位的许可等。二是对老条例中的许可进行了保留和修改,如食品卫生注册等。三是对国务院以决定方式确定的许可明确写入了条例。如快件运营单位的审批,标签审核等。具体有12项许可,全部纳入了新条例。包括: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报检备案;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报检人员从业注册;进口废物供应商、收货人注册登记;进口旧机电备案;重要出口商品的注册登记;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化妆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4-检验鉴定机构的核准;原产地证明申请人的注册登记。这些都是全新的内容。(三)为了强化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所进行的修改。新条例在强化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方面新增加的重要内容有11点:1、关于验证管理。增加了对实施强制性认证商品的验证;增加了由国家质检总局制订、发布验证目录、验证依据(检验目录涵盖了商检、动检、卫检、验证目录的内容)。今后进出口商品报检和申请目的地检验,必须提交的证件一件也不能少,否则验证通不过就不予报检和检验。2、关于报检管理。报检是商检的重要环节,条例11-13条作了规定。一是对报检的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可自行报检,代理报检,法定报检。对快件,条例规定只能由快件运营企业报检,收、发货人不能自理报检或委托其他代理报检。二是对报检人的管理作了规定。自行报检要备案,代理报检要注册登记,报检人员要从业注册。三是对收发货人和代理人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代理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报检的,承担与收、发货人相同的法律责任。过去一些行为法律责任难以追究的,今后好办了,谁在报检时作为收货人的,谁承担法律责任。尽管货物的所有权不是你的,也不是你使用和销售的,但必须承担违法的后果。3、关于风险预警管理(第十四条)。这是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使国家和人民免受侵害。4、关于检验的时间和地点(第十六、十八、二十四条)。新条例力求作出明确的规定。5、关于对不合格商品的处理(第十九条)。明确了检验检-5-疫机构与海关的配合机制。其要点是:涉及安全健康、环保项目不合格的,必须销毁或退货;退货由海关凭检验检疫机构的通知单办理。对其他不合格的,可技术处理合格后销售、使用。6、关于对高风险进出口商品的检验管理(第二十二条)。特别是对废物原料、旧机电的规定多,其要点:一是事先要许可,二是必要时实施装运前检验,三是到货后要检验。7、关于对进口商品实施出厂前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新商检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包括对生产企业的质量保障机制进行检查。条例保留了对出口商品的质量许可制度的规定,但叫法有变化,不称许可,新叫法称:注册登记。8、关于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第三十四条)。标签审核主要是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的内容的符合性进行检验。9、关于对海关特殊监管区货物的管理(第四十四条)。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边境贸易有特殊的要求,新条例对这些特殊区域的检验仅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0、关于对检验鉴定机构的管理(第三十九、四十条)。新《商检法》对此有规定,条例进行了细化。其要点:一是事先要严格审批;二是审批后要严格监督(可以抽查检验);三是有异议的可以投诉。11、关于行政强制措施(第四十一条)。新条例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了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具有查封权和扣押权。对涉嫌违法的可查封、查阅、复制行政相对人的资料;对假冒伪劣的,经批准可以查封和扣押。这大大强化了执法力度。-6-(四)为更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力度方面的修改。新《条例》不仅赋予了检验检疫执法人员具有查封权和扣押权,而且法律责任明显加重,由原《条例》的九条增加到十六条。对不如实报检、违规报检等均作了规定。有四个特点:一是处罚种类设定全,既有申戒罚、财产罚,又有资格罚,细的种数达到12种。二是处罚力度大、数额大,由处罚总货值的1-5%上升到5-20%,原来的上限成为现在的下限。由处货值的等值至处货值的三倍,最多处罚100万元。三是责任区分明确。比如过去对不如实报检或者对法检商品不报检,不管什么情况仅追究收货人的法律责任。现在则要区分情况对待,代理以收货人的名义报检,尽管他不是实际收货人,也要承担法律责任。收货人不提供真实情况委托代理报检取得单证的处罚收货人。代理因工作疏忽未对委托人所提供的真实情况进行合理审查,导致骗取单证结果的,追究代理报检企业的责任。今后代理企业在代理报检时将法检商品报为非法检商品的,将追究代理报检企业的法律责任,在此提醒与会的代理企业对此要引起足够的重视。四是规定具体,过去条例是先列处罚结果,后列违法行为,而且几种违法行为放在一起,看起来很不方便,现在对一种违法行为就有明确的处罚结果,一目了然。新《条例》也对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对滥用职权,故意刁难当事人;徇私舞弊,伪造检验结果;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的行为,均在追究法律责任之列。-7-三、新《条例》在五个方面强化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和反欺诈的规定一是明确了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以这五大目标为核心。第九条规定,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等要求以及相关的品质、数量、重量等项目。二是增加了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建立进出口商品风险预警机制,通过收集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采取相应的风险预警措施及快速反应措施。三是加强和完善了进境废物原料的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和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要求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注册登记,收货人进口时还应当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者经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四是进一步明确了进口旧机电产品备案和检验处理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的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对价值较高,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高风险进口旧机电产品,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装运前检验。五是对检验发现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商品和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商品作了不同的处理规-8-定。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法定检验、验证和非法定检验实施抽查检验的进口商品,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的,方可销售或者使用。抄送:市政府宋飞副市长,钱中怡副秘书长,市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局、海关、工商局、外管支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检局,本局羌强局长,各专项小组。共印25份
本文标题:认真学习贯彻商检法实施条例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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