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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煤(集团)公司矿井井下人员跟踪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8-2-27)全国所有煤矿要完成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和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的建设完善工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升集团公司矿井安全管理自动化水平,及时掌握井下人员活动情况,确保矿井人员跟踪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日常管理工作规范有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矿井人员跟踪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的管理实行统一协调、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矿井装备有矿井人员跟踪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的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第二章系统构成第四条集团公司人员跟踪定位及考勤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定位考勤系统)由各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广域网络系统组成。矿井安全监测监控广域网络系统指由瓦斯监控系统、电网监控及故障诊断系统和定位考勤系统局域网等组成的广域网络。第五条各矿井定位考勤系统局域网络由井下子系统、地面子系统组成,在矿调度、劳动保障部、安监处、通风区、矿长、生产副矿长、总工程师、安监处长办公室等设置终端,在矿调度室安设一台显示屏。第三章主要功能第六条考勤管理功能,能够实时对矿井人员入井时间、升井时间进行统计;能实时对各单位人员下井班数、班次、迟到、早退等情况进行监测和分类统计;能实时对井下各监测区域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分类统计。能自动汇总、存储、实时查询、自动生成报表和打印以上各信息。第七条井下人员位置监测与管理功能。能够用不同标识、模拟图形或颜色、数据,动态、实时显示井下各类人员状况和分布情况,并能动态显示井下人员的当班活动模拟轨迹;能实现地面监控中心与井下管理人员、特殊作业人员信息互动。第八条紧急搜救与报警功能。在发生事故和出现紧急状况时,系统地面管控指挥中心能与应急预案联动,能够快速查询井下灾前各时段全部人员位置和状态,准确掌握被困人员位置,为抢险指挥部救援方案制定提供可靠信息。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九条人力资源部负责定位考勤系统业务管理和入井人员的考勤管理,应随时查阅各矿人员入井情况,并以系统记录为依据对各矿人员入井及出勤报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且对登陆定位考勤系统所需权限的用户名及密码进行管理。第十条集团公司机运处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抗雷击能力和监测机房不间断安全供电进行督查,对各矿整个网络平台运行情况进行检查,以保证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运行。第十一条技术中心负责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从各矿信息机房到集团公司整个通讯网络的管理维护,确保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并负责定位考勤系统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第十二条集团公司通风处负责查询并掌握通风特殊工种入井情况,负责协调技术中心与煤炭科学研究总院重庆研究院和重庆梅安森公司的协作关系。第十三条生技部总调度室负责不间断监测定位考勤系统的运行情况,掌握公司各矿入井人数情况及矿级领导干部带班入井情况。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安监局负责对各单位矿井人员跟踪定位考勤系统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安全监测系统因特网查询地址为:。定位考勤系统只在公司局域网内查询。第十六条各矿对本矿范围内定位考勤系统管理负责,矿相关部门对业务范围内工作负责,各矿井必须配备监测管理人员、监测值班人员和监测电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台帐记录。第五章系统设备安设第十七条定位考勤系统分站的安设应上架且要设置管理牌板,识别器及电缆吊挂的质量、安装位置、数量,必须符合要求。第十八条定位考勤系统识别器应安设在所有有人员出入的井口和人员集中且必须经过的交汇点,巷道支护完整,顶板不易垮落、无淋水的地点。第十九条定位考勤系统分站的安设应远离产生电磁场辐射区域。第六章运行管理第二十条集团公司定位考勤系统由集团公司、矿组成两级运行、维护、管理体系。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总调度室、人力资源部、通风处、安监局、机运处每天对定位考勤系统运行情况进行了解、掌握,有异常情况及时进行落实处理。第二十二条各矿要加强人员跟踪定位系统的日常管理,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保证分站、识别器、标识卡灵敏可靠。第二十三条各矿必须维护好定位考勤系统的一切设备,定位考勤系统主、辅机必须专用,严禁兼作它用。第二十四条各矿不得擅自更改定位考勤系统主、辅机的IP地址,必须根据所分配的IP地址独立使用。第二十五条各矿要将定位考勤系统监测结果汇集成综合报表纳入矿井日常管理范畴。矿长、安监处长每天必须签阅综合报表,要对系统分类筛选出的矿井考勤、区域工作人员出进控制、矿领导巡视和特殊作业人员作业信息等进行审查,对存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生产和特种作业人员脱岗、不认真履行职责、危险区域人员违章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六条各矿的定位考勤系统发生故障时,监测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系统管理部门值班领导和系统管理部门调度汇报,并立即进行处理,故障处理不得超过4小时。第七章罚则第二十七条蓄意切断定位考勤系统通讯或电源电缆造成定位考勤系统无法正常使用的,每发现一次罚矿井10000元,矿分管领导1000元。第二十八条未按要求安设识别器的,每发现一处罚矿井5000元,矿分管领导500元.第二十九条微机员恶意删除人员信息或提供给他人管理员帐号引起人员信息丢失,造成井下识别器无法识别的,每发现一次视情节对微机员进行50-500元处罚。第三十条在发生故障时,未按规定时间处理完且不向上级业务部门汇报,造成定位考勤系统处于瘫痪状态的,每发现一次罚矿井5000元,矿分管领导500元。第三十一条定位考勤系统未按规定进行检查维护,造成分站、识别器、标识卡运行不正常,每发现一次罚系统管理部门500元。第三十二条擅自更改IP地址,每发现一次罚矿井2000元,矿分管领导500元,相关责任人员100元。第三十三条在监测主、辅机上玩游戏、看影碟等或作办公打字的,每发现一次罚矿系统管理部门500元,罚相关责任人100元。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各单位依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集团公司备案。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属攀煤(集团)公司。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本文标题: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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