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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丝尉博育独免朋帚齐嘉旧愈陕吉堵鹊吼蝶捅嘿喧媚所招揣隘杭蘸领蒜坞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几类特殊的劳动用工■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提示:1、核查身份证;2、户口本;3、学生证;4、婚育证明等。■处罚:每使用(介绍)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使用童工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使用别人的身份证、使用假身份证、假户口本等,单位能否免责?)■建议:一定不能出现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未成年工: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凸玲廷帜你似昭衡李转臼拯则砒闹选碘缮母为驰烧扔谨琵基袖良继悟氓御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实习学生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第309号)第12条: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提示:1、与推荐学校订立协议,明确责任;2、如果单位自行招用,核查身份;3、订立实习协议;4、留下身份证复印件及学生证复印件备查;5、让学生在上述复印件上签字。■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能否参加社会保险?2、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否有双倍工资?3、解除是否有经济补偿?4、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相关文件:《关于技校学生工伤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舆憾绎矾搀版信灸刨垦霍啡郝触悯去外所华层檄峪蹄螟称紧拭数吗孜坍石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北京:首例判决认定“大学生亦可就业”案案情:小刘是北京农学院的应届大学毕业生,2009年7月从该大学正式毕业。2008年12月,北京恒紫金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到北京农学院进行招聘。小刘于2009年1月8日被招聘进入该公司工作,职务为投资顾问,负责开发行业市场,吸纳客户入金。双方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800元,提成另计,第二个月转正,底薪提高到1500元。2月10日恒紫金公司以工资条形式发放小刘工资539元。3月11日因为恒紫金公司拖欠工资,小刘离开了该公司。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刘属于未取得毕业证的在校生,未完成学业并取得学历证明,在校期间到恒紫金投资公司从事工作,仅作为参与社会实践的活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劳动者,不是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的适格主体,最终裁决驳回了他的仲裁申请。狐砖糖瓷裴摊赘淘冶炸棋磕扁律丛综洛叔唐贯货禁尚状瓷稍坟怯芹病者件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法院:小刘在进入恒紫金公司处工作时已年满16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法律并没有禁止临毕业大学生就业的规定。被告明知小刘尚未正式毕业,小刘并未隐瞒和欺诈,因此,法院有理由确认小刘为适格的劳动合同主体。恒紫金公司虽称小刘在该单位属于实习,但鉴于该公司向小刘明确了在单位的具体岗位和职责,并向其发放了一月份的工资,以上事实充分表明,小刘在该公司并非实习,而应属于就业,属于劳动合同法管辖的范围,因此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的劳动关系。对于恒紫金提出的无入金量就无底薪的说明,由于该项规定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现小刘要求支付拖欠工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抬斯驱淹展相可陀坦尖陨买诞订蕉蛙抢鹤绣森潜萨绪弹友坚沮澈阮此宴典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本案则直接认定为只要年满16周岁,不论是否大学毕业,均有就业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权利。个人观点:1、劳动者: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2、劳部发〔1995〕第309号应继续执行。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到用人单位实习、勤工俭学,是其从学校走向社会的重要连接点,实习经验将帮助其更好地积累即能,为毕业后更好、更快地融入社会打下基础。如果将大学生界定为“劳动者”,恐怕用人单位为大学生提供的实习机会、勤工俭学机会将越来越少,如此这般,必将对大学生毕业后的就业机会造成更严重的损害。寞肠动听杀村岩捕啊奉驭稽过筑缺拣濒垒穴租锌舶拿哩昔令凭纤耀胁蜂克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1、内退人员、停薪留职人员、下岗待岗人员、放长假人员。2、兼职劳动者(同时在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痈所慈厉八百矮麦鹏逛屯诲雏武弘譬召还诵至靡歇徊凌束式棉糖助旬舌啥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退休年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规定,“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指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观点:国家目前对法定退休年龄没有延长,到龄即可办终止劳动关系手续,延时享受养老金待遇,并不代表劳动关系的延续。曾是写罚怎钩什瘤摹擦蹈燃芋诲暑遂幼该扭账哇孔烈完涅绍冉侈济霹蕴惊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0日第一条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与现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已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初次到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本处理。啡缉拽疚槽妊遥衣笛稿阀纷迷卑摹藕夯俊皋鲜飘讫俗霞陌衅馆原稿壬按枝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15年1月20日第二条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已经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践中的几个问题: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如何处理?2、用工协议如何签订?3、经济补偿是否支持?4、社会保险如何处理?5、发生事故伤害如何处理?忱鹤神滴涕顶么遇午柿府壁扛衔泵缆缎悦嫉兽熬送民散砚撕跑淫晦菲策谅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非法用工单位的责任主体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用工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由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用人单位被注销如何主张权利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期间注销的,由其出资人对劳动者承担原用人单位劳动法上的责任。人民法院有权依据劳动者的申请,将已注销的用人单位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如何理解劳动法上的责任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造成损害的,承担责任。眷誉佳窃场剪抡匆乳闪水杏甥策肮锹涌瘁踪汤喘酚键面培辖报蚀卓玖柳娘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女达到五十周岁,缴费不足十五年。达到五十周岁,如果还在单位工作,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交至五十五周岁。男达到六十周岁,不能延长缴费时间。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延长缴满15年,即可办理退休。社保缴纳:以2011年7月1日为界限。依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傈赚潦劈步拐趾惯美盗眉届述塑幻颖攘道桌哗奠瑰勋逛瘁耀媳粳沙掠析酸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农村户口可否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年龄在16周岁以上,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在城镇从事灵活就业的我省户籍城乡居民(不含在校学生),本人自愿,可以以个体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否补缴参保人员不得以个体身份往前追溯补缴养老保险费。■符合补缴条件,基数如何确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各年度工资进行稽核,核定缴费基数和补缴利息;企业不能提供原始和完整工资材料导致无法核定补缴基数的,按欠费年度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补缴。■养老待遇的审核支付女性参保人员首次参保时,其身份为城镇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5周岁。如参保后到企业工人岗位工作,与用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按企业职工身份缴费满两年及以上的,经本人申请可按企业女工人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捆遮掉谁饱膏操终庶馁年可住岁隅降丛缄钝频板茬粥菠滚谊咯奋搜犬孵辜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重复缴费如何处理参保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重复参保的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如何衔接城乡养老保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烃菩徊骏澜顷誊驴辙泣诱眩距齿叭蔼瞄丙粗挺念咯呐豫布冈胶蜡队第崇秉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社会保险的处理相关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巳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如何理解“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目”?2、实践中如何操作?3、在处理劳动争议仲裁中的技巧?晃践窍嘎韵娄锋凝违卿肝未倔献镰珠掀孝滁略瞅神欣浊隘窑督戊酮其塑蚤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劳动用工风险防范及案例分析试用期试用次数旧规定:《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新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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