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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乌石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村级财务活动的管理和民主监督,防止集体资产流失,保护集体资产安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拓展农村集体经济新的发展空间,推进村级财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镇辖区内财务独立核算的村级组织,包括村(居)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村级财务状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以及集体内部各行业、各经营层次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维护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四条村级资金都必须纳入村级财务管理,主要包括:1、上级部门拨款及财政转移支付资金;2、“一事一议”筹资;3、集体资产拍卖、租赁、发包及上交收入;4、集体组织经营收入、投资收益及利息收入;5、土地补偿费;6、救济扶贫费;7、各种代收、借贷资金;8、村级共同生产费;9、其它应属村级财务管理的资金。-2-第五条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主要包括:1、村组干部报酬、补贴;2、办公费;3、会议费;4、补助五保户支出;5、报刊费;6、修缮费;7、救济扶贫支出;8、生产建设支出;9、公益事业支出;10、统一经营支出;11、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支出项目;12、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的支出项目。第六条村级财务实行镇经管站会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会计中心)代管制度。1、经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委托,村级财务由会计中心代管,实行村级账务、资金“双代管”。2、会计中心设立村级资金专用账户,按村设账,分村进行会计、出纳核算。3、会计中心全面实行村级财务电算化,按上级要求进行操作。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要按照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3-主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村级财务管理,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的前提下,实行村级财务、资金“双代管”制度,凡属村集体经济组织、上级有项目资金支持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财务收支账目、资金应全部纳入会计中心统一核算,严禁私设小金库或搞资金体外运转。第八条村级集体资金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侵占、截留、挪用、私分。第九条村级组织设立报账员一名,由村支两委推荐,经镇经管站审核,报镇人民政府报案。报账员的主要职责:1、负责现金、产品物资和固定资产的管理,收入现金及时缴存会计中心;2、负责村级集体各项收入和支出的结算,督促和做好各类承包合同、协议的签订和管理工作;3、配合村(居)委会做好村级财务收支预算编制,定期做好财务公开工作;4、及时向会计中心报账(本会计业务时间段),负责与会计中心进行现金核算,及时掌握本村资金情况;5、设置并登记好现金、固定资产、应收款、应付款、内外往来等明细账和相关台账;6、保管好村级财务、文书、合同、协议等档案资料,并将合同、协议备份,交会计中心保存。第十条票据管理制度:-4-1、村级组织所使用的票据由会计中心统一管理。村级组织领取票据实行限量供应、定期报账、以旧换新、及时缴销的制度。各村(居)委会原则上凭购领证只领取一本《湖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和一本《湖南省村集体经济组织往来结算收据》,并加盖“限村内部使用”的印章。原发放的《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继续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其管理责任人为各村(居)委会报账员。2、各村(居)委会严禁自购、自制,乱用、滥用各种收据。如有使用,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3、如有村民小组需要收据,须由村民小组出具报告,报会计中心批准,加盖“村民小组专用收据”的印章,由村级报账员领取并负责管理。4、村级领取的收据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毁,按《票据管理办法》追究报账员责任,并进行相应经济处罚。第十一条现金管理制度:1、严格执行村级财务“双代管”制度,村级报账员负责办理现金收支、保管和上解工作,非报账员不得保管现金。2、各村(居)委会的备用金根据各村(居)委会资金存量和业务需要最高不超过5000元。3、报账员对备用金的安全负有完全责任,应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被盗、遗失。4、各村(居)委会应监督备用金的安全,不定期检查备用-5-金使用情况。5、备用金为各村(居)委会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各项调工工资、零星购置费、小额伙食招待费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出具借款借据,并由村(居)委会负责人审批,方可支付。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各村(居)委会须严格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使用备用金,对已发生的经济业务,报账员应在完备相关手续后及时到会计中心报账,以补足备用金。6、不准将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储蓄存款,不得保留账外公款。7、不得以任何形式的“白条”抵库及收取各种款项不开具村级收据,隐瞒收入。村(居)委会如有大型重点项目工程要进行建设,须提出书面或口头报告,在自有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并提交项目工程的相关材料,如合同、协议、预结算表等,经会计中心确认后方可从中心领取资金(包括上级各类拨款资金)。领款额在1—2万元由中心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由主管领导审批。8、村级组织不得举借新债用于非生产性开支,也不得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担保和抵押。第十二条费用开支审批制度:要坚持民主理财、勤俭办事、科学抉择、赌赛漏洞的原则。1、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非村级财务审批人,不得越权审-6-批费用开支。2、各村(居)委会应明确村级财务审批权限。财务开支必须严格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实行限额审批制度,原则上开支500元以下由村(居)委会审批人签批;开支500—1000元,由支书、主任研究同意后,支书加具意见,由审批人签批;开支1000—3000元,必须经村(居)支两委干部集体讨论研究同意后方可开支,由审批人签批;开支在3000元以上,必须经村(居)支两委干部及理财小组研究同意或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同意,签字认可,由审批人签批。3、开支的原始凭证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做到六大要素齐全,即有日期、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和业务内容,并有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的签字,不得以白条和不规范的发票入账。4、村干部奖金、福利及补助标准,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文件确定,没有上级人民政府文件通知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文字记录,村干部擅自提高标准,所发放的奖金、福利、补助等,视为私分公款。5、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报账员可不予办理。第十三条民主理财制度:1、各村(居)委会应设立民主理财小组,小组成员3或5名,由村(居)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村干部及其配偶和直系亲-7-属不得担任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并报镇政府审查。2、理财小组成员的报酬,各村(居)委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酌情给予相应的务工报酬。3、民主理财小组有权参与制定本村(居)委会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审核财务收支项目,否决不合理开支,监督财务计划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任何人不得妨碍民主理财小组行使上述职权。4、民主理财小组要定期召开理财会议,认真听取和反映全体成员对村(居)委会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5、各村(居)委会的下列事项必须报镇会计中心及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经各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1)、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项目;(2)、主要大型项目工程的承包办法及承包指标;(3)、村(居)委会人员的补贴、补助的标准;(4)、争资所需各项开支标准;(5)、其它重大财务活动。第十四条村级报账制度1、村级报账员根据各村(居)委会资金的收入及使用情况及时到镇会计中心报账。2、镇会计中心只接受本会计业务时间段内(即上次报账日至本次报账日)的票据。如村级当时无资金可支付,可采取支出入账记往来的办法处理。-8-3、村(居)委会报账员报账时应提供手续完备的各种票据、现金日记账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收款收据及往来结算收据。第十五条“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1、议事范围。只限于村内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村组道路、桥梁、环卫设施、植树造林等由全体村民受益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建设。2、议事程序。村委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村民会议或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所议事项须经半数以上到会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村民代表表决赞成并签字认可,方可形成“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3、上限控制标准。“一事一议”筹资每人每年不超过15元,筹劳每人劳动力每年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4、申报审批。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决议,必须按规定填写《申报审批表》,连同议事会议记录和表决签字原件报镇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初审和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筹资筹劳。5、管理与监督。向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必须按规定用在所议的生产公益事业建设上,不得用于村组管理开支。村委会年底或项目结束时要对筹资筹劳使用情况进行财务决算,并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张榜公布。第十六条财务清理、审计制度:-9-1、村级财务必须坚持一年一清理,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时必须审计。2、财务清理内容包括财产物资、往来资金、货币、收入支出、收益分配和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必要时应进行专项审计。3、村级财务清理以村民主理财小组为主体进行,必要时镇审计事务所也可直接进行审计。4、财务清理工作结束必须形成书面财务清理报告,由财务清理负责人签名后,报镇审计事务所备案,清理结论在财务公开栏和村民代表会上进行公开。5、对清理中查出被侵占的集体资产和资金,要责令如数退赔,并提出处理意见,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第十七条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合作化时期的土地、耕畜、农具入股及以后的长期生产积累形成的公共资产,这些资产分布在乡(镇)、各村组,分别归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集体资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各种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集体资产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1、对已列入村级集体资产管理台账的各类固定资产和资源性资产,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当年集体资产变更情况报镇会计中心,并同时对台账作调整。2、各种资产实行对外承包、租赁、拍卖时,必须以公开招-10-标的形式确定经营者,并经村、支两委研究,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同时报镇会计中心备案。3、对村级集体资产报废、毁损时,必须及时填报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呈报表,报镇会计中心批准,并及时调整有关账目,保障账实相符。第十八条违规处罚制度: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电子文档,致使会计资料、电子文档毁损、丢失的。2、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3、私设会计账薄、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4、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电子文档的。5、财务人员转借、转让、遗失、自制收据凭证的。6、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非村集体组织资金进入村级账户的。7、收入不按时交账,挪借私用的。8、财务审批人或非审批人越权、超权限审批费用的。-11-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镇经管站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乌石镇村级财务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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