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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33页制度信息表所属:无锡地铁集团有限公司编号:JT-HT-01版本号:1.0密级:通用类级别:二级会签部门:规划设计部、工程部、综合开发部、设备物资部、安全质量部、财务部、信息管理部、物业公司规章制度名称: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编制人:郁鸣审核人:谢辉部门负责人:谢辉分管领导:张军董事长:徐政主办部门:合同部发布日期:2013.03.29废止日期:发布范围:工程主管部门、设计主管部门、安全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分子公司及各参建单位更新记录版本编制/修订日期修订内容发布日期备注1.02013.01.29新建2013.03.29第2页,共33页工程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准确、高效地贯彻执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文),规范无锡地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结算的管理过程,有效控制建设工程投资,确保投资控制目标的顺利实现,特参照《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前期工程(包括管线迁改、绿化迁移、交通疏解、临水临电等)和主线工程(包括土建、房建、装饰、安装、采购、市政、绿化等)结算管理工作。第二章定义第三条建设各方及专业用语定义(一)代建单位:与业主签订工程代建协议的单位(二)设计单位:与业主签订委托设计协议的单位(三)监理单位:与业主签订委托监理协议的单位(四)承包商(承包人):与业主签订承包协议的单位(五)造价咨询单位:与业主签订造价咨询协议的单位(六)工程结算:即工程竣工结算,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以及索赔等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竣工项目工程价款的文件。(七)工程量清单修编:指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基础上,对已有施工图纸的工程量与工程项目进行重新计算和确定,分阶段对招标工程量清第3页,共33页单进行修编,形成施工图工程量清单,作为期中支付与竣工结算的依据。(八)工程变更: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改变原合同的性质、规模、或对比原合同内容的增加或减少,或对已经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修改的工作。(九)人工材料调差:指根据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人工、材料指导价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规定,按照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人工、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给予计算期与基期价格调整的工作。第三章一般原则第四条工程结算管理(包括编制与审核)应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依据,遵循合法、独立、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强制性规范的要求。本办法与工程发承包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工程发承包合同为准。第五条工程结算编制应当遵循承发包双方在建设活动中平等和责、权、利对等原则;结算审核应当遵循维护国家利益、发包人和承包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工程结算应按工程发承包合同的约定,完整、准确地调整和反映影响工程价款变化的各项真实内容。第六条在工程结算管理过程中,造价咨询单位和造价咨询专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公正、独立的开展咨询服务工作,拒绝任何一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德、影响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公共利益的要求。第七条工程结算编制和审核应以财政部、原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有关结算期限规定为依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结算编制或审查工作。第4页,共33页第八条工程结算经监理单位、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后提交政府审计部门审计,最终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第九条工程结算条件(一)列入工程结算的项目必须是通过竣工验收且验收合格的工程。(二)所有列入工程结算的项目必须符合合同约定,且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第四章管理职责第十条承包商职责(一)按照合同及本办法规定按时编制工程结算并递交监理单位、业主审核。(二)提供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必须的工具、仪器、施工图纸及其他为结算审核工作所必须的方便条件,积极配合监理单位及业主或业主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并按业主要求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三)提供齐全有效的工程结算的证明及支持资料。第十一条监理单位职责(一)负责督促承包商按时编制和递交工程结算,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初审工作。(二)在工程结算初审过程中严格审核承包商提交的工程竣工情况、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工程数量、工程价款和相关的证明及支持材料。对承包商完成的合格工程数量及价款承担确认与审核的责任,其签署的量、价应对业主负责。(三)建立所监理标段的工程结算审核台帐,并按业主要求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所监理标段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第5页,共33页第十二条造价咨询单位职责(一)根据业主合同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在收到承包商递交的经监理单位初审的工程结算资料后,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核工作。(二)严格遵守发承包合同约定的计价范围、计价方法及相关计价规程、规定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并在造价咨询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出具造价咨询报告。审核过程中若遇到争议,及时向业主合同管理部门反馈。(三)建立所咨询标段的工程结算审核台帐,并按业主要求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所咨询标段的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第十三条业主工程主管部门/代建单位职责(一)负责督促承包商按时编制和递交工程结算,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结算初审工作。(二)协助业主合同管理部门组织工程结算管理工作,对监理单位的工程结算初审结果进行审核。(三)协助业主合同管理部门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第十四条业主合同管理部门职责(一)负责对业主工程主管部门/代建单位的工程结算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对造价咨询单位反馈的在审核过程中遇到的争议进行协调。(二)负责组织工程结算管理工作,汇总各单位或部门递交的工程结算,报公司领导审批后送政府审计部门进行审计。(三)配合政府审计部门完成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第五章工程结算编制文件及审核文件的组成第十五条工程结算编制文件组成第6页,共33页(一)工程结算文件一般由封面、签署页、单位(子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和工程结算编制说明等组成。(二)工程结算文件的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编制单位等内容。(三)工程结算文件的签署页应包括编制人、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等内容。(四)单位(子单位)工程结算汇总表应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五)分部分项工程量(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等内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规定及合同约定详细编制。(六)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工程发承包合同以单位工程为对象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工程概况、编制范围、编制依据、编制方法,有关材料、设备、参数和费用说明及其他有关问题的说明等。(七)工程结算文件提交时,承包商应当同时提供与工程结算相关的书面证明材料,包括所依据的发承包合同调价条款、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及设备定价单、调价后的单价分析表等。第十六条工程结算审核文件组成(一)工程结算审核文件一般由前期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主线工程结算审核意见表、单位(子单位)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和工程结算审核说明等组成。(二)单位(子单位)工程结算审核汇总对比表等内容应按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内容详细编制。(三)工程结算编制说明可根据工程发承包合同以单位工程为对象第7页,共33页进行编制,并应说明以下内容:概述、审核范围、审核依据、审核方法、审核结果、主要问题及有关建议等。(四)由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核文件按《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3-2010)的相关要求执行。第六章工程结算编制第一节工程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要求和方法第十七条工程结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三)工程承发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有关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四)招标投标文件,包括招标答疑文件、投标承诺、中标报价书及其组成内容。(五)工程施工图、施工图会审记录及变更图或工程竣工图,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现场签证,以及相关的会议纪要。(六)经批准的开、竣工报告或停、复工报告。(七)影响工程结算的其他相关资料。第十八条工程结算编制的一般要求(一)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对应相应的工程发承包合同进行,原则上每个工程发承包合同作为一个单位工程,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对原合同价款进行调整。当工程发承包合同范围内涉及多个子单位工程的,应将各子单位工程汇总为单位工程,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第8页,共33页(二)实行分阶段结算的工程,应将各阶段工程结算汇总,编制相应的工程结算文件。(三)实行专业分包结算的工程,应按专业分包合同的要求,对各专业分包分别编制工程结算。总承包人应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的要求将各专业分包结算汇总在相应的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结算内,进行工程总承包结算。(四)工程结算编制应实行编制人、审核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签字确认的内部审核制度,必须做到程序化、规范化、结算资料必须完整。(五)工程结算编制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交与书面形式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第十九条工程结算编制的具体要求(一)前期工程前期工程中强电、弱电类管线迁移及临时用电采用预算审核价签订包干合同,而市政公用管线迁移、绿化迁移、交通疏解、供电管廊及其他市政恢复等采用预算审核价签订合同并按实结算。(二)主线工程1、主线工程根据是否进行工程量清单修编可以分为两大类:①进行工程量清单修编的:土建工程。②不进行工程量清单修编的:房建、装饰、安装、采购、市政、绿化等工程。2、主线工程结算由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量清单修编(土建工程)、工程变更(包括签证)、人工及材料调差和其他四部分组成。①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它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四个组成部分。第9页,共33页②工程结算中的工程量清单修编资料按经政府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后的修编结果(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中的临时支撑系统)列入,措施项目清单(除临时支撑系统外)、其它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随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变化在结算时予以调整。工程量清单修编的未尽事宜详见《建设工程清单修编管理办法》。③工程结算中的工程变更资料分为签证和变更两部分,按签证编号和变更编号顺序排列。工程变更的未尽事宜详见《工程变更管理办法》。④根据合同约定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调整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相关规定进行人工调差;根据合同约定及无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公布的《无锡工程造价信息》中工程材料市场指导价进行材料调差。材料调差的未尽事宜详见《工程土建主体材料调价管理办法》。⑤根据合同约定及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三项外应列入工程结算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工程结算的编制方法(一)工程结算的编制应区分工程发承包合同类型采用相应的工程结算编制方法。工程发承包合同类型按计价方式应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1、采用总价合同的,应在合同价基础上对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以及工程索赔等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内容进行调整;2、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结算的工程量应按照经发承包双方在工程发承包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并依据工程发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方法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计算各个分部分第10页,共33页项工程以及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施工措施等内容的工程成本,并计算酬金及有关税费。(二)工程结算中涉及工程单价调整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按已有的单价结算;2、合同中有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可以参照类似单价作为结算依据;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新增工程单价的,由承包商或发包人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单价作为结算依据。第二节工程结算编制的内容和成果文件形式第二十一条工程结算的编制内容(一)工程结算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非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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