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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10-25)来源:省经信委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各市经贸委(经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的要求,我委拟定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扩建和改建,下同)项目进行用能状况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办法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第五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核发《浙江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第六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15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备案登记的人员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3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不少于1年,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的相关业绩不少于5项;(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第七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以法定注册名称备案。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工作场所证明、专项能源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六)本机构从事节能评估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七)从事节能评估的技术人员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八)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证明;(九)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或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文件。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第九条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划分为轻工专业、纺织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建材专业、金属冶金专业、机械加工制造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及其他专业等九类,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业人员的专业、职称等技术条件,选择具备能力的类别进行备案。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备案变更:(一)发生本办法第七条备案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变更的;(二)机构分立或合并的;(三)设立分支机构的。第十一条办理备案变更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经省经信委审核后换发《备案证书》:(一)变更备案申请书;(二)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三)其他有关变更证明材料。第十二条已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发生机构注销或不再从事节能评估业务等情况的,应当提出备案注销申请,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第十三条省经信委建立专门的信用档案,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定期验审制度,根据监管评价结果,对业绩良好的节能评估机构给予政策扶持。第十四条鼓励节能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业务指导和服务,实行行业自律。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5日起试行。附件:1.工业节能评估专业类别划分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1:工业节能评估专业类别划分l、轻工专业包括食品、医药、造纸及纸制品;2、纺织专业包括纺织、服装、印染、鞋帽、皮革及其制品;3、电力专业包括火电、热电、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及其它新能源发电;4、化工专业包括煤炭化工、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化学纤维、橡胶、塑料制品;5、建材专业包括水泥、墙体材料、玻璃、建筑陶瓷及其附属工程;6.金属冶金专业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制品;7、机械加工制造专业包括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8、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包括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文教体育用品制造、包装印刷、仪器仪表制造;9、其他专业包括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木材加工及家具制造等专业。附件2: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备案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填报时间年月日填表说明本表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备案备案登记表(含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专用表格,一律用计算机打印填写。需提交本表中未列出内容时,可另附页说明。表中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应附在表后,如固定资产、营业执照、身份证、技术职称、节能评估报告封面和首页等复印件。[1]机构名称:须填写申请机构全称,并与封面中“申请机构”名称及法人证书中名称一致。[2]成立时间:指申请机构最初成立的时间。如机构发生名称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表二说明。[3]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4]申报专业类别:按照附件1专业类别填写。[5]固定资产清单:按照资产金额从大到小顺序填写。[6]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只需填写与申请内容有关的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一、机构备案登记表机构名称[1]成立时间[2]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经济类型[3]固定资产固定工作场所面积(m2)注册所在地市县(市、区)备案机构在职人员情况共名;其中高级职称名;中级职称名;初级职称名申报专业类别[4]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E-mail传真市节能主管部门意见(公章)备案情况二、专职技术人员情况二、专职技术人员情况序号姓名身份证件号年龄学历职称所学专业工作经历专业经历1专业经历2专业经历3三、固定资产清单[5]三、固定资产清单[5]名称单价(万元)数量总价(万元)完好程度(合计)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6]四、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6]序号项目名称所在地评审时间评审部门备注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0-10-25)来源:省经信委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文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经信资源〔2010〕559号各市经贸委(经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浙政发〔2010〕25号)和《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发〔2010〕35号)的要求,我委拟定了《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年十月二十日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规范节能评估机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0]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是指接受委托为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含新建、扩建和改建,下同)项目进行用能状况评估、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技术服务中介机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或年用电量600万千瓦时以下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办法由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业务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节能评估机构开展业务,应当坚持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原则,遵守行业道德,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和个人合法权益。第五条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负责节能评估机构的备案管理,核发《浙江省节能评估机构备案证书》(以下简称《备案证书》)。各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提出意见,加强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指导和管理。第六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的各类所有制企业或事业法人,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固定资产不少于50万元;(二)能够开展区域节能规划、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咨询、评估;能够独立完成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审计、能量平衡分析、能源利用状况现状调查与评价以及能源经济技术论证;有能力分析、审核能源技术报告和用能监测数据;(三)配备能源工程、热能动力、电力系统、节能规划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15名以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备案登记的人员不少于技术人员总数的50%。以上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节能评估机构执业;(四)根据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每个专业类别应当配备3名以上相应专业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五)从事节能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不少于1年,申请备案的专业类别的相关业绩不少于5项;(六)具有健全的节能评估工作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具备文件和图档的数字化处理能力,有较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第七条节能评估机构应当以法定注册名称备案。备案的主要事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机构性质、组织结构、股权结构、固定资产、注册资金等。第八条节能评估机构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二)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三)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登记表(附件2);(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五)工作场所证明、专项能源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六)本机构从事节能评估技术人员的职称资格证书、节能评估培训结业证书及身份证件复印件;(七)从事节能评估的技术人员专职申明、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八)节能评估相关工作业绩证明;(九)从业守则、信息保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或节能评估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相关文件。以上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本机构公章。第九条浙江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划分为轻工专业、纺织专业、电力专业、化工专业、建材专业、金属冶金专业、机械加工制造专业、电子设备制造专业及其他专业等九类,申请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根据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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