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宝安区安全主任管理办法(根据常务
1附件:宝安区安全主任管理办法(根据常务会议意见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安全主任制度,规范安全主任从业行为,保障安全主任依法从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辖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行政管辖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任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主任是指具有一定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工作经验,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资质证书的,在宝安区生产经营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第四条安全主任从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恪守从业道德和纪律。安全主任的从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安全主任的合法权益。第五条生产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配备安全主任,并监督、指导和保障安全主任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第六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企业及其安全主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予以监督、指导,对安全主任和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区成立“宝安区安全主任协会”(下简称“安全主任协会”或“协会”),各街道办设办事处(或联络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协会对安全主任进行管理。2第二章安全主任从业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配备安全主任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具体要求如下:(一)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二名安全主任;3、从业人员500人(含500人)至1000人的,安全主任的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并且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安全主任。(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1、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或者委托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2、从业人员300人以上(含300人)至500人以下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3、从业人员500人(含500人)至1000人的,安全主任的人数不得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四;从业人员1000人以上(含1000人)的,超过部分按不少于从业人员人数的千分之二的比例加聘安全主任;从业人员1500人以上(含1500人)的,必须聘任不少于一名高级安全主任。(三)以工业区、街(路)等相对独立区域为单位,区域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总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的,可以共同聘请不少于一名安全主任,并报区安监部门备案。第八条为便于对安全主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安全主任受聘于企业后,应当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以下备案材料:3(1)已获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广东省安全主任资格证》、《深圳市安全主任资格证》、《宝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或经认可的其他资质证明;(2)本人身份证明;(3)与任职生产经营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该企业出具的任职证明。第九条经备案的安全主任自动成为安全主任协会会员,接受协会指导、监督和管理。第三章安全主任的职责和权利、义务第十条安全主任的工作职责是:(一)协助聘用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协助聘用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工作档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检查表,拟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检查和督促落实;(三)协助聘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自我排查自我治理工作。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性质进行分类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登记台账和信息档案。(四)履行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职责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及时报告安全生产负责人,督促聘用单位落实整改;(五)掌握聘用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协助聘用单位制定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并指导落实;(六)协助聘用单位定期对职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聘用单位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员工上4岗前及轮岗前培训教育制度;(七)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国家规定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规定使用。(八)协助聘用单位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管理等工作。(九)按月度、季度、年度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类汇总,并按要求报所在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第十一条安全主任行使如下权利:(一)参加聘用单位生产计划、生产调度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会议;(二)查阅了解聘用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和工艺技术等档案资料;(三)审核聘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审核聘用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及资金落实及使用情况;(四)进入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人身安全和重大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职工暂停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对重大事故隐患,有权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五)参与聘用单位重大危险源评估,以及新建、改建和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技术改革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及竣工验收工作。(六)参与聘用单位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并对聘用单位组织调查事故的调查报告提出审查意见。第十二条安全主任应当履行如下义务:(一)热爱本职,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水平。5(二)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聘用单位的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不以权谋私和营私舞弊。(三)对受聘及其他单位隐瞒事故不报的,或者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四)向受聘单位的负责人或安全生产责任人汇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年度向所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个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五)变换工作单位或者不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应及时书面报告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六)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和指导。第四章安全主任协会第十三条安全主任协会是由宝安区企业在职安全主任、有一定经验和资格并有志于在宝安区从事安全主任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第十四条安全主任协会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本辖区内企业在职安全主任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规定备案后自动成为协会会员;有一定经验和资格并有志于在宝安区从事安全主任工作的人员,可以申请加入协会。第十六条安全主任协会章程由协会组织制定,并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协会会员享有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确定的义务。第十七条安全主任协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宝安区安全主任协会章程》,开展安全主任入会管理工作。(二)规范安全主任的执业行为,制定安全主任行业标准、6行业自律准则;(三)开发安全主任日常工作手册,规范安全主任工作具体要求;(四)开发各行业员工培训教材,提供给不同企业的安全主任开展员工三级教育培训;(五)配合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安全主任年度履职考核;(六)建立安全主任工作档案,实行“一人一档”;(七)建立“安全主任人才库”,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推荐安全主任的服务工作;(八)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定期为企业提供有关安全技术咨询、服务;组织安全主任或专家、专业机构开展企业安全管理专题调研、专业咨询、安全生产标准化等指导服务;(九)定期组织入会的安全主任开展学术交流和技术交流活动;(十)定期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汇报协会、有关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情况。第五章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第十八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委托3-5家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协助安全主任协会开展各项管理服务工作。协会每年定期对中介服务机构工作质量、效果进行量化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协议)取消其继续参与管理服务的资格。第十九条安全主任中介服务机构具体职责如下:(一)具体承担安全主任的年度履职考核工作;7(二)组织开展安全主任资格培训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定,根据审定结果核发《宝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三)组织开展安全主任再培训工作;(四)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咨询服务;(五)接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主任协会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并定期报告工作情况;(六)承接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主任协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事项。第六章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第二十条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主任、安全主任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并给予支持,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宝安区企业安全主任再教育培训课程与考核标准,制定支持、鼓励企业按要求配备安全主任的优惠政策;(二)开发和维护宝安区(各街道)安全主任信息管理平台;(三)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进行公开招标后,根据招标结果确定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名单,并对外公布;(四)每年向区财政申请划拨专项工作经费投入安全主任的资格培训、再培训、交流、考核、奖励等工作;(五)组织或协助安全主任协会组织安全主任交流活动;(六)组织开展“安全主任技能竞赛”等活动;(七)监督指导安全主任协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企业安全主任的培训、再培训、考核等工作;(八)受理企业安全主任或生产经营企业对安全主任协会、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8(九)通过网上信息平台监控、现场执法检查等方式,督促企业及时、足额配备安全主任,督促企业为安全主任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十一)组织安全主任年度履职考核奖惩工作。第二十一条各街道办事处协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主任进行管理和服务,具体职责如下:(一)按照《宝安区安全主任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二)每年划拨专项工作经费投入安全主任的登记、培训、交流、考核、奖励、注销等工作;(三)负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主任配备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管;(四)负责本辖区生产经营企业安全主任登记、信息录入等工作;(五)协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企业安全主任进行年度考核;(六)协助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在本辖区内开展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安全主任滥用职权、弄虚作假,或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取消资格;由此导致生产经营企业发生职工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中介服务机构不履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视其情节轻重,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广9东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或取消资格。第二十四条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中介服务机构未取得资格认定而从事中介服务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停止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中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资格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宝安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年月日实施,有效期三年。
本文标题:宝安区安全主任管理办法(根据常务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8601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