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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第四章国家元首第一节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第二节国家主席的地位和职权第三节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第四章国家元首第一节国家元首的历史发展一、国家元首与元首制度(一)国家元首的概念和特征1.元首概念的演变就字意而言,“元”与“首”均可作“头”或“第一”解。国家元首在英语中的表述是headofstate。可以说,有国家就有国家元首。但其涵义在古今有着明显的差异。古代(主要是君主制下)的国家元首,实际上就是独揽立法、行政、司法等全部国家权力的君主。例如中国古代文献中,“元首”一词的涵义就是如此。“元首明哉,股肱良哉,庶事康哉。”——《尚书·益稷》“君为元首”——《汉书·丙吉传》在现代世界上,除极少数传统痕迹明显的国家外,一般国家的元首已不再是全部最高国家权力的垄断者,而是国家(主权)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亦即国家的象征。在新政治体制之下,元首一般只在形式上代表国家,并不实际拥有全部国家权力。这是国家元首概念的质的演变。学术界有人认为,最早在宪法上规定国家元首职位的是比利时王国。该国1831年宪法明定:国王是国家元首,未经两院同意,不得担任其他国家的元首。也有的认为,世界上首先在宪法中使用“元首”一词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现代很多国家都通过宪法来规定本国国家元首。各国宪法在就国家元首作出规定时,大致有三种形式:明确指出由谁来担任国家元首。不明确指出谁是国家元首,但明确规定谁代表国家(如奥地利宪法规定:“联邦总统对外代表共和国”)。只规定国家元首的权力由谁行使,而不明确指出谁是国家元首或谁代表国家。如意大利宪法第87条规定:共和国总统为国家元首并代表国家之团结一致。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89条规定: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的元首,代表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也有一些国家没有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国家元首的职位,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不难看出谁是该国的国家元首。例如,世界公认美国总统是美国国家元首,虽然美国宪法并未这样明确规定过。不过,还有的国家由于宪法上没有明文规定国家元首,故在“谁是国家元首”问题上难以取得统一的认识。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日本国宪法只写明“天皇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象征”是否就意味着国家元首?在日本学术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2.国家元首的内涵(教材P.132)现代国家元首是依照宪法规定履行职能的人格化的国家机关,是一个政权组织的首脑部分或者国家的最高代表者。概而言之,国家元首的基本内涵可归纳为如下几点:是一个国家机关,具有阶级性、历史性;居于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的首脑部位;是国家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者;根据宪法行使元首职权;具有人格化特征;享有礼仪上的特殊待遇。3.国家元首的特征不管其表现形态如何,元首具有一些共同的、明显的特征:(1)元首对外代表国家(2)元首居于国家机关的首脑地位(3)根据宪法行使元首权(4)享有礼仪上的最高待遇美国总统布什访问中国1979年,邓小平对美国进行了历史性的访问。(二)国家元首的形式分类从世界范围看,国家元首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一般来说,可作如下分类:就国家性质而言,可以分为资产阶级国家的元首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元首两大类型。就产生方式而言,可分为世袭的国家元首与选任的国家元首两大类型。一般而言,君主制国家(包括君主立宪制国家)的元首属于前一类,共和制国家的元首属于后一类。现代世界上,选任的元首明显多于世袭的元首。就任期而言,可以分为终身元首与限任元首两大类型。通常是,世袭的元首往往属于终身元首,选任元首往往属于限任元首。就组成情况而言,可以分为单一元首与集体元首两大类型。前者是指国家元首由一人独任,后者是指国家元首由地位平等的二人以上共同担任。(三)国家元首的职权(1)公布法律的权力;(2)召集代议机关会议的权力;(3)最高级别的外交权力;(4)最高级别的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5)任免国家高级官吏的权力;(6)赦免权;(7)授予国家最高荣誉的权力。注意:国家元首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并不是就这些权力所涉及的有关事宜作出决定,而只是宣布决定的结果,作出决定的是议会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四)元首制度一般来说,关于国家元首产生、资格、任期、地位和职权等方面的规定或惯例,便是国家元首制度。(五)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元首制度1.君主元首制实行君主元首制的国家:英国、荷兰、比利时、挪威、丹麦、卢森堡、瑞典、西班牙、日本及一些伊斯兰国家等。根据君主权限的差别,君主元首制分为实职元首制(如约旦、尼泊尔、沙特阿拉伯、摩洛哥等)和礼仪元首制(如英国、荷兰、比利时、西班牙、日本等)。2.总统元首制总统元首制度是指由国家总统担任国家元首的制度,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任期。根据总统职权的性质和限度,总统元首制分为实职元首和虚职元首。3.集体元首制集体元首制,是指国家元首由地位平等的二人以上的人们共同担任,集体合议,共同决定和处理国事的一种国家元首制度的形式。在总统制国家,总统兼任政府首脑,有的甚至实行独裁。美国、印尼、菲律宾、埃及以及拉丁美洲的不少国家实行总统制。在议会制国家,作为国家元首的总统只是象征性职位,真正行使行政职权的是总理(或称首相),如德国、意大利、印度、新加坡、以色列等。在半总统制(又称双首长制)国家,总统与总理职权的划分,不同国家不尽相同,实行“合法性二元化”措施,但总统的权力普遍较总理大。如法国、俄罗斯、大韩民国、中华民国等也可视为半总统制或与半总统制类似。如:瑞士现行宪法规定,瑞士联邦总统,由联邦委员会的7名成员轮流担任,每年从7人中选定1人为联邦总统,另一人为副总统,任期一年;在委员会进行决议的时候,总统同其他委员一样,只有一个投票权。总统、副总统同时也是联邦委员会的主席和副主席。再如:圣马力诺则同时选出双元首同时行使职权。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演进(一)建国到1954年:没有设置专门的国家元首机关,行使国家元首职权的国家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二)1954年至1965年:国家主席制度的建立及正常运转(三)1966年至1978年:国家元首制度遭受严重破坏(四)1978至1982年:国家元首部分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行使(五)1982年以后:国家主席制度得以恢复和发展二、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历史演进(一)1949--1954年的国家元首制度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法律依据:1949年9月27日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大致分为两类,一类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另一类属于国家元首的职权。前一类职权表明,它是当时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后一类职权则表明,它同时兼为中国的国家元首。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职权制定、解释国家的法律,并监督其执行;规定国家的施政方针;废除或修改政务院与国家的法律、法令相抵触的决议和命令;批准或废除或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订立的条约和协定;处理战争及和平问题;批准或修改国家的预算和决算;颁布法律法令;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颁布国家的勋章、奖章,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任免驻外国的使节;任免有关中央国家机关的领导人;为什么说,不是主席而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主席1人(毛泽东),副主席6人,委员56人,以及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的秘书长1人组成。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在当时的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主席仍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而不是独立的国家机关。因此只能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集体行使元首职权(二)1954--1975年的国家元首制度根据1954年宪法规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之下,不设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而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国中央军事委中华人民共和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元首权法律依据:1954年《宪法》产生: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职资格: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三十五岁;中国公民任期:四年(对于连任没有作限制)国家主席的职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40条)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41条)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42条)在必要的时候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并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43条)1954—1975年间国家主席的任职情况(了解)1954年9月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任国家主席,朱德为副主席。1959年4月召开的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当选为国家主席。1965年1月,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再次选举刘少奇为国家主席。这两次会议均还选举宋庆龄、董必武为副主席。1968年10月召开的中共八届扩大的十二中全会,错误地作出了“撤销刘少奇党内外一切职务,永远将其开除出党”的决议。此后,乃至1969年11月12日刘少奇逝世以后,也没有按宪法规定,由副主席继任主席的职位。直到1972年初起,才由董必武副主席以“代理国家主席”的名义从事一些重要的外事活动1954--1975年的国家元首制度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1954年至1965年:国家主席制度建立并得到正常运转。1966年至1975年:由于国家主席刘少奇被迫害致死,国家主席职位长期处于空缺状态,国家元首制度遭受严重破坏。(三)1975--1978年的国家元首制度此间的国家元首:不明确法律依据:1975年《宪法》1975年1月,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宪法,正式取消了国家主席职位的设置,对取消国家主席这一建制的原因没有作任何说明。在此之前,围绕要不要设国家主席的问题曾发生过一场激烈的政治斗争。1969年中共九大召开后,修改宪法的问题被逐渐提到议事日程上来。1970年3月,毛泽东建议召开四届全国人大和修改宪法,并主张不设国家主席的职位。稍后召开的中共中央工作会议上,大多数与会者赞成毛泽东这一主张。然而,林彪却坚持要设国家主席。名义上是提议由毛泽东当主席,实际上,他完全明白毛泽东自己决不会再当主席。这样,一旦保留国家主席的职位,即非“副统帅”林彪莫属。同年8、9月份在庐山召开的中共九届二中全会上,林彪及陈伯达等人一意孤行,利用各种场合继续鼓吹要设国家主席,并以此蒙蔽了不少与会者。为此,毛泽东写了《我的一点意见》,公开批判陈伯达。他还一针见血地指出,陈伯达背后还有人,他们是有计划、有组织、有纲领的,“纲领是设国家主席”,“有人急于想当国家主席,急于夺权”,“名曰树我,不知树何人,说穿了是树他自己”。至此,毛泽东与林彪一伙的斗争已经公开化了。1、国家主席兴废之争折射出来的党内斗争问题:林彪:借用国家主席巩固自己的地位;窥测毛主席对他的信任态度。周恩来等:从国家象征和对外交往的角度的思考,要求设立国家主席。毛泽东:国家主席问题不要再提了,要我当主席就是要我早死。2、国家主席之争折射出来的公共权力规范问题:人治与法治国家主席与毛泽东的接班人问题;毛泽东个人坚持导致的国家主席废除问题。3、国家主席的宪法保障问题:刘少奇惨烈的教训。4、国家主席之争折射出来的党政关系问题:党政不分总结与思考在刘少奇被揪斗的时候,极度无望中他想到了《宪法》。他手持宪法严词抗争:你们怎么对待我
本文标题:第四章-国家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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