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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讲解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办法与指导意见(指南)的关系?《办法》是6部委行25号令,部门规章;《指导意见(指南)》是部门指导性规范文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立法法》第四章第二节规章第八十条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没有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依据,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第八十一条涉及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第八十五条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或者自治州州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一、什么是PPP?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的私营的合营政府社会资本合作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广义PPP:政府与社会资本为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而建立的合作关系。狭义PPP:一系列项目融资方式的总称。包括BOT、DBFO、BOO、BOOT、TOT、ROT、BTO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PPP模式的类型:特许经营类、股权合作类、购买服务类、(私有化类)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类与购买服务类的区别:1、主要风险谁承担?2、核心服务谁承担?3、可否经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PPP具有三大特征:长期合作、风险分担、利益共享。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二、为什么是PPP?(三)推广使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投资和运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事先公开的收益约定规则,使投资者有长期稳定收益。投资者按照市场化原则出资,按约定规则独自或与政府共同成立特别目的公司建设和运营合作项目。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对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不承担投资者或特别目的公司的偿债责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国发43号文)2016年10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2016]88号《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5月3日晚,财政部、发改委、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司法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进一步规范地方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50号文为《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的进一步延伸,重点更多的在融资担保行为,意在将地方政府的隐性担保,转化为市场化操作的显性担保;同时重点监管PPP变相融资行为,将阶段性降低PPP对基建的拉动作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金融机构为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提供融资时,不得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担保。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三、规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合作行为地方政府应当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允许地方政府以单独出资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方式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社会资本投资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政府可适当让利。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二、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重点是有预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科学制定并适时完善分级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增强指导性目录的约束力。对暂时未纳入指导性目录又确需购买的服务事项,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行为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政府建设工程项目确需使用财政资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范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三、严格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在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考虑,不得把政府购买服务作为增加预算单位财政支出的依据。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充分考虑实际财力水平,妥善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支出与年度预算、中期财政规划的衔接,足额安排资金,保障服务承接主体合法权益。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从部门预算经费或经批准的专项资金等既有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购买服务资金。购买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应当确认涉及的财政支出已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中安排。政府购买服务期限应严格限定在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期限内。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的棚户区改造、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涉及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四、严禁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违法违规融资。金融机构涉及政府购买服务的融资审查,必须符合政府预算管理制度相关要求,做到依法合规。承接主体利用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融资时,应当配合金融机构做好合规性管理,相关合同在购买内容和期限等方面必须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有关法律和制度规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得利用或虚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为建设工程变相举债,不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向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非金融机构进行融资,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政府一定要购买应该购买的服务;二、要先有预算(年度预算或中期财政规划);三、政府若购买工程适用于招投标法;四、购买合同合法合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推出PPP模式,改变了投资结构,也改变了决策主体,促使政府转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三、PPP项目中政府出资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1、投资补助方式2、资本金注入方式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用投资补助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按照核准制管理。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参与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新建PPP项目仍按照审批制管理,直接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改办基础[2016]1818号)2016.8.10.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第八条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国家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PPP项目工作导则》2016.10.2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第十条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国家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PPP项目工作导则》2016.10.24.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加快转变政府的投资管理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三、交通运输新建(含增建)铁路: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由省级政府核准;地方城际铁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三、交通运输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和普通国道网项目由省级政府按照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其余项目由地方政府核准。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中的项目,中国铁路总公司为主出资的由其自行决定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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