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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产业发展,满足不断增长的物流人才市场需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其它相关职业资格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物流及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条本资格共分为助理物流师、物流师和高级物流师三个级别。第四条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为保证本资格认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联合和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责成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以下简称培训部)负责认证的具体工作。本资格认证组织结构图见附件1。第六条培训部在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领导下,负责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标准的修订;教材与教学文件编写、印刷和发行;组织专家对培训师资进行培训和评审;制定培训大纲、考试大纲与建立题库;组织统一评卷和论文答辩;组织对各地培训中心、考试中心进行资质审查和认证管理等。第七条根据本资格培训工作需要,培训部在各地授权设立培训中心,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本地区的培训工作。具体管理办法见附件2,附件4。第八条根据本资格考试工作需要,培训部授权各地符合要求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考生资格审核、汇总以及考试组织工作。具体认证管理见附件3。第九条各培训中心和考试中心,应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第三章资格等级与申报条件第十条助理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经本助理物流师资格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2、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5年以上。3、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第十一条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物流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2、取得本助理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大专院校物流专业学历的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4、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第十二条高级物流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物流师正规培训达标准时数,并取得合格证书。2、取得本物流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3、取得相关专业学士学位,连续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3年以上。4、取得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第四章培训与考试第十三条本资格认证实行“考培分离”的原则。第十四条本资格认证实行“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阅卷和统一认证”的认证制度。第十五条助理物流师资格认证内容分为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两部分,均采用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第十六条物流师资格认证考试分为系统知识和熟练技能两部分,均采取卷面考试的方式进行。第十七条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认证考试分为综合知识和高级技能两部分。综合知识考试采取标准化试卷测试方式,高级技能考试采取完成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方案设计的方式进行。第十八条本资格认证统一考试每年为四次,时间分别安排在三、九、十二月份最后一周的周六和六月份的第三周的周六。第五章证书颁发第十九条认证考试结束,培训部统一组织对考生试卷进行评分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考试合格人员情况进行汇总。第二十条培训部根据汇总情况,制定证书编码,将印有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印章的证书配发至考试中心。第二十一条考试中心收到证书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培训中心或学员本人领取。第六章认证费用第二十二条培训费用实行全国统一的指导收费标准,可上下浮动10%。同一地区的培训费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1、助理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1600元/人。2、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2100元/人。3、高级物流师资格培训费为4800元/人。第二十三条三个级别的考试费均为350元/人。第二十四条高级物流师资格的论文答辩或物流系统工程设计指导费均为1500元/人。第二十五条本资格的认证费均为200元/人。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培训部。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附件1: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组织结构框架图附件2:培训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附2-1表:培训中心申请表附件3: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办法附3-1表: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附件4:物流师职业资格的培训教师任职资格和管理办法附件1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组织结构框架图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培训中心学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全国物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物流学会物流人才培训专业委员会培训中心考试中心学员附件2培训中心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中心的管理,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资格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认证程序第二条申请从事本资格认证的培训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认真填写《培训中心申请表》(见附件2-1表);2、培训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专院校无需提交该文件);3、单位机构简介(含名称、法人代表、师资配备和培训市场开发能力等方面情况说明);4、用于培训的相对稳定的教学场地和教学设备的证明文件;5、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机构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第三条培训部在收到培训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并在“中国物流采购联盟网”公布。第四条获得专业培训资质的机构,应不少于2名经过培训部认可的培训教师,方可开展培训工作。第三章工作职责第五条各培训中心在开展认证培训的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自觉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第六条严格按照培训部核定范围内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第七条培训中心在招收学员过程中,不得使用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抢拉生源,不得进行虚假宣传。第八条根据教学、考试大纲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的教学计划。第九条加强对培训教师和学员的管理,建立完备的学员档案,做好培训教师的考核工作。第十条协助当地考试中心,做好每学员考试报名工作。第十一条协助考试中心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第十二条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机构管理第十三条培训中心如没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本资格认证声誉,培训部有权取消其从事本资格认证培训的资格。第十四条培训部每两年对培训中心复审一次,对不合格的机构,培训部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取消其培训资格。附件2-1表培训中心申请表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编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常用(固定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法人代表联系人生源范围拟开展培训级别、收费与时间年计划招生人数培训场地及设备情况场地地点负责人人员配备情况人员职责姓名性别专/兼职职称专业工龄所属单位名称教师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我单位拟向贵处申请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培训专业资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另附),请审核。特此申请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审批意见审批人签字:盖章附件3考试中心专业资质认证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本资格认证考试中心管理,依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认证程序第二条本资格认证考试中心原则上每个省只设一个,开设物流专业的高等院校有优先权。第三条申请本资格认证的考试中心,需向培训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认真填写《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2、办学机构资格证明文件(大、中院校勿需提供该证明文件);3、考试中心简介;4、用于培训及考试的相对稳定的场地和相关设备的证明文件;5、相关的管理制度。第四条培训部在收到考试中心的申请后,立即组织对申请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和实地考察,对经考核合格的单位,培训部将为其颁发本资格认证考试专业资质证书和牌匾。第五条获得考试资质的考试中心,应安排具有相关资格的主考人员一名,副主考和其他考务人员若干名,并上报专委会批准备案。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六条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维护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声誉。第七条在培训部核定的范围内,严格执行《物流师职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各考区考试组织工作。进行每年四次统一考试的组织工作。第八条加强对考试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思想教育。第九条负责在当地做好考试报名工作。第十条配合培训部做好学员证书的发放工作。第十一条自觉接受培训部的监督检查。第四章机构管理第十二条培训部每两年对考试中心复审一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资格认证管理办法,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则永久性取消其考试的中心专业资质资格。附表3-1考试中心专业资质申请表单位名称通讯地址邮编姓名职务/职称联系电话(常用固定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法人代表联系人申请考试范围考试场地及设备情况场地地点负责人人员配备情况人员职责姓名性别专/兼职职称专业工龄所属单位名称管理人员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我单位拟向贵处申请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的考试中心专业资质,并按要求提供所需材料(另附),请审核。特此申请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培训部审核意见审批人签字:(盖章)附件4培训教师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一、教师任职资格凡从事本资格教学工作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信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一年以上,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二)高等院校、大(中)学校从事物流教学工作五年以上,具备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学人员。(三)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或高级物流师资格,通过参加培训部统一组织的培训并通过结业考试。二、任职与管理(一)符合以上条件的人员,经培训部的认证后,统一颁发的颁发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聘书。(二)本资格的培训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和培训部的双重监督和管理,认真履行其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三)从事本资格培训教师的相关资料在培训部备案,培训部每两年进行一次资格复审,并在网站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四)取得从事本资格培训聘书的教师,应接受培训中心每年一次的工作业绩考核,如有下列情形,培训部有权取消资格,收回聘书。1、违犯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违犯规章制度及其职责,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的。3、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考试是检验培训教学成果的主要手段,是保证人才质量的重要途径。为了进一步严格本资格考试管理工作,保证本资格认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和《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章报名管理第二条凡符合报名要求的人员,可直接到当地考试中心报名参加认证考试。第三条考试中心在进行考试报名登记工作时,应按照《物流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考生资格材料严格审查,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统一考试二十日前以书面报告(含考生总人数、考区分布、考务管理人员安排等)上报专委会。没有按要求上报的,一律不配送试卷。第四条考试中心根据考生区域分布情况负责安排考场,制作准考证,并于考试前十天将准考证发送到考生手中。第五条准考证上应有以下内容:(1)姓名及性别;(2)二寸黑白/彩色免冠近照;(3)身份证号;(4)准考证号;(5)参加考试的等级类别;(6)考场编号;(7)考试时间与地点;(8)考生须知。第六条考试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不得在报名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章考区、考场设置第七条考试中心应根据考试学员分布情况在考生集中的地区就近设置考区,并以地区名称命名。第八条考场应选择适宜成人教育的场所,具备充足的人工照明设施。冬、夏两季的考场应具备空调设施和完善的应急救生设施和疏散通道。第九条考试现场应在明显处书写“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区”。第十条在考区的门口应注明考试中心名称、考区名称,考区内考场应进行编号,并分别标注考场考生的起迄编号。第十一条考生单人就坐,相邻考生之间应有宽度不小于
本文标题: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管理办法试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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