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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982818998约定贷款展期并不必然构成贷款展期案例评析201X/X/XX约定贷款展期并不必然构成贷款展期案例评析【裁判要旨】贷款展期的认定,应遵循《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构成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符合展期条件并经贷款人同意而予以贷款展期的情形,方可被认定为贷款展期。【案情】1999年8月28日、8月30日,江苏省邳州信用社向富伟公司分两次发放贷款各200万元,到期日为2000年4月20日、5月20日。铁富镇政府的下属职能部门财政所为上述贷款提供了担保,并在担保合同中承诺:“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如贷款展期后,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延至展期借款到期日之后二年”。因富伟公司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03年12月12日,邳州信用社与富伟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将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延期两年支付,即从2006年1月1日起均按月平均支付,第一年偿付原总额的10%,第二年偿付原总额的20%,第三年偿付30%,第四年偿付40%”。铁富镇政府在该《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之后,富伟公司亦未支付本息。&[标签:介绍]
本文标题:约定贷款展期并不必然构成贷款展期案例评析贷款展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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