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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10.1概述10.1.1建设工程合同1.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确立一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能发生某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确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确立承包方完成约定的工程项目,发包方支付价款与酬金的协议,它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它是合同法中记名合同的一种,属合同法调整范围。需要指出的是,除建设工程合同以外,工程建设过程中,还会涉及许多其他合同,如设备、材料的购销合同,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工程建设资金的借贷合同,机械设备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等,这些合同分属不同的合同种类,分别由《合同法》和相关法规加以调整。2.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建设工程合同除具有一般合同共有的特征之外,还具有以下特征:(1)合同标的的特殊性(2)合同主体的特殊性(3)合同形式的特殊性(4)合同监督的特殊性10.1.2建设工程合同的约束力1.各类合同示范文本的约束力国际有关组织及各国政府所制定的合同样本或示范文本,可给当事人带来很大的便利,但它们不是法律文件,不具有强制使用的效力。2.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建设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有极强的约束力。10.1.3建设合同管理法规立法概况市场经济是自由竞争的经济,政府已不能利用行政权力来干预日常经济活动。经济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通过与其他经济活动的当事人签订大量的合同来确定的。加强合同管理的立法,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重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九届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与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部合同法既对所有合同都应遵守的签订原则和程序、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又在分则中将建设工程单列出来,针对建设工程合同自身特点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它已成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效力最高的法律依据。除此之外,国务院及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部委还先后颁布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这些也是我们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应该遵循的。另外一个方面是,为规范合同格式及内容,建设部还先后制定发布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也是我们签订合同时的参考依据。10.2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10.2.1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原则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必须遵循《合同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它们是:平等原则、合同自由原则、公平原则、诚实原则和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10.2.2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程序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需要经过3个步骤:1.要约邀请2.要约3.承诺1.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当事人一方邀请不特定的另一方向自己提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行为属于事实行为而一般没有法律约束力,只有经过被邀请的一方作出要约并经邀请方承诺后,合同方能成立。在实践中,要约邀请一般表现在:广告、商品价目表、商店标价陈列商品等。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发包方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行为就是一种要约邀请行为。2.要约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另一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另一方称为受要约人。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一种意思的表示,首先必须符合签订合同的原则,其内容必须具体明确,并应包括合同应具备的主要条款,而且必须向受要约人提出。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更改。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过程中,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的投标文件的投标行为就是一种要约行为。3.承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它是受要约人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允诺。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完全一致,不得有任何修改,否则将视为拒绝要约或反要约。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要约人提出,而承诺生效的时间就是要约人收到承诺的时刻。承诺人作出承诺后,即受到法律的约束,不得任意变更或解除。在招投标中,发包方经过开标、评标过程,最后发出中标通知书,确立承包方的行为即为承诺。10.2.3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建设合同除了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合同纠纷解决方法等《合同法》规定一般应包括的条款外,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例,还必须约定以下主要条款:1.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在这一条款中应明确建设合同除合同本身外,还包括洽商、变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备忘录、纪要和协议。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以及有关的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也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还应明确各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2.建设工程项目的概况这一条款应明确写出工程的名称、详细地址、工程内容、承包范围和方式、建筑面积和方式、建筑面积、建设工期、质量等级等内容。同时,应明确提前竣工、延误工期的奖惩办法。3.建设合同当事人的责任(1)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的职权范围。(2)甲乙双方的职责。4.建设合同款与支付这一条款中应写明约定工程造价的依据、确定工程造价的方式、约定工程造价的调整方式。同时应约定调整工程造价的方法、顺序和时间。这一点无论对于哪一方都是非常重要的。5.竣工与决算这一条款对承包方的利益有较大的关系,直接影响到承包方工程款的取得。尤其是在大量的边设计、边修改、边施工情况下的“三边”工程履约过程中,由于合同造价的不确定,又没有事先约定确定造价的程序、期限和方式,往往工程最终结算时引起矛盾,造成纠纷。10.2.4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当事人这种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缔约过程中的义务,并不是因合同而产生的义务,它是一种先合同义务,以往,我国只从道德的层面上对这种义务加以肯定,并未从法律的角度对这种义务加以规范。新颁行的《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违反上述义务的当事人,必须对对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既是缔约过失责任。2.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合同法》中规定,出现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4)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的。10.3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10.3.1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原则建设工程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必须坚决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守两大原则,即实际履行原则和全面履行原则。1.实际履行原则实际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除非不可抗力,签订合同当事人应交付和接受标的,不得任意降低标的物的标准、变更标的物或以货币代替实物。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就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由于建设工程项目是特定的不动产产品,具有不可替代的特点,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就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和范围实际履行,承包方应按期保质的交付勘察设计成果和建设工程,发包方则应及时予以接受。2.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履行地点、履行价格、履行时间和履行方式等全面完成各自应当履行的义务。建设工程合同的全面履行就是合同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所有条款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包括:工程项目的建设行为,工程工期,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等。同时,对建设工程合同全面履行的检验,须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和竣工决算三个步骤。10.3.2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抗辩权的概念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依法对抗对方要求和权利主张的权利。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就是在双务合同中,在满足一定法定条件时,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要求,暂时拒绝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权利。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时履行抗辩权两种。1.同时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是指合同没有约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不分先后的履行各自义务的行为。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同时履行的双务合同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对抗对方的履行要求,拒绝自己的履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未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2.异时履行抗辩权异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合同已明确约定双方履行的先后顺序。此时,不论是先履行一方,还是后履行一方,都可以依法享有抗辩权。(1)后履行一方的抗辩权。合同法约定,先履行一方应当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当其未予履行,或虽已履行但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时,后履行的一方可以行使抗辩权,他有权拒绝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2)先履行一方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它是指按合同约定,本应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的财产明显减少或难以对待给付时,他有拒绝先行履行的权力。先履行一方的这种抗辩权称为拒绝权,这种履行拒绝则可称为中止履行,这是法律对先履行一方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合同法》规定,当对方出现下述情形之一时,即可行使不安抗辩权: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为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也作了限制。这种限制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有确切的证据;二是依法中止履行时,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三是中止履行后,一旦对方当事人提供了适当担保,就应当恢复履行,否则,将被定为违约。10.3.3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担保合同履行的担保,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合同当事人为全面履行合同及避免因对方违约而遭受损失而设定的保证措施。合同履行的担保是通过签订担保合同或是在合同中设立担保条款来实现的。担保合同是从合同,被担保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将随着被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消灭。建设工程合同的担保形式主要有保证、抵押、定金和留置四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被保证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代为履行或代为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保证人是合同当事人(被保证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一旦担保成立,他就成为被保证人所负债务的从债务人,当被保证人不履行自己的债务时,保证人就有代为履行的义务,而当他代为履行或代为赔偿后,就成为被担保人的债权人,可对被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我国《担保法》将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还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担当保证人替人担保。”建设工程合同中最常见的银行为工程承包单位开具的履约保函,即银行充当保证人为承包单位担保的保证方式。2.抵押抵押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当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当事人另一方(抵押权人)就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将抵押物变卖,并从中优先受偿。采用抵押担保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我国《担保法》还规定,抵押物为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乡镇企业的厂房、航空器、船舶、车辆、企业的设备和其他不动产,应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否则,抵押合同无效。3.定金定金是合同签订后,但还没有履行前,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有价代替物,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方式。其担保作用体现在,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合同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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