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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四章后勤管理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第六章教师管理第七章学生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积极实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建设现代化新型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学校是一所县教育局直属的六年制义务教育学校。校名为“兴隆县第一中心小学”。第三条学校以“勤奋、健美、友爱、创新”为校风,以“敬业、爱生、严谨、高效”为教风,以“踏实、刻苦、进取、守纪”为学风。第四条学校办学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校园文化和培养“合格+特长”学生为目标,以教育科研为先导,以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为中心,办好让每位家长满意的教育。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五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法人代表,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第六条校长的职责:1、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党委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决议,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内部管理改革,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2.组织制定与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确定学校办学方向和工作目标。3.建立健全学校管理制度,领导组织学校德育工作、教学工作、体育卫生工作和总务工作。4.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生产劳动,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5.组织教职工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教职工素质。6.筹集办学经费,改善办学条件,严格管理学校资产和财务,为师生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和生活条件。7.主持校务会议,研究学校重大事项,发扬民主作风,科学决策,不断提高学校管理水平。8.科学评估教职工工作,调动全体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第七条校长的权力: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有决定权。2、人事权:从学校工作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调整干部和教职工工作。3、奖惩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4、财政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学校财务在校长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较大投资需报请上级主管领导审批。第八条学校设五人组成的党支部委员会,其中支部书记一人,副书记一人,组织委员一人,宣传委员一人,纪检委员一人。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起保证监督作用。学校团支部设书记一人。第九条学校设副校长一名。由县教育局考察、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工作。第十条学校设办公室、法制办、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法治办及综治办具体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和教育、教学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后勤工作,办公室负责党政常规工作。第十一条学校职代会由十一人组成,设组长一名,经学校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学校职代会是代表学校全体教职工利益的群众组织,对教职工负责,对学校负责。第十二条学校每月召开一次行政办公会议。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有校级党政全体负责人和行政职能部门及职代会、团、队主要负责人。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第十三条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班、队活动、主题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向学生进行“五爱”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及民主法制教育;进行中华民族优良传统教育,提高学生政治思想觉悟。第十四条学校建立以党支部、校长室、政教处、职代会、少先队负责人组成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是学校德育工作职能部门。第十五条密切联系社会与家庭,努力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为一体的德育“三结合”工作网络,发挥社区教育作用,增强教育合力。第十六条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班主任业务水平和工作责任感。第十七条以培养“四有”新人为宗旨,认真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不断加强常规习惯的养成教育,努力将规范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为。第十八条学校必须严格按《河北省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及《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开齐学科、开足课时,上好各门课程。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组织教师认真学习教育理论及先进的教改经验,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增强课堂效益,提高教学质量。第十九条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达到较高水准。第二十条学校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管理和领导。建立由分管校长、教务处、教研组组成的管理体制。按学科建立教研组。各组设教研组长一名;领导、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应定期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教学和教研计划,完成学校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第二十一条学校要加强教学科研工作,增强“科研兴教”意识。教科研工作由学校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杰出贡献的老师予以奖励。第二十二条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月工作安排表的严肃性,任何班级和个人不得擅自停课和调课。确需调课,需报教务处统一安排。第二十三条学校建立期中、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质量检测制度,建立学校行政人员随堂听课制度,加强对教学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第二十四条按上级行政部门的规定,认真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考查,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并根据形势要求和素质教育发展需要进行课程改革,教材、教辅以及学习资料的征订由学校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自行其是,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任何学习资料。第二十六条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结合学校实际,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第二十七条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第二十八条教务处要对各室加强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第二十九条加强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学校指派专人负责。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第四章后勤管理第三十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第三十一条监守岗位,履行职责,规范工作流程,严肃工作纪律,公开服务内容,接受师生评议。第三十二条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第三十四条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第三十五条积极创造条件,更新教学设备,搞好学校整体规划,加强学校发展步伐,有计划、有步骤地、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维护管理,为创先进学校奠定物质基础。第五章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三十六条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及全局性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支部加强对职代会、团支部、少先队等组织领导,发挥其重要作用。第三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职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金分配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第三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三十九条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第四十条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第六章教师管理第四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职工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要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第四十三条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四条教师应爱岗敬业,勇于改革,刻苦钻研,精通业务,崇尚科学,师德高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第四十五条教职工必须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四十六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第四十七条学校采取各种形式,建立教师业务档案。依法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第四十八条学校根据县教育局《关于全面加强教师队伍考核管理的实施方案》制定《兴隆一小教师教育教学评价方案》,每年对教职工进行客观、公正、公开的考核。第四十九条教职工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第七章学生管理第五十条凡按有关规定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第五十一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仪器和设备。(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上获得公正评价。(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起诉讼。(六)享有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五十二条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公共秩序。(二)自觉维护国家荣誉、学校荣誉、关心班级,并见之于行动。(三)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正直,惜时守信,自信自强,立志成人。(四)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行为文明。(六)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积极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活动。(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正确辩别是非、美丑、善恶。(八)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理、自救、自护、生存能力。第五十三条学校少先大队组织受学校党支部领导,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第五十四条学校根据《兴隆一小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方案》对品
本文标题: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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