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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6工程监理企业项目总监信用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建设工程监理水平,提升监理行业整体素质,建立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总监,是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经企业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负责对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进行统一管理考核及结果公布,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监理活动的项目总监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汇总。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管理工作。-2-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对监理企业的考核结果及做出的处理决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执行。第二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项目总监业绩、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现场质量安全监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总监及监理机构履行职责,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等情况。(一)项目总监业绩情况:项目总监完成的工程业绩和获得的表彰、奖励等;(二)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情况;(三)现场质量安全监理情况: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安全隐患的发现和整改、质量安全事故的处理等情况;(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员审查情况:审查工程分包招标手续、队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员合同签定、现场管理人员及工人持证上岗情况;(五)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情况: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施工现场从业行为进行管理考核情况;(六)总监及现场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监理日志记录、监理资料整理、归档情况;-3-(七)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况:项目总监及人员到位、与材料供应商有无利害关系等情况;(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内容。第六条建设监理项目总监管理考核坚持“科学公正、突出重点、动态管理、奖优罚劣、高度联动”的原则。第七条管理考核实行量化记分方式,考核基本分为10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的市场行为和业绩情况进行分数加减,每年初统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级为A级,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B级,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级为C级,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级为D级。第八条考核依据下列文书加分、扣分:(一)社会调查结果;(二)有关部门表彰决定文件;(三)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机构的处理决定书或整改通知书;(五)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机构查证属实的依据。第九条项目总监应重点履行以下职责:(一)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分工和岗位职责,并负责项目监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4-(二)对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或报告;(三)审查施工总、分包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分包合同及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劳动合同签定情况;(四)审查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及人员到岗到位履职情况;(五)对工程分包款拨付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六)积极协调化解施工现场发生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的集体上访等突发事件;(七)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及安全专项方案,并监督组织实施;(八)开工前,参与施工现场周边环境的安全评估,并提出监理意见;(九)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从零工作法,确保记录真实有效;(十)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重大隐患不整改的及时报告主管部门;(十一)按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周检和阶段性安全评价;(十二)按规定组织监理机构人员实行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监理,并做好记录;(十三)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把关,认真核查施工资料,确保资料真实、齐全、有效;-5-(十四)其他应重点履行的职责。第十条考核年度内具备以下条件给予加分。同一奖项只按最高级别加分,不作累计加分。(一)个人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政府表彰奖励,分别加25分、15分、10分;个人获得国家、省级、副省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20分、10分、8分;获得国家、省级其他行业协会(经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的)表彰奖励的,分别加15分、6分。(二)在本市监理工程因项目管理突出,被国家、山东省和我市监理会议观摩、推广的,每项分别加15分、10分、6分;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在全国、全省、全市建设工作会议作经验介绍的,每项分别加10分、8分、6分;在国家、省、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被通报表扬的,分别加10分、5分、1分。(三)被评为标准化管理样板工程的,每项加5分。(四)科研成果(论文、调研课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5分、10分、8分;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8分、5分;获得副省级城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8分、5分、3分;获得国家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10分、9分、8分,获得省级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4分、3分、2分,-6-获得副省级城市技术创新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加3分、2分、1分;获得国家、省级工法的,分别加5分、3分;获得国家、省、副省级城市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每项加3分、2分、1分;在技术创新方面表现突出受到国家、省级城市表彰或在国家、省城市会议上作经验介绍的,分别加5分、3分。工法和技术创新奖加分只计第一完成人。(五)本市项目总监在外埠市场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4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六)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监理工程,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计,下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每10万元加0.03分(不足10万元不计,下同)。本项累计加分至30分。超过30分(不含30分)的,按照50%计分。(七)项目总监在青岛市组织应对重大事件、突发事件以及应急事件中表现突出,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政府表彰,分别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2分、1.5分、1分;获得国家、山东省、青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分别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内招投标分别加1.5分,1分,0.6-7-分;在上述行动中表现较好的,加15分,一年内招投标加0.3分;在应对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较好的分别加10分、6分。(八)其他加分项:在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管理考核过程中,按照年内项目总监在《青岛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系统》中对项目经理所扣总分数以一定比例计入该项目总监年终市场主体考核结果中。第十一条项目总监未履行职责,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注册证书的,建议注册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务,按照国家、省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二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4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3分:(一)出让或转卖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执业手册,超越项目总监资格承担监理任务的;(二)未履行监理职责,工程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事故的;(三)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报,或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商或分包队伍的;(四)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五)涉及结构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构配件、半成品、设备,未发现或发现后未及时制止、上报的;(六)弄虚作假签署文书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签章的;-8-(七)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工程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认定办法》认定为转包、违法分包或挂靠行为的;(八)施工企业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承揽工程,监理企业未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九)发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十)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考核时每次扣2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2分:(一)未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展监理业务的;(二)经查中标项目总监与施工现场项目总监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三)现场检查时项目总监无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项目总监职责的;(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内容文件的;(五)注册监理工程师办理相关手续时提供虚假资料的;(六)因拖欠农民工工资,施工质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9-规模群体上访及其他突发性事件,未履行监理职责的;(七)对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八)基础或主体工程未经验收擅自允许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九)调查取证时恶意阻挠、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十)项目总监参加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能力认定考试不合格的。(十一)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仍继续施工,监理企业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未责令施工企业停工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的;(十二)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均未订立劳动合同,或均未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十三)以他人名义或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执业活动的;(十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的;(十五)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的;(十六)发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机械、脚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边建筑物、公共设施安全的;(十七)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未按图施工,造成质量隐患未制止或未报告的;-10-(十八)其他较重违法违规行为。第十四条项目总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核时每次扣10分,一年内参加投标时每次扣1分:(一)经查实项目总监未到岗到位或现场资料由他人代替签发的;(二)未执行监理业务或监理人员登记备案管理制度的;(三)因未履行职责,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被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停工的;(四)对施工组织设计、各类质量专业技术方案或安全专项方案未进行审查的;(五)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非法用工等行为未及时发现、制止、报告的;(六)对现场施工企业从业人员未签定劳动合同、无证上岗等问题检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七)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损害他人利益的;(八)被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九)对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或重大设计变更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十)未按规定实行周检、月检制度的;(十一)未履行监理职责,对用户因施工质量问题的投诉推诿、扯皮或处理不力,造成用户重复投诉3次及以上的;-11-(十二)应参加考勤考核人员未按规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十三)未执行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制度或在分户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十四)投标时,项目总监未准时参加开标会,导致所投标项目重新招标的;(十五)未按规定办理总监兼任,任命总监代表的;(十六)项目总监或总监代表无故不在现场的;(十七)经核实,项目总监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十八)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未按规定在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资料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的;(十九)所监理项目存在施工单位在施工现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