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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四、法律责任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可分前体和配剂,所谓前体是指该类化学原料在制毒过程中其成分成为毒品的主要成分,如麻黄素、1-苯基-2-丙酮、胡椒基甲基酮等;配剂是指在制毒过程中参与反应或不参与反应,其成分不构成毒品最终产品成分,该类化学品包括试剂、溶剂和催化剂等,如高锰酸钾、乙醚、三氯甲烷等。1、什么是易制毒化学品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2、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毒品的制造是一个复杂的化学反应过程,常与一些化学药品、化学试剂有关。例如:鸦片加工成海洛因海洛因1千克醋酸酐1千克三氯甲烷1千克乙醚12千克一、易制毒化学品简介2、为什么要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本身不是毒品,但由于其在毒品生产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生产合成毒品的重要辅助原料,因而经常被毒品犯罪分子用来生产毒品,所以,严格控制这些物品,使其不致流入毒品犯罪分子手中,实际上也就等于控制和限制了毒品的生产。第一类1.1-苯基-2-丙酮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3.胡椒醛4.黄樟素5.黄樟油6.异黄樟素7.N-乙酰邻氨基苯酸8.邻氨基苯甲酸9.麦角酸*10.麦角胺*11.麦角新碱*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带有*标记的品种为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二、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二类1.苯乙酸2.醋酸酐3.三氯甲烷4.乙醚5.哌啶说明:一、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二、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第三类1.甲苯2.丙酮3.甲基乙基酮4.高锰酸钾5.硫酸6.盐酸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与制毒用途(一)序号易制毒化学品名称毒品加工用途1-11-苯基-2-丙酮制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冰毒)1-2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制造MDMA、MDA(摇头丸)1-3胡椒醛制造MDMA、MDA、MDP-2-P(摇头丸)1-4黄樟素制造MDMA、MDA、MDP-2-P(摇头丸)1-5黄樟油制造MDMA、MDA、MDP-2-P(摇头丸)1-6异黄樟素制造MDMA、MDA、MDP-2-P(摇头丸)1-7N-乙酰邻氨基苯酸制造安眠酮和新安眠酮1-8邻氨基苯甲酸制造安眠酮和新安眠酮,生产N-乙酰邻氨基苯酸1-9麦角酸*制造LSD(致幻剂)1-10麦角胺*制造LSD(致幻剂)1-11麦角新碱*制造LSD(致幻剂)1-12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制造甲基苯丙胺、苯丙胺(冰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种类与制毒用途(二)序号易制毒化学品名称毒品加工用途2-1苯乙酸合成甲基苯丙胺、苯丙胺,生产1-苯基-2-丙酮2-2醋酸酐制造海洛因、安眠酮、1-苯基地-2-丙酮2-3三氯甲烷作为有机溶剂用于制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2-4乙醚作为溶剂用于提取吗啡,提纯可卡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2-5哌啶合成苯环利啶(PCP)3-1甲苯作为有机溶剂用于制造甲基苯丙胺、海洛因等多种毒品3-2丙酮作为溶剂用于提取吗啡,提纯可卡因、海洛因等多种毒品3-3甲基乙基酮作为溶剂生产可卡因、海洛因等毒品3-4高锰酸钾作为氧化剂用于可卡糊生产可卡因3-5硫酸用于制造可卡因,制造苯丙胺、吗啡的可溶性硫酸盐3-6盐酸制造甲基苯丙胺、海咯因、可卡因等多种毒品的盐酸盐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1979年《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只有为数很少的条文,如:第116条的走私罪第118条关于走私毒品的惯犯及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规定第171条的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对于易制毒化学品则未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年1988年中国有关部门发文,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三类可供制造海洛因等毒品的化学品实行出口管制。(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关于禁毒的决定》规定了走私制毒物品罪,《关于禁毒的决定》第5条规定:“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于在国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则没有规定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年1988年1990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年对《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所列举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1988年1990年1993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联合国公约管制的22种易制毒化学品名称:1、麻黄素(麻黄碱);2、伪麻黄素(伪麻黄碱);3、胡椒醛(洋茉莉醛,3,4-亚甲二氧基苯甲醛);4、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5、异黄樟脑(4-烯丙基-1,2-亚甲二氧基苯);6、麦角新碱;7、麦角胺;8、麦角酸;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9、1-苯基-2-丙酮(苯丙酮);10、N-乙酰邻氨基苯酸;11、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12、盐酸(氯化氢);13、硫酸;14、高猛酸钾;15、甲苯;16、乙醚;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7、丙酮;18、丁酮(甲基乙基(甲)酮);19、乙酸酐(醋酸酐);20、苯乙酸;21、邻氨基苯甲酸;22、哌啶(六氢哌啶)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年规定对上述22种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1988年1990年1993年1996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年正式发布《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临近境外毒源地的云南、四川等省,还制定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全面管制的地方性法规。1988年1990年1993年1996年1997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1979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1990年1988年1993年1996年1997年2005年(一)我国法律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规制存在一个变迁的过程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1、我国对不同种类的易制毒化学品和不同的环节分别实行许可制度或者备案制度第一类第二类第三类药品类非药品类生产药监部门许可安监部门许可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备案经营药监部门许可安监部门许可安监部门备案安监部门备案购买药监部门许可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备案运输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许可公安机关备案进出口商务部门许可商务部门许可商务部门许可商务部门许可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许可第三章购买许可第四章购销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1.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2.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申请表3.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批件4.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原料药经营申请表5.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6.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请表7.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申报资料要求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附件11.麦角酸2.麦角胺3.麦角新碱4.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一、所列物质包括可能存在的盐类。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章购买许可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十六条国家对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许可制度。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办理《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以下简称《购用证明》),但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购用证明》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样式见附件5),有效期为3个月。第三章购买许可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二十条《购用证明》只能在有效期内一次使用。《购用证明》不得转借、转让。购买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使用《购用证明》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传真件。第五章安全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一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设置专库或者在药品仓库中设立独立的专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教学科研单位应当设立专柜储存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库应当设有防盗设施,专柜应当使用保险柜;专库和专柜应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第五章安全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二条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专用账册。专用账册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有效期期满之日起不少于2年。……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入库应当双人验收,出库应当双人复核,做到账物相符。第五章安全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三条发生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案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和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二、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管理第三章购买管理第四章运输管理第五章进口、出口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第三章购买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十六条……个人不得购买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第十七条购买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个人自用购买少量高锰酸钾的,无须备案。第十九条……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使用台账,并保存2年备查。第四章运输管理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二十条……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于收到备案材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第二十二条对许可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一次有效的运输许可证。对许可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发给3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6个月内运输安全状况良好的,发给12个月有效的运输许可证。第六章监督检查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四条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的,发案单位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并同时报告当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卫生主管部门。接到报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上报并配合公安机关的查处。第六章监督检查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情况;……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麻黄素类易制毒化学品出口企业核定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商务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三、我国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机构2、相关法律法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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