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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hesissubmittedtoXXXinpartialfulfillmentoftherequirementforthedegreeofMasterofEngineering【法规名称】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眉山市政府【发文字号】眉府发[2010]10号【颁布时间】2010-05-04【实施时间】2010-05-04【效力属性】有效【正文】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0一0年五月四日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工作,保证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油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油市场稳定,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参照《四川省省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监督及其相关工作。第三条市级储备粮油规模由市政府确定,权属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稳定粮油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第四条市级储备粮油实行“政府委托、逐级负责、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管理办法,实现“管理科学、调控有力、高效灵活、节约费用”。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规划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储备粮油管理的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标准,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油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协助市财政局管理市级储备粮油的费用、利息。具备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资质的单位负责市级储备粮油质量检验,检验费用由委托检验方承担。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市级储备粮油的资金管理工作。负责将已建立的市级储备粮费用、利息纳入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将已建立的市级储备油和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费用、利息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按时将粮油费用、利息拨付到区、县财政局以及市级直属企业,督促区、县财政局及时下拨到所辖承储企业,并对市级储备粮油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配合市粮食局规划市级储备粮油总体布局,审核认定承储企业的资格,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第七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发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市级储备粮油所需贷款,负责贷款的信贷监管。配合市粮食局和市财政局做好储备粮油的监管工作。第八条区、县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管理、轮换动用、监督检查等工作。区、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市级储备粮油负有重要的直接监管责任,负责对辖区内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监管工作,确保其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是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存储的市级储备粮油日常管理工作,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负责,按规定做好购进、存储、轮换、动用等环节的工作。第二章储备粮油的购入第九条购入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组织承储企业面向市场,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招标采购或按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市级储备粮油的购入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第十条市级储备粮油入库成本由市财政局、市粮食局根据采购价和有关费用核定。第十一条入库(含轮换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油必须是符合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当年收获产新粮食和国家标准四级以上新榨菜籽油。储备粮油入库后,须经市粮食局指定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监测单位检验,出具合格证明后方可确认为市级储备粮油。第三章储备粮油的储存第十二条市级储备粮油的储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规模存放、产销统筹”的原则,原则上存储到储藏能力较强、管理规范、交通便利、吞吐灵活的大中型粮油库集中管理。第十三条市级储备粮油的承储企业为达到省级储备粮油承储要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或重组和在承储中出现重大违规的承储企业,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协商相关部门后调整安排。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负责执行市级储备粮油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业务规定和政策;(二)严格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储备粮油质量标准、技术规范以及业务管理规定,执行市级储备粮油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三)对市级储备粮油实行专仓专罐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市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四)定期向上一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粮油库存情况,按轮换办法规定及时申请轮换计划。轮换发生的价差损益由企业承担;(五)执行国家有关统计制度和财务、会计制度,保证报送的市级储备粮油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六)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五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二)在市级储备粮油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三)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和仓间;(四)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等造成市级储备粮油严重不宜存或变质;(五)以市级储备粮油对外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第四章储备粮油的轮换第十六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管理办法参照省级储备粮油轮换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油市场基本稳定和均衡轮换的原则。第十八条市级储备粮油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及补贴办法按市政府批准方案执行。第十九条市级储备粮油的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联合下达。任何承储企业不得自行轮换。市级储备粮油轮换原则上在规范的粮油批发市场进行,也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五章储备粮油的动用第二十条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联合下达出库计划,由区、县粮食局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动用市级储备粮油赚取价差,谋取不当利益,从而造成空库的行为。第二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事件;(二)市场粮油供应紧张、价格出现异常波动,需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稳定市场;(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动用已建立的市级储备粮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充实市级粮食风险基金。经批准动用已建立的市级储备油和市级小包装成品粮油发生的价差亏损由市财政弥补;发生的价差收益上缴市财政。第六章损耗与损失第二十四条承储企业要及时核实、上报市级储备粮油储存中的正常损耗、损失。第二十五条市级储备粮油损耗分定额内损耗和超定额损耗。定额内损耗的处理参照中央储备粮油标准核定。超定额损耗由企业自行承担。市级储备粮油产生人力不可抗拒损失由承储企业及时报告当地粮食、财政、监察、审计及农发行等部门,经上述部门核实后,及时报告上级粮食、财政等部门,最终经市粮食局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其粮油净损失部分据实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及时拨补到位。第七章储备粮油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各级粮食、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及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二)对市级储备粮油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三)调阅市级储备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四)对粮油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检查;(五)依法处理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区、县粮食部门和承储企业立即纠正或处理;发现市级储备粮油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取消其承储资格、调整储备计划。第二十八条承储企业对各级粮食、财政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第二十九条区、县粮食部门和存储企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对危及市级储备粮油储存安全的重大问题,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理,并报告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区、县人民政府对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破坏市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油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第八章责任追究第三十条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由市粮食局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取消其承储资格;取消承储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承储资格。由于人为原因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由市粮食局责令赔偿。第三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以下违法行为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油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的;(二)未经市粮食局批准将承储有市级储备粮油的仓储设施擅自置换、拆除、变卖、改用的;(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油的;(四)由于管理责任和责任事故造成市级储备粮油损失的。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二条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储备粮油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文标题:眉山市人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眉山市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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