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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业技术推广法解读邵东农业局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历程新中国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随着农村经营制度的变化而变化,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历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历程从新中国建立到上世纪70年代末,是农技推广体系初步形成阶段。这一阶段,农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提高产量,主要围绕种植业特别是良种繁育进行。这一阶段,国民经济发展缓慢,人民公社的平均主义、“大锅饭”体制,严重束缚着农业生产力发展,农技推广工作所能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上世纪80年代至世纪末,是农技推广体系运行机制艰苦探索阶段。国家推广机构由财政下拨部分经费,允许其兴办经营性实体,开展技术承包,“技物结合,开方卖药”,从事经营性服务创造收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3年7月审议通过了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技推广体系在农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推广工作经费、推广条件等的保障和管理职责,明确了对农技推广人员与农业生产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开始走上有法可依轨道。当然,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农技推广法也有其历史局限性。一、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发展历程本世纪初至今,是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调整阶段。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推进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改革。2003年,国家农技推广体系改革试点全面展开,改革涉及机构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投入保障、队伍建设、扶持多元化服务主体等内容,并提出了逐步建立分别承担公益性职责和经营性服务的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要求。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经历了60多年发展历程,曲折而不平凡。有两点启示,启示一:农业技术推广是技术、资金、物资、政策以及推广者与使用者的有机统一,其建设发展有赖于国民经济的宏观环境及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自身改革与外部环境关联性高,必须系统设计,单项调整会顾此失彼。启示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简单把农技推广推向市场,机构改革、财政分灶吃饭就撤并农技推广机构,缩减农技推广经费,实践证明此路不通。二、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坚持的几个原则我国已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推进的新阶段,保障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特别是粮食安全的任务相当艰巨:一是土地资源、水资源约束趋紧。二是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因此,我们一方面要加大农业科技攻关力度,推动农业科研跨越式发展,多出成果,快出成果,出大成果;一方面要加大农业科技推广力度,努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为此,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农技推广体制、机制迫在眉睫。1993年颁布的农技推广法,发挥了它的历史性作用,需要根据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及时作出修改。二、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坚持的几个原则2010年8月至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农业技术推广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2011年,全国人大农委与农业部及国务院有关部委共同启动了修改工作。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正案于2012年4月经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在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通过。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体现中央有关农业技术推广的决策。将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近年来中央一号文件确定的、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二是尊重基层创新。将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且形成共识的做法以法律形式加以规范。三是体现农业技术推广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和全国人大代表议案中的建议。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修改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明确公益定位,强化职责;合理设置机构,理顺体制;完善保障机制,改善条件;加强队伍建设,提升能力;鼓励多元主体,放开搞活;细化法律责任,违法必纠。具体可分为“八个明确”: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明确农技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原农业技术推广法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特定背景下制定的。允许国家农技推广机构实行技物结合、技术承包。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既承担公益性服务,又有经营性推广活动。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农业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在全国普遍健全公共服务机构及农技推广的公益性作了明确定位。据此,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确立了农业技术推广的分类管理原则,实行“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推广分类管理”。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二)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公共服务机构性质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三)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检验、检测、监测咨询技术服务;(四)农业资源、森林资源、农业生态安全和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测服务;(五)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和农田水利建设技术服务;(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这样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两点考虑:第一,农技推广的许多领域是市场无法调节的。第二,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承担公益性职责是国家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渠道。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三)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的设置原则与管理体制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根据科学合理、集中力量的原则以及县域农业特色、森林资源、水系和水利设施分布等情况,因地制宜设置县、乡镇或者区域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原法相比,新增了设立区域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规定。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乡镇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可以实行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管理为主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为主、县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业务指导的体制,具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这样规定,一是体现因地制宜,二是为今后各地对管理体制的调整完善留出空间。实行以县为主管理,有利于乡镇国家农技推广机构更好发挥公益性职责。目前也有一些地方,在乡镇一级成立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对“七站八所”进行资源整合。对此,应认真跟踪和评估,以达到扬长避短,服务有效的目的。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四)明确多元化推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规定:“农业技术推广,实行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与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技组织、农民技术人员等相结合的推广体系。”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五)明确国家农技推广机构队伍建设的原则原农业技术推广法对于农技推广队伍建设的要求较为原则,缺乏硬性约束。根据我国农技推广队伍的发展现状,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规范农技推广队伍的原则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六)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规范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明确了农技推广工作的评价标准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七)明确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保障措施。现代农业需要现代农业技术支撑,这就需要强化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三、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八)明确法律责任新的农业技术推广法专门制定了“法律责任”一章,明确了相关的违法责任谢谢
本文标题:新农业技术推广法(邵东农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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