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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第一部分条款释义第二部分案例分析第一部分条款释义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于2010年5月19日以建筑〔2010〕413号文颁布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造价的合理调整与结算,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注释:本条款是关于《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制定依据的规定。编制依据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编制依据国务院文件7、国务院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通知国家行政法规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9、《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10、《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法》1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13、《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编制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1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5、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编制依据相关部委规章文件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1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编制依据天津市地方规章18、《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20、《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1、《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22、《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补充规定》编制依据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管活动,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或由国务院有关行业部门负责管理的,从其规定,也可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注释:本条款是对本办法适用范围作出的规定。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在不同阶段体现为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结算。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和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有关费用。其中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价格。注释:本条款介绍了建设工程造价的概念及构成。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建设各方从事造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和诚信的原则。注释:本条款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造价形成机制以及工程造价活动遵循的原则进行了规定。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造价及相关活动实施统一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补充和解释;(二)建立并完善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三)负责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造价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督管理;(四)对建设工程造价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五)建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六)调解建设工程有关造价问题的争议;(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管理工作。注释:本条款确立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并对工程造价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和任务进行了规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主要包括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基价(定额)、计价指引、费用标准、工期定额、计价规则及工程计价的有关文件、办法。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天津市现行的计价依据。第七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根据国家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站在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委托和指导下,编制各专业工程计价依据。注释:本条款再次确立了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的法律地位。本条款规定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统一管理本市所有计价依据。第八条施工企业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计量规则和编制原则自行编制能反映本企业技术及管理水平的企业定额,用于投标报价和成本核算。注释:本条款规定了施工企业应编制企业定额。第九条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予以补充计价依据的,相关单位应提供新项目的计价资料和数据,由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负责编制,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颁发。注释:本条款规定了补充定额的编制与颁发。第十条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对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变化,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办法定期公布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和建设工程造价指数。注释:本条款明确了本市建设工程造价实行动态管理。第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应当按建设程序分阶段合理确定,有效控制。计价内容包括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和竣工结算。其中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初步设计概算控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控制投标报价。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计价应按照工程建设程序合理确定并有效控制。第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投资估算,应当在优化建设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工期、主要设备选型,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投资估算指标并综合建设期设备、材料价格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估足投资,不留缺口。注释:本条款是对投资估算作出的规定。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应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估算,在优化设计方案的基础上,依据初步设计文件和概算编制期的计价依据,并综合建设期的设备、材料价格、建设工期和利率、汇率等动态因素编制。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经批准的总概算应作为建设项目的最高限价。注释:本条款对设计概算进行了规定。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图预算应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范围内,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相应的计价依据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编制。注释:本条款是对施工图预算的规定。第十五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或施工图预算计价,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计价。注释:本条款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计价方式作出了规定。第十六条工程量清单应依据本市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计量规则和施工图设计图纸、有关标准、规范、招标文件,结合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施工方案等进行编制。工程量清单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以及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及其编制责任。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建设项目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应根据《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预算基价、天津市建设工程各专业计价指引和相应造价信息,结合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施工常规做法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编制。(一)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应按照《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的规定计算,不得低于同期市场平均价格。(二)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企业管理费、规费、利润、税金应按照各专业工程预算基价规定计算。(三)风险费用应包括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内容及其范围和幅度。注释:本条款是对招标控制价编制做出的规定。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中公布,招标人应在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同时,将招标控制价资料报送市建设工程定额管理研究站备查。第十八条投标报价应以施工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天津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相应的计价依据,结合企业自身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注释:本条款规定了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和编制原则。第十九条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其他项目费用按下列规定:(一)计日工按发包人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二)材料暂估价及专业工程暂估价,按中标价或发、承包人最终确认价计算;(三)总承包服务费以合同约定金额或双方确认的金额为基数计算;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其他项目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的要求。(四)索赔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五)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双方确认的签证资料金额计算。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造价中的下列费用为非竞争性费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计取:(一)养老保险;(二)失业保险;(三)医疗保险;(四)工伤保险;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造价中的非竞争性费用。(五)生育保险;(六)住房公积金;(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第二十一条合同订立时,合同的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一致。发包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施工工期、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工程合同价格及有关调整办法。(一)建设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建设项目可采用固定单价或固定总价合同方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设计变更和价格调整等因素的调整方法。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的原则以及建设项目采用的合同形式。(二)建设工期超过12个月的建设项目一般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的,发、承包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发生异常变化及设计变更、相关费用等因素的调整方法。第二十二条依法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就下列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计价事项在合同中做出约定:(一)工程合同价款;(二)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以及抵扣方式;(三)建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四)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支付时限以及支付方式;(五)承担风险的范围、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幅度的调整方法;(六)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结算审核与支付方式、数额以及支付时限;(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以及支付时限;(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支付事项;(九)施工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十)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十一)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十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工程造价计价事项。非招标工程应参照上述条款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相关计价事项。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合同价款的约定事项。第二十三条合同签订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发、承包人应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在何种情况下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第二十四条工程设计变更确定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受益方以书面文件提出,经对方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14天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调整。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确认。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工程价款调整的程序。第二十五条因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工程量清单增项的,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二)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注释:本条款规定了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确定方法。第二十六条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综合单价的调整原则。第二十七条工程价款的支付包括预付工程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和工程价款结算。发、承包人应根据合同条款中涉及工程价款支付事项,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支付与结算。注释:本条款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支付制度。第二十八条合同中约定有预付款的,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
本文标题:《天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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