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第五章导游人员管理法规制度内容提要导游的界定、分类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内容导游人员工作中的权利、义务法律、法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证管理办法》《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一节:导游人员管理概述一、导游人员概念《管理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三层含义: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的人员。导游人员是指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导游人员是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条件: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必须身体健康。必须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三、导游人员证书四、导游证的分类正式导游证临时导游证区别:有无取得导游人员证书有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领取导游证的程序不同有效期限不同五、不得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被吊销导游证的六、颁发导游证的期限及有关规定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发现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七、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区别:性质不同颁证机构不同领取程序不同作用不同期限不同第二节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与标准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两个系列,四个等级二、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标准初级导游等级标准中级导游等级标准高级导游等级标准特级导游等级标准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二)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必须是遇到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必须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必须立即报告旅行社。导游人员的权利(三)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行为不服时,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权。(四)导游人员对旅游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权。二、导游人员的义务1、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2、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二、导游人员的义务3、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二、导游人员的义务4、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对该导游所在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二、导游人员的义务5、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6、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中止导游活动的条件:必须在导游活动结束之前,也就是在旅游接待计划执行完毕前。必须是擅自中止。彻底中止。《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导游人员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人员的义务7、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导游人员的义务8、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对委派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九、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导游证,旅行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节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管理一、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制度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是指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行为进行动态监督管理,根据其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经查证核实予以扣分的一项管理制度。扣分要求或标准:扣除10分的情形扣除8分的情形扣除6分的情形扣除4分的情形扣除2分的情形计分管理的其他规定导游人员10分分值被扣完后,由最后扣分的旅游行政执法单位暂时保留其导游证,并出具保留导游证证明,并于10日内通报导游人员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登记注册单位。正在带团的,可持证明完成剩余团队行程。对导游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除扣除其相应分值外,依法给予处罚的,还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例如:未佩戴导游证的扣4分,拒不改正的处500以下的罚款。二、导游人员的年审管理制度年审机关:国家旅游局制定政策,地方组织实施考评为主:①一次扣10分的,不予通过②累计扣10分的,暂缓通过年审③一次扣8分的,全行业通报④一次扣6分的,警告批评暂缓通过年审的,通过培训和整改后方可重新上岗。•1998年7月,北京某国内旅行社组织接待了从外地某市来北京旅游的一行34人的团队,在参观游览过程中,作为地陪的高某为了节省时间并增加计划以外的游览项目,私自减少了两个计划景点,并一再对客人说,大家到北京来一次不容易,既然来了就应多看一些景点。在征得大多数客人同意并对每位客人加收了50元钱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景点(包括高某私自从计划中减去的两个景点)。在团队活动其间,高某还向客人兜售了纪念邮票册8套。由于夏天气候炎热,加上团队老人较多,故此,许多客人感到在计划景点的参观时间太少、太仓促,并对高某额外增加景点的行为表示不满。旅游结束后,该团客人集体签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要求对导游员高某进行处罚。请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说明:(1)导游员高某的行为违反了哪些规定?答: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中,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以上两项均属于导游人员应尽的义务。(2)该导游向游客兜售物品的违规行为应受到哪些处罚?答题要点:扣6分并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0以下的罚款。
本文标题:第三章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59966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