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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心下一代教育科学研究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北京关心下一代教育科学院。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单位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第四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北京市关工委,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北京市民政局。第五条本单位的住所是。〖如:××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号〗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董事)和监事;(三)有权查阅理事会(董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元,出资者:,金额:。〖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为多个出资人,则应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额〗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一)培训幼儿园教师以及园长;(二)科学教育的设备研究和制造;(三)培训家长和进行家庭教育公益讲座;…………………………………………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第十条本单位设立理(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理(董)事(以下简称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每届任期年。理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理事会成员应为3-13人;理事任期三或四年;有关单位主要指业务主管单位〗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一);(二);(三);…………………………………………第十三条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一)业务活动计划;(二)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三)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四)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五)内部机构的设置;(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七)制订内部管理制度;(八)修改章程;(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次会议〖至少2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第十六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第十七条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的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八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第二十条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二十一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三)拟订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小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设一名监事〗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不得兼任本单位理事、主要领导职务及财务负责人。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单位的财务;(二)对理事、本单位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理事或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七条监事的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的任期须与理事的任期相一致〗第四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第二十九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三)担任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三年的;(四)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三十条本单位经费来源:(一)开办资金;(二)政府资助;(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四)利息;(五)捐赠;(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的章程,还须载明取得合理回报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第三十二条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三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四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第三十六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七条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三十八条……………………………………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九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条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民办学校的章程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文标题:北京关心下一代教育科学研究院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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